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車發生刮碰
協商未果
他決定報警處理
民警到場后
發現他面色通紅
一番詢問之下
真相浮出水面
竟是酒后挪車
最終,他成為了刑事被告人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某日凌晨,被告人皮某某醉酒后將其小型普通客車從某度假公園8棟挪至40棟停放。挪動過程中,與姚某某停放的小型轎車發生刮碰,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因與姚某某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皮某某遂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后發現皮某某面色通紅,遂將皮某某帶至某衛生院提取血樣并送檢。經鑒定,送檢血樣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70.56mg/100mL。經認定,皮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皮某某已賠償姚某某并取得諒解。
裁判結果
被告人皮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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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桐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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