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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時,法院能讓公安幫忙聯控、布控、臨控找人嗎?”關于法院和公安聯手“找人”的說法,網上傳得神乎其神,有人說“一申請就能布控”,也有人說“公安根本不管民事執行”。“人難找、財難尋”是執行工作最大的痛點。
先搞懂:聯控、布控、臨控到底是什么?
其實這三個詞,本質都是法院借助公安的技術優勢和執法網絡,協助查找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不是什么“神秘手段”。
簡單說:法院負責作出執行決定、把控法律程序,公安則利用自身的戶籍、住宿、交通等信息系統,以及日常執法力量,幫法院鎖定被執行人行蹤——比如被執行人用身份證住宿、買交通票據時,系統會預警;民警執勤時發現目標,會及時通知法院。
但大家要記牢:這不是“公安幫法院抓人”,而是法定范圍內的協助執行,有明確的啟動條件和流程,不是想啟動就能啟動的。
關鍵前提:滿足這些條件,公安才會協助“找人”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申請強制執行,公安就必須幫忙找人”,這是最大的誤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聯合規定,啟動聯控、布控需要滿足核心條件:
1.法院已作出司法拘留決定:被執行人存在拒不報告財產、違反限高令、妨害執行等行為,法院依法決定對其司法拘留,但被執行人逃匿找不到人——這是最常見的觸發情形。沒有拘留決定書,公安無法啟動布控。
2.提供完整信息材料:法院需向公安出具《協助查控函》《拘留決定書》,以及被執行人身份證號、照片等準確信息,缺一不可。
3.涉嫌刑事犯罪(特殊情形):如果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暴力抗拒執行,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會將線索移送公安,此時公安會以刑事偵查方式介入,力度更強。
簡單說:單純“被執行人失聯”不夠,必須是其有規避執行的違法行為,且法院已采取拘留措施,公安才會協助查控。
最核心問題:所有地方都能啟動聯控布控嗎?
答案很明確:不一定!這事兒極具地域性。
從國家層面,最高法和公安部早已建立協作機制,但具體到各省、各地級市,落實情況差異很大——核心看當地法院和公安是否建立了常態化協同機制。
比如山東省高院與省公安廳簽訂協作備忘錄,明確公安需協助查詢被執行人住宿、出入境信息,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云南通海縣法院與公安建立線上線下聯動機制,曾通過公安精準查控,聯合異地法院抓獲被執行人。
但如果當地沒建立這種協同機制,哪怕法院出具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公安也可能無法配合——不是“不配合”,而是缺乏流程支撐和系統對接,沒法開展工作。
常見誤區:公安找人能“包月”嗎?別鬧笑話!
我曾遇到過申請執行人趙某咨詢:“聽說公安找人一個人收幾百塊,我有10個執行案件,能不能包月?”
先明確兩點,避免大家踩坑:
1.多數情況不收費:公安協助法院執行是法定職責,常規的信息查詢、布控預警,不會向申請執行人收費。
2.少數收費有規范,“包月”絕無可能:個別地方若產生技術服務費、人力成本,會按法定標準收取,但必須有正規票據和預算支撐,且按個案核算——“包月找人”既不符合法定程序,也沒有任何政策依據,純屬異想天開。
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有人說“能花錢找公安包月找人”,一定要警惕,大概率是騙局;若發現違規收費,可向監管部門投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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