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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被打得臉都腫了,卻還擔心還手就被一起抓進去。
“忍一時乳腺增生,退一步卵巢囊腫,回一手延年益壽。”
現在老百姓上網流行這種玩笑話。
大家好,我是凱叔,我這可不是鼓勵你們打架。
而是說2026年第一天,新法帶來了一個讓老百姓來拍手喊爽的巨大變化:
被打可以還手了,適度的情況下,算正當防衛!
這一天來得真不容易啊,凱叔我想起曾經發生在魔都上海的一件怪事:一女子連扇一男子10個耳光,男子全程不敢還手。

當時看到這條新聞時,很多人要氣得“乳腺增生”,今天讓我們一起回憶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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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10耳光
2021年,上海警方通報過一段視頻。地點在地鐵9號線陸家浜路站的站臺,人很多,吵起來也快。一男一女因為一點小摩擦起了沖突。
女的情緒一上來,抬手就扇,一下、兩下、三下……硬生生扇了對方10個耳光,離譜的是,男的全程沒還手。

后來警方說,矛盾起因特別荒誕:在人群里“多看了你一眼”。

最后結果也很清楚:女子被行政拘留5日,罰款200元。
看到這兒,很多人第一反應是“這男的真能忍”,更多人是心里一緊:“要是換成我,敢不敢還手?”
一個成年人被連扇10巴掌還不還手,多半不是脾氣好,是怕惹上更大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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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敢還手
你說人被打得臉都紅腫了,為什么不還手?
因為很多人心里有個“老經驗”:你只要動一下手打回去,就極可能被說成“互毆”,一起進局子。
為什么以前會這樣?接下來凱叔給大家詳細說說前因后果。
1986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2005年《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前,均未明確規定治安領域的正當防衛制度,僅刑法中有相關規定。這讓公安處理一般打架糾紛時,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來判斷還手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
而基層執法人員因為人力等因素,在面對大量治安糾紛時,經常會力不從心,所以快速平息事端、維護社會穩定往往成為首要目標。“各打五十大板” 的處理方式操作簡單、效率高。久而久之,部分執法人員存在“一個巴掌拍不響,打架雙方都有責任”的慣性思維,忽視事件起因與防衛的被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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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街頭糾紛多缺乏完整監控與目擊證人,難以準確還原事件全貌,以便區分誰先動手、誰是不法侵害方、防衛是否適時適度等關鍵事實。防衛過程中的纏斗與互毆在外觀上極為相似,主觀意圖的判斷(防衛意圖 vs 侵害意圖)成為執法難點。
部分執法人員以傷害結果作為責任劃分的主要依據,而非行為的合法性與過錯程度。只要雙方均有受傷,就傾向于認定為互毆,導致 “被打還手反而擔責” 的不合理局面。
綜合以上種種原因,所以后來人們會認為“還手即互毆”,便越來越“會算賬”:能忍就忍,別把事情鬧大。很多人被打后干脆往地上一躺,一點樸素的正義感都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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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這賬一旦這樣算,倒霉的是誰?是老實人。施暴的人反而更來勁,因為他知道你顧慮多。
當還手的代價可能比挨打還狠的時候,最先被教育的很可能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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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允許你還手
這次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從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它把“正當防衛”在治安層面講得更明白了。核心意思說白了就是三點:
第一,還手的時機,是在對方“正在侵害”你時,事后的還手不算。
第二,還手的對象,限定是施暴者本人,不能針對其他人。
第三,還手的程度,差不多相當即可,你別把制止打成肆意報復。
條文還寫得挺細:就算你動作大了點,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導致防衛過當,也強調依法處理時要體現從寬,情節輕的甚至可以不罰。
那么互毆和正當防衛的區別是什么呢?
互毆的本質是雙方均有非法侵害意圖,正當防衛核心是制止侵害而非報復傷害。
比如互相挑釁、約架,因為主觀上都有侵害對方的意圖,就是明顯意義上的互毆,需要雙方擔責。
法律不是鼓勵你打贏一架,是告訴你:你有權讓傷害停在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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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要理解透
很多人把新法理解成“既然被打可以還手了”,就以為“可以隨意反擊”了,這是不對的。
你要記住一句特別重要的話:防衛的關鍵詞是“正在進行”和“制止”。
對方已經停手了,你還追著打,那就是報復。你把氣撒在對方身上,把“出氣”當“防衛”,風險就會落到你身上。
還有一種也很危險:你先挑釁,把人逼急了讓他先動手,然后你趁機狠狠干。這類操作,站不穩。
你要搞清楚是為了自保出手,還是為了出氣出手?二者差別可大了。
總之,凱叔覺得這新法啊體現了樸素的正義觀,符合人們生活中的基本認知,的確是法治的巨大進步。
這里給四條實用建議,真遇到事可以借鑒以下更穩妥的做法:
第一,能躲就躲,能撤就撤,先把自己的人身風險降下來再說。比如“唐山打人”事件中,面對力量懸殊的對手,第一時間想的應該不是還手,而是先跑為上。
第二,馬上報警,講清楚一句話:“有人在打我,我在制止,我需要幫助。”
第三,證據保留:監控、錄像、錄音、路人證人、傷情報告。
第四,動作盡量圍繞“讓他停”:推開、擋開、控制、脫離現場,別追著對方揍(容易被判防衛過當)。
最聰明的還手,是要讓自己站在規則保護的范圍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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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陸家浜路站那10個耳光,當年評論區有很多人夸那男的“有風度”,可我更愿意說成他當時是在“規避風險”,確實是無奈之舉。
然而,法律的核心目標之一是降低社會的整體暴力水平。
如果總讓挨打的人忍氣吞聲,久了大家都會變得膽小怕事,一旦遭遇更大的侵害百姓生命財產安全的暴行時,也沒有人敢還手反擊制止了,那樣社會的整體暴力可能不是減少,反而會增加。
所以新治安法把正當防衛講清楚,意義之一也在這兒。
最后,
我們要的不是打贏誰,而是讓施暴的人知道,他動手的那一刻,就得付出代價。
我們要的不是逞一口氣,而是讓守法的人明白,你保護自己之后,不該再被二次傷害。
我們要的不是多勇敢,而是讓這個社會逐漸形成共識:法,不能向不法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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