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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老政法”到“第一虎”
2021年6月2日14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短短一行字:“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蒙永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當天,青海省委常委會連夜加開會議,會議通報只用了一句話定性:執法犯法,失責瀆職。
這是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開展以來,第一只在任上投案的省級“檢察虎”。
從西南政法大學1985屆畢業生,到廣西、青海兩地檢察機關“一把手”,蒙永山在檢察系統深耕36年,曾以“業務型領導”示人,多次在媒體撰文談“證據裁判”“訴訟文明”。然而,官方通報卻給他貼上了另一張標簽——“官迷心竅、跑官買官被騙”。
一句“被騙”,暗藏第一個故事:2017年春節,時任廣西自治區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的蒙永山,經“中間人”介紹,在北京某會所結識自稱“能通中組部”的張某。張某索要“活動經費”200萬元,承諾“半年內到位正部級”。蒙永山讓外甥從南寧某貿易公司套取現金,親自送到北京。10個月后,張某失聯。直到被留置,蒙永山才承認:“我知道大概率是騙子,但萬一呢?”
“萬一”背后是“官念”扭曲。紀律審查報告寫道:蒙永山“喪失理想信念,官迷心竅”。當仕途成為賭注,黨性自然讓位于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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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案謀私的“技術流”
司法腐敗最忌“外行人看不懂,內行人不敢講”。蒙永山卻把“干預司法”做成一條可復制的黑色模板,其精細化程度,連辦案檢察官都感嘆“像教科書”。
1. 提前“畫圖”——2005年,欽州港某走私案剛移送審查起訴,時任欽州市檢察院檢察長蒙永山就把承辦人叫到辦公室,在A4紙上畫了一張“思維導圖”:哪幾筆事實可以“存疑不訴”,哪幾個證人需要“筆錄補缺”,并叮囑“把案件卡在證據矛盾點,別向上邊請示”。一周后,案件退回補偵,最后作相對不訴。涉案企業董事長王某當晚送去港幣50萬元,用牛皮紙信封裝好,放在蒙永山宿舍門口牛奶箱內。
2. 異地“遙控”——2016年,廣西某市發生處級干部鄧某受賄案。蒙永山已任自治區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他不用電話,而用“機要通道”發加密傳真:要求“把鄧某涉嫌金額拆分至300萬元以下”,理由是“避免重大案件指定管轄”。案件被拆成三起小案,量刑從十年以上降到三年以下。事后,鄧某親屬通過南寧一家律所,分三次轉賬美元共計120萬元至蒙永山之子在加拿大的賬戶。
3. 影子“入股”——2019年調任青海后,蒙永山把“以案謀私”升級為“以案謀股”。官方認定其受賄總額2112萬余元,其中最大一筆來自西寧某置業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劉某因串通投標被立案偵查,蒙永山多次向西寧城中區檢察院“打招呼”,案件被壓下。劉某為表感謝,送給蒙永山“干股”8%,由蒙的外甥代持。2020年,該項目出售,外甥一次性收款人民幣600萬元。
三起案例,橫跨桂青兩省,時間前后16年,手法卻遵循同一邏輯:把司法權拆成“可變現工序”,讓“正義產出”成為自家“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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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贓款“洗”成親情
“我收錢,一半是為了家人。”留置期間,蒙永山對辦案人員說。
然而,親情在他那里成了“漂白池”。
官方通報明確,蒙永山“本人或親屬收受財物”。這里的“親屬”指向極其集中:外甥、兒子、妻弟,外加一個“特定關系人”——其大學同學的妻子。
具體操作分三步:
第一步,現金“斷鏈”。廣西階段多用港幣、美元,青海階段改為人民幣現金,由外甥駕車至西寧南繞城高速出口,從劉某車尾箱搬下“水果箱”,再送到蒙永山妹妹空置的毛坯房。
第二步,出境“漂白”。蒙永山之子在加拿大讀書,四年共收取“學費”美元210萬元,均通過地下錢莊“對敲”入境外公司賬戶。
第三步,回注“合法”。2020年,外甥以“投資咨詢”名義在西寧成立公司,將600萬元“股權轉讓款”打入對公賬戶,再向蒙永山妻子開出“顧問費”發票,完成資金“回表”。
“親情+公司”雙保險,讓辦案人員花了兩倍時間追蹤資金流。最終,法院認定“部分涉案財物未能追繳到案”,成為從嚴量刑的重要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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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整頓中的“兩面人”
極具諷刺的是,蒙永山一邊斂財,一邊高調“示廉”。
2021年3月31日,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央第十五督導組進駐青海,蒙永山以“省領導小組副組長”身份作表態發言,公開承諾“敢于刀刃向內,清除害群之馬”。
4月10日,督導組到省檢察院檢查,蒙永山親自布置展板,把自己撰寫的《檢察人員八小時外“負面清單”》放大貼在樓梯口。
然而,就在展板背后,他繼續干預案件:
——4月25日,海東市院正在審查起訴某局局長貪污案,蒙永山打電話給檢察長:“證據薄一點,給個緩刑,上面我解釋。”
——5月8日,他讓辦公室把“三個規定”填報系統里涉及自己的兩條記錄退回,要求“重新填報”,把“重大事項”改為“一般過問”。
——5月18日,他外甥又收到劉某轉賬人民幣200萬元,備注“咨詢費”。
“教育整頓高壓下仍不收斂”因此被寫入通報。
“臺上喊整頓,臺下搞變通”,蒙永山把“兩面人”做到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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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失控的“總開關”
2022年7月,內蒙古赤峰中院一審判處蒙永山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法院認定其受賄2112萬余元,其中100萬元未遂;因自首、退繳部分贓款,依法從輕。
判決生效后,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發評論,指出蒙永山案“暴露出對省級政法‘一把手’監督仍顯薄弱”。
透視其20年腐敗鏈條,權力失控有三大關節:
1. 案件審批“一錘定音”。檢察系統長期實行“三級審批”,檢察長對捕與不捕、訴與不訴擁有最終決定權。蒙永山把“集體研究”變成“個人拍板”,讓權力成為明碼標價的商品。
2. 干部選任“一錘定音”。在廣西任常務副檢察長期間,他分管干部處,三次在黨組會上“一票否決”考察組意見,把“不聽話”的基層檢察長調離,把送錢的干部扶上位,形成“劣幣驅逐良幣”效應。
3. 監督制約“一錘定音”。對“一把手”的監督,外部有紀委、組織、政法委,內部有檢務督察、派駐紀檢組,但蒙永山把外部監督當“程序”,把內部監督當“下屬”,導致“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
當“三錘”砸向同一個方向,黨性、法紀、道德便全線失守。
“如果司法的守門人自己偷走鑰匙,法律就只剩下空轉的齒輪。”
“把親情當成贓款漂白劑,最終漂不白的是自己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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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后記
蒙永山主動投案那天,西寧下著小雨。
干警押解他離開辦公樓時,他抬頭看了一眼門楣上“公正廉潔”四個銅字,隨即低頭鉆進警車。
那一刻,青海高原的風,吹得檢察院樓頂的國旗獵獵作響。
反腐敗沒有休止符,自我革命永遠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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