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去世奔喪,竟被公司逼到“自動離職”?
我們的法定喪假僅覆蓋父母、配偶和子女,祖父母去世雖無法定帶薪假,但員工李女士申請事假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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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于,員工已獲直屬經理和人事口頭批準請假,并據此返鄉,公司事后反悔缺乏正當性。
若用人單位在同意假期后又以“曠工”為由施壓離職,已經涉嫌變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很好,這樣,員工可以申請2N。
公司解雇的理由是聲稱員工“上班摸魚”,這個公司要提供證據證明,如果拿不出監控、考勤或違紀記錄等任何證據,在勞動仲裁中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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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嚴重的是,入職一年多未繳納社保,明顯違反《社會保險法》,屬強制性違法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87條,李女士既可主張被迫解除的經濟補償(N,干一年補一個月),也可主張違法解雇的賠償金(2N)。
此外,她還有權要求補繳社保、支付加班費及未休年假工資,只要提供相應證據。
法人公開辱罵員工為“害群之馬”,很含糊的指責,若無事實依據,還可能侵犯員工的人格權與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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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以上證據都不具備,那就只能乖乖賠錢。
若案發是在深圳,勞動者勝訴后可主張律師費(≤5000元),由公司承擔。
因為該案發江蘇常熟,就算員工贏了,律師費還是要自己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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