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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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再審法定事由,也是當事人啟動再審程序的重要依據。但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對“新證據”的認定標準存在認知偏差,盲目提交所謂“新證據”導致再審申請被駁回。
那么,再審中法院如何認定是否屬于新證據 ?
周軍律師結合法律規定與司法裁判規則,明確再審中“新證據”的核心認定要件與具體類型,為當事人正確行使權利提供指引。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再審“新證據”的認定需同時滿足四個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其一,形式要件上,證據需在原審庭審結束后才被發現或形成,且未在原審程序中提交。若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且當事人能夠提交卻未提交,除非存在法定客觀障礙,否則不構成新證據。
其二,主觀要件上,當事人對原審未提交證據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若當事人為規避訴訟風險,故意隱瞞證據不提交,即使后續發現該證據,也不能認定為再審新證據。
其三,實質要件上,證據需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一般證據屬性,且與原審案件的基本事實直接相關。
其四,效力要件上,證據需達到“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標準,即能夠證明原審認定的基本事實或裁判結果存在錯誤。
司法實踐中,再審新證據主要分為以下四類典型情形:
一是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的證據。
例如,當事人在原審中因不可抗力未能收集的關鍵書證,在庭審結束后障礙消除才發現并取得的,可認定為新證據。
二是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比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證據,當事人需申請法院調取而未獲準許,再審階段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符合新證據認定要求。
三是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無法另行提起訴訟解決的證據。
例如,原審判決生效后,原鑒定機構出具的推翻原鑒定結論的補充鑒定意見,此類證據因形成于原審之后,可作為新證據。
四是原審中已提交但未被組織質證、未作為裁判依據的證據。
若該證據符合法定要求且足以推翻原裁判,排除原審法院依法不予采納的情形,可視為新證據。
認定再審新證據需把握三個關鍵要點:
首先,準確界定“基本事實”的范圍。
新證據需針對對原裁判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基本事實,即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核心內容所依據的事實,而非次要事實或輔助性事實。
例如,證明借貸關系是否成立的關鍵借條原件,可直接改變原審對借貸事實的認定,屬于針對基本事實的新證據。
其次,嚴格審查“足以推翻”的證明標準。
此處的標準需達到高度蓋然性,即新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明鏈條,使原審認定的基本事實產生根本性動搖。若新證據僅能補強原審證據或對事實認定有輕微影響,未達到改變裁判結果的程度,則不滿足效力要件。
最后,區分客觀障礙與主觀過錯的邊界。
對于當事人原審未提交證據的理由,法院會重點審查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需法院調取而未調取等客觀情形。若僅因當事人法律認知不足、委托代理人疏忽等主觀原因未提交,一般不認定為存在正當理由。
周軍律師提醒,再審新證據的認定是一個嚴格的綜合判斷過程,。當事人需準確把握法定構成要件,結合具體情形梳理證據,才能有效利用新證據這一再審事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若當事人對證據是否構成新證據存疑,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避免因證據認定問題錯失再審機會,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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