
廣大濱城居民朋友們:
為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將依法嚴厲打擊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違規行為。
燃放煙花爆竹會釋放大量有害氣體和粉塵,嚴重污染空氣,同時產生噪音污染,帶來火災隱患,造成人身傷害。我市已連續三年在春節期間發生重度污染,空氣質量受煙花爆竹燃放影響嚴重。與我市毗鄰的京冀兩地也均已實施全域全年禁放煙花爆竹。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為了歡度平安、祥和、綠色的“兩節”,在此倡導廣大市民從自身做起,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支持“全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爭做安全整潔城市環境的守護者,爭做文明有禮天津人。發現違法違規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可撥打110、12345、12350進行舉報。對協助公安機關破獲相關案件的,視情給予獎勵。
12月15日,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寧河區、薊州區相繼發布煙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五區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生產、經營、運輸和儲存煙花爆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涉嫌“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未經許可經營(銷售)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當儲存數量達到一定標準或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5年12月
來源:濱海發布
編輯制作校對:季建爽
審核:王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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