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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0月上旬,國知局公布了2025年公開的行政裁決共計62件,涉及的裁決結果有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包括因專利被無效,駁回行政裁決請求結案、主動撤回結案)和行政裁決書(裁決落入、不落入)。通過對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案例進行復盤,供業界研究與參考。
相關統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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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統計了上述件行政裁決書的重點信息如下:
1、案件編號:(2022)國知藥裁0048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710001595.2
發明創造名稱:具有β-內酰胺酶抑制劑活性的雜環化合物
請求人:輝瑞愛爾蘭藥品合伙公司
被請求人:南京恩泰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0月18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2、案件編號:(2022)國知藥裁0049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03802878.6
發明創造名稱:具有β-內酰胺酶抑制劑活性的雜環化合物
請求人:輝瑞愛爾蘭藥品合伙公司
被請求人:南京恩泰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0月18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案件編號:(2022)國知藥裁0058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710001595.2
發明創造名稱:具有β-內酰胺酶抑制劑活性的雜環化合物
請求人:輝瑞愛爾蘭藥品合伙公司
被請求人:福安藥業集團慶余堂制藥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0月18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4、案件編號:(2022)國知藥裁0059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03802878.6
發明創造名稱:具有β-內酰胺酶抑制劑活性的雜環化合物
請求人:輝瑞愛爾蘭藥品合伙公司
被請求人:福安藥業集團慶余堂制藥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0月18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5、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49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180057623.7
發明創造名稱:難溶性藥物的溶解性改善制劑
請求人:鹽野義制藥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四川科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仿制藥申請人的舉證應當圍繞涉案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是否被仿制藥技術方案所覆蓋進行,當仿制藥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已足以表明仿制藥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具有高度可能性時,若無充分理由,則不應再要求其提供更多的材料。
6、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52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410468293.6
發明創造名稱: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第一三共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辰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對權利要求進行技術特征劃分時,應當將技術方案分解為能夠相對獨立地執行一定功能、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如果不同技術特征各自具有所述獨立性和價值性,則不應將其合并劃分作為一個特征。
如果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確權程序中,通過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其在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行政裁決中主張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而對該主張不子支持。
7、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57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410468293.6
發明創造名稱: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第一三共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齊魯制藥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等同”是指對應技術特征的等同,而非整體技術方案的等同。在無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基于仿制藥與參比制劑的質量和療效一致性即推定二者相關藥用輔料特征構成等同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將被宣告無效的技術方案通過主張等同再次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無疑會損害權利要求書對專利保護范圍的公示作用和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明顯有違公平原則。
8、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58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410468293.6
發明創造名稱: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第一三共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齊魯制藥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等同”是指對應技術特征的等同,而非整體技術方案的等同。在無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基于仿制藥與參比制劑的質量和療效一致性即推定二者相關藥用輔料特征構成等同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將被宣告無效的技術方案通過主張等同再次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無疑會損害權利要求書對專利保護范圍的公示作用和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明顯有違公平原則。
9、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59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410468293.6
發明創造名稱: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第一三共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齊魯制藥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等同”是指對應技術特征的等同,而非整體技術方案的等同。在無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基于仿制藥與參比制劑的質量和療效一致性即推定二者相關藥用輔料特征構成等同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將被宣告無效的技術方案通過主張等同再次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無疑會損害權利要求書對專利保護范圍的公示作用和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明顯有違公平原則。
10、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64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580066233.4
發明創造名稱:抗癌組合物
請求人:阿拉貢藥品公司
被請求人:四川科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而放棄了相關技術方案,則在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不得再適用等同原則將該技術方案納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11、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01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湖南慧澤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仿制藥技術方案包含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在單純基于權利要求本身的記載,無法準確理解其中術語或技術特征的含義時需要結合內部證據、外部證據進行解釋。在解釋權利要求中術語或技術特征的含義時不能脫離開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說明書的整體內容和語境,作出偏離發明目的的解釋,也要避免用說明書發明內容的描述尤其是實施例對權利要求的范圍作不恰當的限縮,避免遺漏權利要求中的特征。
從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僅在被請求人提出異議并舉證證明專利登記準確性確實存疑的情況下,合議組才對該抗辯事由予以審理。如果根據爭議特征的性質和被請求人的初步舉證,涉案專利是否覆蓋原研藥技術方案確實存疑,則被請求人關于專利登記不準確的抗辯事由可納入行政裁決的審理范圍。
12、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04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810902092.0
發明創造名稱:新的三環化合物
請求人:ABBVIE 公司
被請求人:天地恒一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在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中,如果權利要求僅是從藥物組合物中各組分本身的性質角度限定活性成分化合物而未關注其存在形式,仿制藥活性成分為涉案專利活性成分化合物的溶劑合物和/或水合物,而該仿制藥活性成分的形成或其制備過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涉案專利活性化合物本身,亦或使用藥物的過程中溶劑合物和/或水合物又轉化為該化合物分子,則該活性化合物溶劑合物和/或水合物應當被認定為與其活性成分化合物相同的技術特征。
13、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05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580066233.4
發明創造名稱:抗癌組合物
請求人:阿拉貢藥品公司
