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15人違反《選舉法》被處理
據緬甸內政部消息,因破壞選舉進程,根據《防止干擾、妨礙和破壞多黨民主大選法》,在13天內再有15人遭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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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5人是2025年12月15日至27日期間陸續被采取行動的對象,據悉相關地方警局正采取措施,以便進行有效處置。
關于此類處理事件,一位律師表示:"公眾非常有必要知曉這項法律的存在,為了解這部法律的各項規定,必須多加學習、閱讀新聞,不可麻痹大意。我想告訴公眾,對于選舉,一句不經意的言論、一個隨意的行為,都可能導致入獄、隨時被處理,公眾務必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
自去年八月以來,政府有關負責人就依據《防止干擾、妨礙和破壞多黨民主大選法》,逮捕和處理那些煽動、破壞選舉的人員。
據悉,在2025年12月13日至27日的15天內,仰光省丁甘郡鎮區的拜索(又名)達布(36歲)、瑞比達鎮區的 達多昂(28歲)、苗德貢鎮區的杜妙布捏漂、導德貢鎮區的山溫(48歲)、萊達雅鎮區(西區)的 瑪南達烏(32歲)、導歐格拉巴鎮區的吳謬杜亞(36歲)已被相關地區警局依據《選舉法》第23條(a)/28條立案處理。
同樣,據悉曼德勒省阿馬拉布拉鎮區的吳覺西督(57歲)、馬圭省敏巫鎮的吳明覺(53歲)、撣邦(南部)茵多分鎮的杜丹達吞(46歲)也已被相關地區警局依據《選舉法》第23條(a)/28條立案處理。
此外,據悉勃固省卑謬鎮的吳明索(60歲)、內比都萊韋鎮的 杜叮叮(54歲)、伊洛瓦底省緬昂鎮的奈佐明(22歲)、謬敏杜(20歲)、瑪莫莫倫、瑪蘇耶迪也已被相關地區警局依據《選舉法》第24條(b)逮捕和處理。
觀察近期被處理的人員,發現其中最多的是在Facebook社交媒體上轉發可能導致公眾誤解的有關選舉的文字的人員,也包括因辱罵、威脅投票站安保部隊和議會候選人而遭逮捕的人員。
政府有關負責人已于去年7月29日頒布了《防止干擾、妨礙和破壞多黨民主大選法》,禁止出于破壞選舉進程的目的,在社交媒體頁面及公共場所進行演講、發言、鼓動煽動、示威、書寫、懸掛圖片海報等行為。
自可判處最高刑罰為死刑的《選舉法》頒布后,從2025年8月至12月16日,已有229名公眾被立案處理。在量刑方面,可觀察到從最低3年監禁到最高49年監禁不等。
此外,還可見到根據《選舉法》被捕的5名藝人,在2025年11月最后一周被判處各7年監禁。
根據《選舉法》首個被處理的是撣邦(南部)東枝市、36歲的 哥聶兌。因罪名成立,東枝鎮區法院于2025年9月9日判處其苦役及7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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