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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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訴訟時效中斷。
那么,雖然涉及訴訟,但未在反訴或答辯中明確提出主張,能否產生時效中斷效果?
最高院在《甲公司與乙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訴訟中未在反訴或答辯中明確提出主張,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果。
本案焦點問題是:甲公司主張逾期交房損失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案涉工程竣工交付時間為2013年9月20日,自竣工交付后甲公司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訴訟時效期間自此起算,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的時間為2017年3月15日,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甲公司申請再審主張其在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慶民一民初字第XX號案件中提及乙公司逾期交工,訴訟時效應當中斷。
經審查,甲公司在該案訴訟過程中,僅提及乙公司有工期拖延行為,并未在反訴請求或答辯中明確要求乙公司賠償逾期交房損失或抵銷工程款,并未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故一、二審法院認定甲公司主張逾期交房損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并無不當。
那么,哪些情形才符合“明確主張權利”的要求?
判斷反訴或答辯中的表述能否中斷時效,核心在于區分“事實陳述”與“權利主張”。以下兩種情形可認定為“明確主張權利”,能夠產生時效中斷效果:
(一)情形1:在反訴中明確提出具體訴求
被告在法定反訴期間內,向法院提交書面反訴狀,明確載明“要求原告賠償損失XX元”“要求原告履行XX義務”“請求抵銷應付原告的款項”等具體訴求,并附有相應的事實和理由。這種情況下,反訴構成《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中的“提起訴訟”,自法院受理反訴并將反訴狀送達原告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情形2:在答辯中明確提出權利主張并送達義務人
即使未提出反訴,若被告在答辯狀中明確提出具體權利主張,且該答辯狀已送達原告(義務人),也可構成“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時效中斷效果。例如,被告在答辯中明確載明“原告應向我支付逾期交貨賠償金XX元,該款項應與本案貨款抵銷”,此類表述清晰指向權利訴求,且已通過法院送達方式到達原告,可認定為有效主張權利,中斷相應債權的訴訟時效。
需要注意的是,單純的抗辯不構成權利主張。例如,被告僅在答辯中稱“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原告未履行合同義務”,此類表述屬于對原告訴求的抗辯,而非主動主張自身權利,不能產生時效中斷效果。
周軍律師提醒,無論是私力救濟中的“提出履行請求”,還是公力救濟中的“提起訴訟”,均要求權利人的意思表示具備明確性——即必須清晰指向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要求義務人履行何種義務(如支付款項、賠償損失、抵銷債務等),才能發生時效中斷的效果。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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