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一典型判決出爐。
在上市公司造假案中,審計失敗的項目組員工能否拿到被拖欠的績效薪酬,一直以來是中介機構圈內關注的話題。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一則會計師事務所員工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提供了鮮活案例。討薪員工是退市公司鴻達興業的年報審計項目組成員,而該企業正是因財務造假于2025年6月被監管重罰。
盡管該判決書對會計師事務所使用化名,但其披露的多個信息與證監會12月對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永拓所”)處罰信息基本吻合。
涉事會計師事務所主張,討薪員工不僅無權索要績效,更應退還該項目的所有報酬。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在勞動關系與欠薪事實明確,且會計師事務所未被行政處罰前,員工的訴請應得到支持。據悉,該判決在9月作出,早于該事務所被處罰的落地時間。不過,法院也明確,如果事務所因此次審計失敗被罰造成重大損失,且能證明是由分支機構和討薪員工嚴重失職造成,可以另行主張賠償或要求退還績效。
一名受訪的律師向記者表示,在上述案例中,“支付既定的勞動報酬”與“追究可能存在的執業過錯賠償責任”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法律問題,應分開處理。
造假項目績效工資爭議
在上市公司造假案中,如何界定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個體責任邊界及權益邊界問題,始終是行業議題。
上述判決書雖對涉事主體使用化名,但其披露的審計項目名稱、首席合伙人姓氏等關鍵信息與證監會此前對永拓所的處罰信息高度吻合。
早在2019年12月,員工熊某入職該所的江西分所。2024年12月江西分所解除與熊某的勞動合同關系。次年3月,江西分所向熊某出具欠薪證明——《離職相關費用未付證明》,稱由于總所未能及時結算江西分所業務款項,導致江西分所未能及時按照與熊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支付應得薪酬,即2022—2024年度期間績效7萬余元。
因薪酬遲遲未支付,熊某將總所與江西分所一并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為熊某的訴求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表示支持。
但涉事會計師事務所提起上訴,指出鴻達興業已被證監會處罰,熊某作為項目的涉案人員,而非普通的討薪勞動者,此人也被江蘇證監局調查,因其執業行為將導致會計師事務所面臨證監會8倍罰款,已經失去了對該項目績效薪資的請求權基礎。
根據江蘇證監局罰單,永拓所鴻達興業項目組成員在2020年至2022年財務報告審計期間期間配合鴻達興業造假,包括虛構審計調整分錄,篡改合并財務報表,明知鴻達興業存在重大問題、審計執業存在重大缺陷,仍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無保留結論的其他鑒證報告,未客觀、公正執業,審計獨立性嚴重缺失。
涉事會計師事務所在二審中還稱,熊某所請求的2022—2024年度績效薪資扣除鴻達興業項目績效薪資后,剩余金額為-33.66萬元,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沒有欠薪,反而熊某應該退還多拿到的薪資,因為該部分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而討薪員工熊某表示,確實配合有關機關詢問,但本人并未被有關機關認定為違法、犯罪,并未受到任何處罰,調查筆錄與本案無關。該員工還稱,根據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涉事會計師事務所負責統一的業務管理、質量管理、風險把控,應對審計結果負責,其本人僅為員工,受公司指派履行職務,公司應依法發放勞動報酬。
二審法院厘清邊界
面對會計師事務所將執業責任與勞動報酬直接掛鉤的抗辯,判決書的裁判邏輯在于區分不同的法律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從熊某績效組成看,雖然其大部分績效來自于其作為現場組組長參與的鴻達興業項目,鴻達興業因年度報告等問題被行政處罰,但截至本案審理時,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江西分所并未被行政處罰,因此仍應及時向熊某支付勞動報酬。
記者注意到,上述二審案件在7月立案,判決書落款日期為9月。而江蘇證監局對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政處罰在12月中旬才落地。
根據罰單,永拓所被罰沒合計6528.30萬元,其中因鴻達興業項目而被“沒1罰8”合計4584.91萬元,并被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在對從業人員的處罰當中,永拓所首席合伙人被采取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未有熊姓員工被罰。
判決也為未來留出空間。二審法院明確,如果涉事會計師事務所確因江西分所出具的財務資料不實,被處以罰款給其造成重大損失,且其認為該損失是因江西分所及熊某的嚴重工作失職所造成,那么有權向江西分所及熊某主張賠償損失,或要求熊某退還已支付的鴻達興業項目績效。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涉事會計師事務所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即涉事會計師事務所和江西分所要向熊某支付2022年至2024年期間績效7萬余元。
深圳一名從事勞動糾紛的律師接受券商中國記者采訪時表示,在上述案例中,針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政處罰決定尚未作出,所謂的“重大損失”仍處于或然狀態,而非既成事實。因此,在勞動關系與欠薪事實明確的情況下,員工的薪酬請求權應當優先得到支持。處罰落地即損失確定后,事務所如果主張勞動者應當賠償損失,還應提供證據,由法院審查員工在該損失中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承擔多少責任。
永拓所曾在12月23日對處罰發布公開聲明,稱內部管理存在不足與缺陷,特別是在反舞弊、法制教育中存在重大缺陷,制度執行、質量控制及風險應對等環節未能有效筑牢防線,執業過程中未能及時識別和阻斷項目組及個別人違法犯罪、違規行為的發生,最終導致審計意見未能公允反映實際情況。永拓所表示將全面整改,杜絕此類違法違規事件再次發生。
永拓所稱,鴻達興業2020年至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正是江西分所主任。隨著監管部門此前立案調查的深入開展,永拓所已于2024年9月對江西分所進行停業整頓。
責編:戰術恒
排版:汪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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