被請求人:成都苑東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程序中并未以意見陳述的方式明確放棄相關技術方案,而是通過對權利要求書修改的方式實際放棄了該技術方案以克服審查意見明確指出的缺陷,并且在此基礎上獲得專利授權,則足以認定該技術方案屬于禁止反悔原則適用的對象,在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不得再適用等同原則將該技術方案納人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14、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06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山東新時代藥業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被請求人負有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義務,其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需要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因此確認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15、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07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680045478.X
發明創造名稱:治療不正常細胞生長的方法
請求人:輝瑞產品公司
被請求人:昆山龍燈瑞迪制藥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藥品說明書中適應癥部分是對藥品用于預防、治療、診斷、緩解或者輔助治療某種疾病(狀態)或者癥狀用途的明確界定。在涉及制藥用途專利的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行政裁決程序中,原則上應當以仿制藥申請人在申報材料藥品說明書中明確要求的適應癥作為基礎,輔以考量申報材料中與適應癥相關的其他內容,例如,用法用量部分有關藥品適用的人群等,綜合確定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進而判斷該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制藥用途專利的保護范圍。
如果仿制藥申請人能夠在獲批的藥品說明書中刪除與涉案專利請求保護的適應癥有關的信息,將會進一步降低藥品上市后發生專利侵權糾紛的可能性,仿制藥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仍可以順利上市,潛在的專利糾紛也會因仿制藥申請人在藥品說明書上的謹慎注意和合理避讓而得到有利化解,更為公平和合理,亦能促進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價值的實現。
16、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08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680045478.X
發明創造名稱:治療不正常細胞生長的方法
請求人:輝瑞產品公司
被請求人:昆山龍燈瑞迪制藥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藥品說明書中適應癥部分是對藥品用于預防、治療、診斷、緩解或者輔助治療某種疾病(狀態)或者癥狀用途的明確界定。在涉及制藥用途專利的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行政裁決程序中,原則上應當以仿制藥申請人在申報材料藥品說明書中明確要求的適應癥作為基礎,輔以考量申報材料中與適應癥相關的其他內容,例如,用法用量部分有關藥品適用的人群等,綜合確定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進而判斷該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制藥用途專利的保護范圍。
如果仿制藥申請人能夠在獲批的藥品說明書中刪除與涉案專利請求保護的適應癥有關的信息,將會進一步降低藥品上市后發生專利侵權糾紛的可能性,仿制藥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仍可以順利上市,潛在的專利糾紛也會因仿制藥申請人在藥品說明書上的謹慎注意和合理避讓而得到有利化解,更為公平和合理,亦能促進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價值的實現。
17、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09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810902092.0
發明創造名稱:新的三環化合物
請求人:ABBVIE 公司
被請求人:四川國為制藥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對于藥物組合物權利要求,如果其不包含藥物用途或藥理活性特征,則依照全面覆蓋原則,無需將藥物用途或藥理活性特征納入權利要求的范圍進行比對。
每項權利要求均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在提起藥品專利行政裁決請求時有效的權利要求當然可以作為行政裁決請求的基礎;具體化合物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并不當然意味著涵蓋該具體化合物的通式化合物權利要求應當將該具體化合物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
18、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10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04713.X
發明創造名稱:地加瑞克在制備治療轉移期前列腺癌的藥物中的應用
請求人:輝凌國際制藥(瑞士)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正大天晴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上述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4年07月03日作出的第56870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4條的規定,駁回該行政裁決請求。本案的審理結束。
19、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11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04713.X
發明創造名稱:地加瑞克在制備治療轉移期前列腺癌的藥物中的應用
請求人:輝凌國際制藥(瑞士)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正大天晴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上述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4年07月03日作出的第56870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4條的規定,駁回該行政裁決請求。本案的審理結束。
20、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12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3800284488
發明創造名稱:制造地加瑞克
請求人:輝凌公司
被請求人:正大天晴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上述專利在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登記的權利要求1-4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4年 08月02日作出的第 58038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無效,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4條的規定,駁回該行政裁決請求。本案的審理結束。
21、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13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3800284488
發明創造名稱:制造地加瑞克
請求人:輝凌公司
被請求人:正大天晴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上述專利在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登記的權利要求1-4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4年 08月02日作出的第 58038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無效,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4條的規定,駁回該行政裁決請求。本案的審理結束。
22、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14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310367212.9
發明創造名稱:詹納斯激酶抑制劑(R)-3-(4-(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H-吡唑-1-基)-3-環戊基丙腈的鹽
請求人:諾華歐洲制藥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重慶華森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在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程序中,仿制藥申請人負有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義務,這一義務是由該類糾紛的性質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程序目標所決定的,既不因仿制藥申請人作為行政裁決的請求人或被請求人的身份而有不同,也不因仿制藥申請人作出的是4.1類聲明或4.2類聲明的類型而有區分。仿制藥申請人未在合議組指定期限內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需要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23、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15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8801029033
發明創造名稱:詹納斯激酶抑制劑(R)-3-(4-(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H-吡唑-1-基)-3-環戊基丙腈的鹽
請求人:諾華歐洲制藥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重慶華森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在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程序中,仿制藥申請人負有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義務,這一義務是由該類糾紛的性質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程序目標所決定的,既不因仿制藥申請人作為行政裁決的請求人或被請求人的身份而有不同,也不因仿制藥申請人作出的是4.1類聲明或4.2類聲明的類型而有區分。仿制藥申請人未在合議組指定期限內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需要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24、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16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杭州沐源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9月0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25、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17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浙江高跖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9月02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26、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18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410468293.6
