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新藥監藥處罰〔2025〕28號),新疆華世丹藥業有限公司因在阿膠牡蠣口服液生產中存在工藝違規、未按批準處方投料等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罰款6.124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2.4855萬元,罰沒合計28.6096萬元,相關責任人員也被同步追責,凸顯了藥監部門嚴抓藥品生產質量、守護公眾用藥安全的堅定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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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信用中國
經查,新疆華世丹藥業有限公司的違法事實明確且涉及生產全流程:2024年5月至2025年9月,該公司在阿膠牡蠣口服液生產的“酸解工序”中,存在“牡蠣加水研究不充分”問題,同時還違反藥品生產規范,以“未按批準的牡蠣處方量投料”的方式組織生產,累計生產14批次該藥品,批號涵蓋24050805、24051305等多個序列。數據顯示,這批違規藥品共計入庫183.7291萬支,內部領用4.3538萬支(貨值3.598萬元),銷售109.4708萬支(銷售金額185.0519萬元),庫存69.9045萬支未銷售(貨值118.1681萬元),違規生產規模大、涉及貨值高,直接威脅藥品使用的有效性與安全性。
此次處罰不僅針對企業主體,還落實了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追責機制,體現了藥品監管“權責到人”的嚴格原則:法定代表人兼企業負責人梁邦華在違法行為期間從單位獲收入9.0374萬元,被處該收入5%的罰款(4518元);質量負責人喇順忠獲收入5.8969萬元,被處該收入5%的罰款(2948元);生產負責人李慧梅獲收入7.5512萬元,被處該收入5%的罰款(3776元),三人罰款合計1.1242萬元,與企業5萬元罰款共同構成6.1241萬元的罰款總額。
從法律依據來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監局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及《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對企業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既符合藥品監管法規對生產環節違規行為的裁量標準,也通過精準追責讓企業與相關責任人承擔了對應的法律后果。
藥品生產企業是藥品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工藝違規、未按處方投料等行為,不僅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更會導致藥品有效成分含量不達標、療效受影響,甚至可能引發不良反應,嚴重侵害患者的健康權益。希望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從原料采購、生產工藝到成品檢驗全流程把控質量,堅決守住藥品生產的安全底線,切實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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