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曹雪嬌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推進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建設的意見》及水上“一站式”解紛典型案例。此前南京海事法院協同南京海事局成功調解的涉外人身傷亡糾紛案也包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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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圖源:中國法院網)
案情顯示,2022年9月1日,某外輪在某碼頭公司卸貨期間,裝卸工人王某和丁某進入貨艙理貨時發生昏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系某甲裝卸公司的員工,丁某系某乙裝卸公司的員工。
事故發生后,王某及丁某親屬要求某外輪公司、某碼頭公司、某甲裝卸公司、某乙裝卸公司共同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該起事故極為復雜。一是涉及多方主體,即碼頭公司、船方、裝卸公司以及裝卸工人的家屬;二是多重法律關系交織,包括勞動合同關系、委托合同關系、泊位租用及裝卸合同關系等;三是事故原因復雜,既可能是因為船方管貨方面的過失,也可能存在裝卸公司和碼頭公司管理方面的過失。糾紛如果徑直導入訴訟,外輪將面臨被扣押的風險,周期較長的訴訟過程也將導致裝卸工人的死亡賠償金遲遲得不到落實。
南京海事法院與南京海事局共同建立的“一站式”解紛中心迅速介入事故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發現,各方對責任分擔存在明顯分歧,在短期內組織各方當事人達成一攬子調解協議,面臨著極大的困難。
本著弱勢群體優先保護的原則,解紛中心采取了分步調解、軟化矛盾的方案。優先保障裝卸工人家屬第一時間獲得全額理賠,動員裝卸公司與死者家屬簽訂《一次性工傷賠償協議》,及時全部賠付到位,全力保障裝卸工人家屬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足額賠償,有效安撫家屬的不穩定情緒。在裝卸公司賠償后,對于工傷保險理賠、商業保險理賠不足以覆蓋的部分,說服經濟實力較強的碼頭公司先行墊付。
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解紛中心迅速組織船方、碼頭公司、裝卸公司達成《賠償款項支付和提供擔保函協議書》,約定由船方提供某保險公司擔保函,保證承擔最終確定的賠償款,外輪得以順利離境,船方的預期收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在緊急事態處理完畢后,解紛中心組織船方、碼頭公司、裝卸公司開展關于內部責任比例劃分的調解,經過多輪磋商,各方達成了終局性的調解協議。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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