發明創造名稱: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第一三共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浙江諾得藥業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全面覆蓋原則”是判斷仿制藥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最基本的原則,仿制藥技術方案缺少專利權利要求的一個或一個以上技術特征時,無論其是否導致技術效果變劣,均不應當認定仿制藥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專利權人選擇并經專利審查機關確認的,具有公示性和可預測性。如果將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某一技術特征的所謂“變劣發明”納入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僅會造成對權利要求公示作用的沖擊,也會過度強化專利權的壟斷地位而破壞專利權壟斷與技術模仿自由之間的利益平衡。
27、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19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580036180.8
發明創造名稱:用作片劑的脂肪胺聚合物鹽
請求人:基酶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阿波瑟康制藥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7月30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28、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20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山東齊都藥業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9月0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29、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21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天大藥業(珠海)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9月0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0、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22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北京福元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9月0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1、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23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080024932.X
發明創造名稱:穩定的藥物組合物和使用其的方法
請求人:阿馬里納制藥愛爾蘭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人福普克藥業(武漢)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7月1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2、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24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510013141.1
發明創造名稱:穩定的藥物組合物和使用其的方法
請求人:阿馬里納制藥愛爾蘭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人福普克藥業(武漢)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7月1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3、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25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510013141.1
發明創造名稱:穩定的藥物組合物和使用其的方法
請求人:阿馬里納制藥愛爾蘭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人福普克藥業(武漢)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7月1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4、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26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080024932.X
發明創造名稱:穩定的藥物組合物和使用其的方法
請求人:阿馬里納制藥愛爾蘭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人福普克藥業(武漢)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7月1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5、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27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浙江花園藥業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9月0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6、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28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宏越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9月20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7、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29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410468293.6
發明創造名稱: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第一三共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浙江諾得藥業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全面覆蓋原則”是判斷仿制藥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最基本的原則,仿制藥技術方案缺少專利權利要求的一個或一個以上技術特征時,無論其是否導致技術效果變劣,均不應當認定仿制藥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專利權人選擇并經專利審查機關確認的,具有公示性和可預測性。如果將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某一技術特征的所謂“變劣發明”納入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僅會造成對權利要求公示作用的沖擊,也會過度強化專利權的壟斷地位而破壞專利權壟斷與技術模仿自由之間的利益平衡。
38、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30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410468293.6
發明創造名稱: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第一三共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浙江諾得藥業有限公司
39、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31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480042849.3
發明創造名稱:包含乙酰水楊酸和氯吡格雷的藥物片劑
請求人:賽諾菲
被請求人:辰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中,等同的技術特征是指當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的某技術特征與登記的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相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并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屬于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技術特征。如果進行對比的兩個技術特征并未使用基本相司的技術手段,則二者不構成等同特征。
40、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32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580036180.8
發明創造名稱:用作片劑的脂肪胺聚合物鹽
請求人:基酶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江蘇天士力帝益藥業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仿制藥技術方案包含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41、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33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580044703.3
發明創造名稱:治療或預防纖維變性疾病的藥物
請求人:貝林格爾·英格海姆國際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瑞陽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在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程序中,仿制藥申請人負有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義務,其作為被請求人未在合議組指定期限內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等證據證明仿制藥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需要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42、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34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680047137.0
發明創造名稱:二肽基肽酶-4抑制劑與二甲雙胍的組合的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默沙東有限責任公司
被請求人:湖南威特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9月24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43、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35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成都欣捷高新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1月08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44、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36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華潤賽科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1月18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45、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37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華益藥業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1月18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46、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38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510013141.1
