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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聞記者 | 張旭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日前,有媒體報道,“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后,向好友傳播淫穢信息的也將違法。”一時間,引起公眾討論:向好友發送不雅照算不算違法?夫妻、情侶之間私聊情趣互動是否也屬于違法行為?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正式施行,其中第80條對傳播淫穢信息的處罰規定引發上述熱議。
對此,有業內專家和律師發聲,上述報道屬于誤讀,這只是法律的常規修訂,并不算新內容。界面新聞注意到,即使各大平臺已有澄清報道,但仍有不少網友看到此前誤讀報道后仍存焦慮。
存在近20年的法條為何引起波動?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06年1月起施行,經過2012年個別法條修正,已施行近20年,總體能滿足社會治安管理需要。
關于傳播淫穢物品信息的規定,界面新聞梳理發現,即將實施的新法與舊法之間基本無明顯變化,只是將“計算機信息網絡”修改為“信息網絡”,涵蓋面更廣,契合當下的移動互聯網作為主流的情境;處罰力度加大以及新增對未成年人傳播的從重處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告訴界面新聞,關于傳播淫穢物品信息的規定,新法與舊法相比基本沒區別,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一直都屬于違法行為。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0條規定: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此外,前款規定的淫穢物品或者淫穢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從重處罰。
與之對應的是2012年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正時的第68條: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屬于非法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對于此類行為,法律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若情節較輕,則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事實上,利用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被明文禁止,并非始于2026年1月1日。上述第68條均已將“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列為違法行為。
安徽相賢律所律師王劍在文章《從誤讀解讀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條》中表示,此次修法本質是對長期存在的法律紅線進行“加固”與“精準化”,而非設立新的禁區。近期網絡上“2026年1月1日起才違法”的說法,在事實層面存在根本性錯誤。有報道將其渲染為“全新禁令”,顯然是對法律連續性的嚴重誤讀。
“一刀切”不可取,關鍵邊界在于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
對于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淫穢信息”,北京權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原東峰告訴界面新聞,治安管理處罰法并沒有規定什么是“淫穢信息”,不過刑法有明確規定。
刑法第367條規定了淫穢物品的范圍: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同時也排除兩類內容 —— 人體生理醫學科學著作、含色情內容但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此兩類均不認定為淫穢信息。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原東峰表示,主要判斷標準是否具有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內容。
而情侶以及好友間私聊互動,發送“親密照片”一般并不會認定違法。
原東峰解釋,不管是新法第80條還是修訂前的第68條,規制的都是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為,從法條上看未限定傳播對象人數,所以形式上無論向何人傳播均屬違法,但情侶、夫妻間自愿發送親密或情趣內容,因雙方自愿、私密無擴散、無社會危害,一般不會被認定違法。
不過兩類情形需追責處罰:一是違背對方意愿多次發送,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司法實踐中已有情侶間因此被處罰的案例;二是信息被廣泛泄露傳播,或內容涉及未成年人,造成實質社會危害。
“核心裁量標準則是以是否造成社會危害、是否突破自愿私密邊界為唯一核心依據。”原東峰說。
陳永生也表示,如果是情侶、夫妻之間為了加深感情,或者治療性功能障礙而發送淫穢信息沒有社會危害性,是不構成行政違法的。
此外,新法所提到的情節輕重又該如何判斷?原東峰表示,情節輕重主要從傳播的內容、傳播的次數和范圍,以及造成危害結果等方面認定。
“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屬于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如果首次傳播,范圍未擴散,可以認定情節較輕,如果多次傳播,傳播范圍大,造成危害結果大,則會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原東峰說。
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界在哪兒?
傳播淫穢信息的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核心邊界在于傳播的淫穢信息的類型和數量是否達到 “情節嚴重” 的刑事立案標準,同時區分 “牟利” 與 “非牟利” 兩種情形。
“傳播淫穢信息的刑事立案分非牟利、牟利兩類,滿足任一情形即可追責,未達刑事標準的按行政違法處理,即可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0條規定。”原東峰說。
界面新聞注意到,兩高于2004年、2010年,先后出臺《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解釋(二)》對制作以及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犯罪行為規定了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二)》第3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364第1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當事人不為牟利但傳播數量較大,仍可構成刑事犯罪。
原東峰表示,涉及淫穢信息的刑事犯罪分為兩類:非牟利的 “傳播淫穢物品罪”(刑法第 364 條)、牟利的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刑法第 363 條),需達到 “情節嚴重”,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 / 管制并可并處罰金。
一篇文章名為《傳播污穢信息量刑標準最新規定2025年》指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及兩高出臺的相關解釋, 傳播污穢信息的量刑標準呈現“基礎-加重”的梯度結構。
文章表示,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等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包括:傳播淫穢視頻文件20個以上、音頻文件100以上、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1萬次以上,或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且注冊會員達200人以上。
若其傳播行為存在向未成年人實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量刑幅度提升至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向未成年人發送淫穢圖片,或在網絡社群中引發大規模傳播并導致社會秩序混亂的,均可能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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