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信網 責編:陸云琦 2026-01-07 15:45:39
新聞漫畫。(來源:信號新聞)
廣東清遠一男子王某因偽造車牌等違法行為被交警查處,在派出所候詢期間,自行解開束縛裝置、踢踹詢問室鐵門,還與趕來制止的輔警發生沖突并咬傷對方。為此,王某從交通事故報警人“反轉”為妨害公務的罪犯。2025年10月23日,王某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王某不服一審判決,以“執法不當”“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近日,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交通糾紛報警反“露餡” 拒扣車輛被傳喚
根據判決,上訴人王某為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居民。2023年7月24日15時許,因懷疑自己停放在路邊的摩托車被陳某駕駛的轎車撞倒,與后者發生口角,互不相讓,雙方報警處理。
接警后,清遠市公安局石角派出所民警和當地交警先后趕到現場。交警勘查后認為,雙方車輛并無碰撞痕跡。不僅如此,交警還發現王某存在涉嫌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及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遂決定依法暫扣其摩托車。
王某拒不認可交警處理決定,執意要求陳某賠禮道歉,也拒絕配合車輛暫扣工作。為進一步調查處理,石角派出所民警依法將王某傳喚至派出所,安排在辦案區詢問室候詢。
候詢期間踢門咬傷輔警 一審獲刑六個月
候詢期間,王某自行解開詢問椅束縛裝置,起身用腳連續踢踹詢問室鐵閘門。辦案區輔警發現后,經請示上級同意進入詢問室,試圖將王某重新控制在詢問椅上。王某情緒激動,用牙齒咬傷其中一名輔警左上臂。經專業鑒定,該輔警人員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25年10月23日,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審理。法院認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備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妨害公務罪)、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坦白從寬)之規定,判決王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駁回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判決,向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法院撤銷原判,改判王某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
王某辯稱,一審忽視“民警暴力執法”前置情節,沖突系執法手段不當引發,主張自身反抗針對“違法執行職務”,非法公務不受刑法保護。另外,一審認定其“認罪認罰”屬事實錯誤,其自始至終未認罪,庭審記錄相關表述不實。王某還認為,即便違法,本案情節輕微且有從輕情節,一審量刑畸重,應免予刑事處罰。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后,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后認為,此案全程錄像,執法無不當行為。王某一審未提異議且無傷情證據,民警及輔警陳述亦相互印證,“民警暴力執法”的指控無事實依據。監控顯示王某自行掙脫訊問椅束縛并施暴,輔警在上級的指示下進入詢問室制止,“執法程序違法”說法也不成立。對于“認罪情節認定錯誤”及“量刑畸重”,一審庭審記錄經王某簽字確認,其當庭認罪,且其行為擾亂秩序并致輔警輕微傷,不屬情節輕微,一審量刑適當,相關理由亦不予采納。
最終,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某以暴力手段阻礙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輔警,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法院最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文/郭慧敏
[來源:信網 編輯:陸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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