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包括訴前準備、立案受理、開庭審理和強制執行四個主要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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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訴前準備:
(一)證據與時效:
1.證據收集:收集債權憑證(借條 / 欠條、借款合同)、轉賬記錄(銀行流水、微信 / 支付寶回單)、催款記錄(短信 / 微信 / 郵件、通話錄音)、對方身份信息(身份證復印件、戶籍 / 工商信息)。
2.時效確認:根據《民法典》第188條訴訟時效為 3 年,自還款期限屆滿次日起算;根據《民法典》第195條訴訟時效可通過催款(如發送催收函)、對方承諾履行等方式中斷,但需保留中斷證據。
相關法條:
1.《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民法典》第19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二)確定管轄法院: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5條,約定優先;
2.若無約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由被告住所地(戶籍地 / 經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通常為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相關法條:
1.民事訴訟法第35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財產保全申請(關鍵)
訴前 / 訴中向法院申請查封、凍結對方銀行賬戶、房產、車輛等,防止轉移財產;需提供擔保,訴前保全應在 48 小時內裁定并執行。
相關法條:
1.民事訴訟法第103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立案受理:
(一)提交材料: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原被告身份證明、證據清單及原件 / 復印件、財產保全申請書(如需),其中,起訴狀應寫明原被告信息、訴訟請求(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訴訟費)、事實與理由(時間+金額+催討經過—)、證據來源。
(二)繳費與立案:
1.法院 7 日內審查是否立案,立案后按標的額繳納訴訟費(參見最高法《訴訟費繳納辦法》)。
2.可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 平臺線上立案,或到管轄法院線下提交。
相關法條:
1.民事訴訟法第122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 有明確的被告;
(3)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民事訴訟法第124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 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民法典第676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4.民法典第679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審理階段:
(一)庭前調解:法院通常先行調解,達成協議可出具調解書,與判決具有同等強制執行力。
(二)開庭審理:
依次進行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圍繞借貸關系真實性、金額、時效、違約責任展開)、最后陳述,法院依法裁判。
(三)判決與上訴:
一審判決后,雙方有 15 日上訴期;期滿未上訴的,判決生效。
相關法條:
1.民事訴訟法第125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2.民事訴訟法第171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強制執行:
(一)申請執行:
判決生效后,對方未履行的,向一審法院或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交執行申請書、生效法律文書、財產線索(銀行賬號、房產 / 車輛信息)。
(2) 執行措施:
根據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或《支付令》,向一審法院或同級財產所在地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法院將通過查控系統查找并處置被申請人名下財產。法院可采取凍結賬戶、查封拍賣財產、扣留收入、將對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措施。
(3) 終本與恢復執行:
若對方暫無財產,法院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發現新財產線索后,可申請恢復執行。
相關法條:
1.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五、風險警示及預防建議:
(一)證據為王:
1.無書面借條的,需通過轉賬 + 催款 + 錄音等組合證據證明借貸合意與交付事實;避免證據單一導致敗訴。
2.載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期限、借款人簽字捺印及日期,是最直接的證據。
3.銀行、微信、支付寶的轉賬記錄。必須能清晰顯示付款方、收款方及金額。現金交付需有其他證據佐證(如證人、取現記錄、后續追討錄音中對方承認收到現金等)
4.催收證據(很重要),包含催債內容的微信/短信聊天記錄(完整、清晰)、催收電話的錄音(需明確雙方身份、債務金額、催收意思)、快遞催收函的底單和簽收記錄等。
5.證據材料需要系統化整理,即要有嚴謹的“證據鏈”思維,亦即,證據必須能完整、清晰地證明:你是誰、他是誰、他因何事欠你多少錢、約定何時還、你催過、他沒還”。
(二)保全優先:有財產線索的應及時申請保全,否則勝訴后可能無財產可執行;擔保可通過保險公司出具保函降低成本。另外,起訴時或起訴前,盡可能摸清對方的財產線索(房產、車輛、銀行賬戶、股權等),并在訴訟中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其轉移財產,確保未來判決能執行到位。
(三)調解止損:若對方有部分還款能力,可通過調解縮短周期、降低執行風險,爭取分期還款或部分減免利息。
(四)適格的原被告主體:被告必須是明確的借款人。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址/住所地、聯系電話等信息必須準確無誤。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應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
(五)嚴格區分利息的不同情形:
1.若是借期內利息:需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
2.若是逾期利息(違約金):即使借條未約定,債權人仍可主張。有約定從其約定(但同樣受LPR四倍限制);無約定,可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LPR計算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
(六)注意約定好實現債權的費用:如由于訴訟導致的律師費、保全費、訴訟費等,需要在借款合同及起訴狀中明確約定由違約方(債務人)承擔,否則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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