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醫療保障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關于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2025年)的通知》,明確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版藥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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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確了以下任務,一起了解↓↓
做好目錄執行工作
新版藥品目錄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各地要嚴格執行新版藥品目錄,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品種、備注和甲乙分類等內容。
本次調整中續約失敗被調出醫保目錄的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為保障用藥連續性,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2026年6月底前醫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標準繼續支付,過渡期內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銜接,指導定點醫藥機構及時替換。
規范醫保支付標準管理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國談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本次調整新納入目錄的國家集中帶量采購藥品以本省中選價格作為支付標準。
對確定支付標準的競價藥品和國家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和醫保規定報銷。同一通用名藥品有多家企業生產的,鼓勵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優先配備價格不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支持其臨床使用,減輕患者負擔。
完成新增藥品掛網工作
省級招采部門要指導相關藥品企業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目錄新增藥品掛網工作。
國談藥品掛網價格不高于醫保支付標準;國談藥品協議期內上市的同通用名同規格藥品,掛網價格不高于醫保支付標準。參與現場競價的企業,在醫保支付標準有效期內,其競價藥品掛網價格不得高于參與競價時的報價。
推進新增藥品進院
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藥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做到應配盡配。加強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協議管理,將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的有關要求納入協議。
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應根據需要及時調整藥品配備或設立臨時采購綠色通道,保障臨床診療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藥需求;定點醫療機構每個季度配備數量20(按包裝單位計)以上的國談藥品品種不低于規定配備率。
對合理使用醫保目錄內創新藥的病例,積極落實住院費用按病組支付(DRG)創新藥激勵措施。各地要采取積極措施推介國談藥品與定點醫藥機構對接。
強化“雙通道”藥品使用管理
在原“雙通道”管理藥品名單基礎上,將調出醫保目錄的原“雙通道”藥品調出,將新增國談藥品、競價藥品納入“雙通道”管理。配備“雙通道”藥品的定點零售藥店均需通過電子處方中心流轉“雙通道”藥品處方。
各地醫保部門要完善定點“雙通道”藥店準入退出機制,科學設置定點“雙通道”藥店配備率要求,不斷提升“雙通道”管理工作的規范化、精細化水平。
推動商業健康保險與基本醫保有效銜接
商保創新藥目錄內藥品的掛網、配備工作參照國談藥品執行。商保創新藥目錄內藥品醫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計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保自費率指標、住院費用按病組支付(DRG)支付自費率指標和集采中選可替代品種監測的范圍。商保創新藥目錄中的創新藥應用病例不納入住院費用按病組支付(DRG)范圍。
做好藥品目錄維護和結算工作
醫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更新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將新增的藥品按規定納入,調出的藥品按規定刪除,調整“備注”內容的藥品要更新支付范圍、支付標準等。及時發布藥品目錄信息,做好藥品結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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