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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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養老保險待遇成為群眾關注的核心民生保障,一些不法分子瞄準部分群眾“補繳社保湊年限、提前領養老金”的急切心理,以“代辦養老保險補繳”為幌子,通過偽造憑證騙取錢款后拒不退還。
那么, 這種虛構辦理養老保險補繳,偽造憑證騙款不退構成詐騙罪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朱某琴、朱某明詐騙案》中明確:
對于行為人明知自己無能力辦理一次性補繳職工養老保險費,卻對外宣稱自己有能力辦理,并通過偽造資料為部分被害人交納數月不等的普通養老保險等方式引誘被害人相信其能力并交付錢款,后又以偽造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等繼續欺騙被害人,同時以各種理由搪塞被害人的退款要求的,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本案焦點為,虛構辦理養老保險費詐騙多人財物的定性
法院查明,2018年至2021年11月期間,被告人朱某琴對外虛構自己有能力、有渠道為他人一次性補繳參保費用,辦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采取直接收取或者發展中間人收取補繳款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其間,朱某琴采取為少數被害人編造虛假用工關系、出具虛假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等手段騙取被害人信任,且在被害人督促辦理時,編造社平工資未公布、社保政策收緊等虛假理由,以達到進一步騙取財物的目的。截至案發,朱某琴直接或伙同他人共計騙取171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686.189萬元(幣種下同),并將所得財物用于理財、購車、裝修及個人生活開支等。
2019年底,被告人朱某明知道被告人朱某琴沒有能力通過一次性補繳參保費用為他人辦理養老保險后,仍積極為其虛假宣傳、收取錢款、出具收條等,幫助朱某琴騙取32名被害人共256.4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朱某琴、朱某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關于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定性和犯罪數額提出的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足以證明,
第一,被告人朱某琴明知自己無能力辦理一次性補繳職工養老保險費,卻對外宣稱自己有能力辦理,屬于虛構事實;其通過虛構用工關系,偽造資料,以相關公司名義為部分被害人交納數月不等的養老保險,并非成功辦理了一次性補繳職工養老保險費,其目的仍是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其使用偽造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欺騙被害人,以防止事情敗露;后將收取上百名被害人巨額錢款供其個人使用、揮霍,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第二,朱某明系朱某琴直系親屬,明知朱某琴無法兌現請托事項,仍為其廣為宣傳并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其行為亦構成詐騙罪。
第三,關于犯罪數額方面,朱某琴對中介人員向被害人收取并予以截留部分資金的事實明知且予以許可,朱某琴對中介人員截留部分具有共同犯意,其作為詐騙主犯,應對該部分金額承擔責任;朱某琴通過虛構用工關系,偽造資料,以相關公司的名義為部分被害人交納少量金額的保險費,是朱某琴詐騙被害人的作案手段,是為欺騙被害人、防止事情敗露而付出的犯罪成本,該部分資金仍應當計入朱某琴的犯罪數額。
周軍律師提醒,若不慎遭遇此類詐騙,應及時留存聊天記錄、轉賬憑證、偽造的相關文件等證據,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向社保部門反饋線索,協助司法機關追繳贓款、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最大限度挽回自身損失。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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