發明創造名稱:穩定的藥物組合物和使用其的方法
請求人:阿馬里納制藥愛爾蘭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杭州中美華東制藥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2月10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47、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39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080024932.X
發明創造名稱:穩定的藥物組合物和使用其的方法
請求人:阿馬里納制藥愛爾蘭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杭州中美華東制藥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2月10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48、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42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8800124257
發明創造名稱:癌癥治療方法
請求人: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浙江三生蔓迪藥業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1月28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49、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43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680047103.7
發明創造名稱:二肽基肽酶-4 抑制劑與二甲雙胍的組合的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默沙東有限責任公司
被請求人:湖北午時醫藥研究院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2月1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50、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47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2800505861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 7-[4-(4-苯并[b]噻吩-4-基-哌嗪-1-基)丁氧基]-1H-喹啉-2-酮或其鹽的片劑
請求人:大塚制藥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揚子江藥業集團南京海陵藥業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2月2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51、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48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2800505861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 7-[4-(4-苯并[b]噻吩-4-基-哌嗪-1-基)丁氧基]-1H-喹啉-2-酮或其鹽的片劑
請求人:大塚制藥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辰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2月2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52、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49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2800505861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 7-[4-(4-苯并[b]噻吩-4-基-哌嗪-1-基)丁氧基]-1H-喹啉-2-酮或其鹽的片劑
請求人:大塚制藥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辰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2月2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53、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52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2800505861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 7-[4-(4-苯并[b]噻吩-4-基-哌嗪-1-基)丁氧基]-1H-喹啉-2-酮或其鹽的片劑
請求人:大塚制藥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哈爾濱三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2月06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54、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53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2800505861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 7-[4-(4-苯并[b]噻吩-4-基-哌嗪-1-基)丁氧基]-1H-喹啉-2-酮或其鹽的片劑
請求人:大塚制藥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哈爾濱三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2月06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55、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60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2800505861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 7-[4-(4-苯并[b]噻吩-4-基-哌嗪-1-基)丁氧基]-1H-喹啉-2-酮或其鹽的片劑
請求人:大塚制藥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安徽泰恩康制藥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2月25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56、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62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2800505861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7-[4-(4-苯并[b]噻吩-4-基-哌嗪-1-基)丁氧基]-1H-喹啉-2-酮或其鹽的片劑
請求人:大塚制藥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安徽泰恩康制藥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2月25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57、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63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2800505861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7-[4-(4-苯并[b]噻吩-4-基-哌嗪-1-基)丁氧基]-1H-喹啉-2-酮或其鹽的片劑
請求人:大塚制藥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江蘇飛馬藥業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2月2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58、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64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2800505861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7-[4-(4-苯并[b]噻吩-4-基-哌嗪-1-基)丁氧基]-1H-喹啉-2-酮或其鹽的片劑
請求人:大塚制藥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江蘇飛馬藥業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2月2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59、案件編號:(2024)國知藥裁0065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2800505861
發明創造名稱:含有7-[4-(4-苯并[b]噻吩-4-基-哌嗪-1-基)丁氧基]-1H-喹啉-2-酮或其鹽的片劑
請求人:大塚制藥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江蘇飛馬藥業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12月2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60、案件編號:(2025)國知藥裁0001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510571923.7
發明創造名稱:以阿立哌唑作為有效成分的塊狀組合物
請求人:大塚制藥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齊魯制藥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5年06月25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61、案件編號:(2025)國知藥裁0002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510571923.7
發明創造名稱:以阿立哌唑作為有效成分的塊狀組合物
請求人:大塚制藥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齊魯制藥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5年06月25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62、案件編號:(2025)國知藥裁0010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880006377.0
發明創造名稱:取代的 4-芳基-1,4-二氫-1,6-萘啶酰胺和其用途
請求人:拜耳知識產權有限責任公司
被請求人:天地恒一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對于以化學結構式表示的化合物,當其存在手性中心但未明確標識具體的立體異構形式時,應當將其理解為所述化合物可以是不同的立體異構體或其混合物,并不能僅將其理解為系外消旋物,除非說明書中有特別的定義。
總結
在裁決結果為確認仿制藥技術方案落入或未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中,裁決要點涉及了“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技術特征等同原則的適用及不適用情形”、“如何劃分技術特征”、“捐獻原則的界定”、“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判定原則”、“仿制藥申請人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義務”等問題作出了明確的指導,對于藥品專利權人以及仿制藥研發創新主體具有很大的參考意義。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益林 常州市權航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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