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工商登記是否公司章程的生效要件?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黃紹宏(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公司章程作為規范公司組織與行為、調整股東之間及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準則,被稱為公司的“憲法”,其核心作用在于確立公司的治理結構、明確各方的權利邊界并為公司運營提供根本遵循依據,其效力貫穿公司從設立到終止的全過程。然而,實踐中時常出現章程文本本身對其生效時間約定模糊不清的情形,這直接關系到章程條款何時開始約束股東、董事及公司本身,進而可能引發股東資格確認、出資義務履行、表決權行使、利潤分配等關鍵事項的爭議。實務中,當章程同時存在“本章程于二OO八年八月十日訂立生效”“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兩個生效條款時,應如何確定章程的生效時間?本文通過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經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東達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記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這與公司設立時制定的初始章程應報經工商部門登記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
案情簡介
一、2004年5月27日,宏瑞公司經有關部門核準設立,宏瑞公司共有博爾晟公司、雙河電站兩個法人股東,唐振云、張正云兩個自然人股東,其中博爾晟公司出資40萬元,占注冊資本40%,雙河電站出資32萬元,占注冊資本32%,自然人股東唐振云、張正云各出資14萬元,分別占注冊資本14%。
二、在公司運營活動中,經法定代表人唐正良授權,由股東唐振云全權處理公司日常事務,并有權代表博爾晟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三、2008年6月,為了公司建設的需要,唐振云、張正云擬增資擴股,遂與萬家裕協商,由萬家裕出資510萬元,占公司30%股權。2008年8月4日,萬家裕將所借510萬元打入了宏瑞公司賬戶,宏瑞公司會計憑證記載為“實收資本”。
四、2008年8月10日,唐振云、張正云和萬家裕簽署了一份《宏瑞公司章程》,其中載明萬家裕于2008年8月10日認繳出資51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30%。《宏瑞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第六十六條規定:“本章程于二OO八年八月十日訂立生效”,但該章程事實上并未在工商部門登記。
五、再審過程中,宏瑞公司認為依據《宏瑞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的規定,因該章程并未在工商部門登記,并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支持該主張。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宏瑞公司章程》何時生效以及是否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如下:
結合《宏瑞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宏瑞公司并未在工商部門登記修改后章程的事實,
根據章程本身已經無法確定生效的時間,而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法理,對《宏瑞公司章程》的生效問題作出判斷認定。公司章程是股東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所簽訂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某些屬性,在股東對公司章程生效時間約定不明,而公司法又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認定章程的生效問題。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公司修改章程的,可以在章程中約定章程的生效時間。是否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僅影響修改后章程的公示效力,而不影響章程的內部約束力。
2.為確保公司修改章程時,對章程生效時間的約定有效,相關約定應明確、清晰。生效時間約定不明的,則參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章程的生效時間,一般在股東達成修改章程合意時即生效。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事項未經登記或者未經變更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三十五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依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等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六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法院就案涉章程生效時間的具體論述:
宏瑞公司主張,《宏瑞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但該章程事實上并未在工商部門登記,因而沒有生效。本院認為,該章程除第六十四條規定了章程的生效問題外,還在第六十六條同時規定:“本章程于二OO八年八月十日訂立生效”。這就出現了同一章程對其生效時間的規定前后不一致的情形,此時根據章程本身已經無法確定生效的時間,而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法理,對《宏瑞公司章程》的生效問題作出判斷認定。公司章程是股東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所簽訂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某些屬性,在股東對公司章程生效時間約定不明,而公司法又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認定章程的生效問題。參照合同生效的相關規定,本院認為,經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東達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記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這與公司設立時制定的初始章程應報經工商部門登記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本案中,宏瑞公司的股東在2008年8月10日即按法定程序修改了原章程,修訂后的《宏瑞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因此應于2008年8月10日開始生效,宏瑞公司關于《宏瑞公司章程》并未生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宏瑞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東的變更,宏瑞公司應依法向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宏瑞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及行政責任,但根據《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訂)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公司股東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變更事項并非無效,而僅是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綜上,宏瑞公司關于《宏瑞公司章程》未生效、無效的主張,無法律及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來源
萬家裕等訴麗江宏瑞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2014)民提字第00054號】
裁判規則一:在股東未約定章程的生效時間,公司法又無明確規定的情形下,章程自股東達成修改合意之時生效。
案例1:深圳國旭隆泰投資有限公司、王凡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30347號】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則,由公司股東制定,并對股東具有約束力,股東依章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本案中,國旭隆泰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召開股東會并決議對公司章程進行修訂。國旭隆泰公司上訴主張其未依決議制作修訂的公司章程并在工商備案,決議中有關修訂公司章程的內容對公司及股東不具有約束力。對此本院認為,股東之間就修改公司章程事項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系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判斷其效力應區分為股東內部效力及公司對外效力。對于內部效力,股東會就修改公司章程事項的決議屬公司股東之間的合同,在股東對章程修改事項的生效時間未作約定,而公司法又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認定生效問題。經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東達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記并非生效要件,這與公司設立時制定的初始章程應報經工商部門登記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
裁判規則二:在章程約定的生效時間明確的情形下,應當依據章程約定確定章程的生效時間。
案例2:任國棟、湖南建豐建筑板材有限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6民終4808號】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參照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認定章程的生效問題的前提是“在股東對公司章程生效時間約定不明,而公司法又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本案923章程已經各股東簽字,第五十三條載明:“本章程修改后經股東會會議表決通過,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生效”,即應視為股東就公司章程生效時間已明確約定為“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生效”,故923章程因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而未生效,對各股東亦不發生約束力。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作者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和商業秘密法律領域,唐青林律師已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該領域活躍的知名專家型律師。唐青林律師在公司法領域出版10余部實務著作、在商業秘密領域出版3部法律實務著作。唐青林律師的社會兼職包括: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歡迎和作者聯系討論關于本文章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實務問題。
作者聯系方式:
唐青林 主任、律師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手機:18601900636
郵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26號瑞塞大廈16/17/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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