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亂收停車費現象,廣州出手了!
剛剛,廣州發改委發布了廣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文件較長,樓市君給大家畫重點:
1、適用范圍:政府定價/指導價主要適用于兩類停車場:
一是機場、火車站等交通場站配套停車場(標準單獨核定);二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辦學校、公共場館等社會公益單位配套停車場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
2、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停車場):
中心六區:首小時3元,之后每半小時2元,全天最高45元。其他城區:首小時2元,之后每半小時1.5元,全天最高30元。
此標準針對小車,不得上調,可下調。大車按2倍收費,摩托車按次收費(12小時/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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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停車泊位:實行政府定價,按區域(中心六區/其他城區)和時段(工作日7:30-21:30,非工作日10:00-21:30)收費,時段外免費。
具體標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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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用免費與計費規則:
免費停放:所有車輛停放前15分鐘免費;軍警、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及法規規定的其他車輛免費。
計費方式:超過15分鐘后,前15分鐘納入計費,不足15分鐘按15分鐘計算。
特殊時段:大型活動期間(活動前2小時至結束后1小時),停車場和道路泊位可實行按次收費,每次10元。
原文如下:
廣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機動車停放消費者和停車場經營者(含管理者,下同)的合法權益,助力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提升城市運行效率和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46號)、《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粵發改規〔2022〕10號)、《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停車場經營者利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置的機動車停車場(含道路停車泊位,下同),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并收取的費用。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管理。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制定工作;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停車場經營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市財政、稅務等部門、區人民政府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場,根據廣東省定價目錄的規定,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
(一)城市公共交通樞紐(換乘)站及機場、車站(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碼頭、口岸等交通場站配套停車設施,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單獨核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
(二)以下停車場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落實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場應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制定統一的差別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停車場經營者在本辦法規定范圍內制定或調整收費方案,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場;
2.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
上述停車場因經營成本等因素影響,確需超出統一的差別化收費標準的,可以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單獨核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三)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按照“路內高于路外,城市中心區域高于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于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由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分別制定道路停車泊位使用費標準。其中,中心六區(指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下同)和南沙區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收費標準,其他城區(指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區、增城區,下同)由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不高于中心六區收費標準”的原則制定收費標準。
(四)鼓勵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含沉井式停車設備,下同)。機械式停車泊位數量不少于停車泊位總數量10%的停車場,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可在本辦法規定的同類停車場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上浮,具體上浮幅度按機械式停車泊位比例的1.5倍執行,最高不超過50%。
第六條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第(二)有關規定需單獨核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停車場,其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投入運營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核定手續,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辦理收費核定手續的申請書(說明申請單位性質、經營狀況、車位設置、車位數量、申請收費方案、聯系人、聯系方式等情況);
(二)收費標準合理性研究報告、收費方案公開征求收費對象意見的情況說明(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以及收費方案的影響評估;
(三)停車場經營者經營資質材料(營業執照、不動產權證書、授權委托書等);
(四)停車場配套屬性材料。
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的,無須提供相應材料。停車場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作出批復。
停車場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停車場經營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停車場經營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停車場經營者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批復時間。
未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定,停車場經營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
第七條為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停車場,除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外,對于其他依法設立的停車場,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一)住宅停車場,由停車場經營者按照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的規定,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協商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二)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停車場(住宅停車場除外),由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場,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場要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要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第二章收費行為
第八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執行以下計費規則:
(一)以15分鐘作為計費單位,計費時段中不足15分鐘的部分按15分鐘計算,并設定單次連續停放24小時最高限價。針對跨時段的計費單位,按照該計費單位所跨兩個時段中收費較低的標準執行。
(二)全天準停道路停車泊位使用費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費周期,每個計費周期內收費時段為:工作日(7:30~21:30),非工作日(10:00~21:30),其他時段不收費;其他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以24小時為計費周期。車輛連續停放超過兩個及以上計費周期的,應分別收取每個計費周期內產生的費用。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一)進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不超過15分鐘(含15分鐘)的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另有特殊規定的停車場按其規定執行。
(二)新能源汽車(須懸掛公安部門核發新能源號牌)首日首次進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并充電不超過1小時(含1小時),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巡游出租車還可以享受非重點區域道路停車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車時長不超過1時(含1小時)的免收道路停車泊位使用費優惠。
(三)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在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無障礙專用車位、道路專用泊位停放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在非無障礙專用車位、道路專用泊位停放的,按規定標準減半收費。
(四)因交通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情況需要立即駛離道路停車泊位的車輛,免收道路停車泊位使用費。
(五)在除全天準停道路停車泊位以外的其他道路停車泊位停放的車輛,免收道路停車泊位使用費。
(六)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軍警車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如上述第(一)、(二)類車輛停車時長超過規定時限或第(二)類車輛在當日已享受過同項優惠政策的,則不再享受本條款優惠政策,應當支付全部停車時長的服務費用。
第十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場,其經營者可參照本辦法自主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計費單位、計費時段、減免政策等。
第十一條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不影響公共場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動空間、不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鼓勵停車場采取臨時性免費機動車停放服務,鼓勵社會公共(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機動車停放服務。
第十二條機動車輛因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車場的,在查封、扣押期間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指定停車場收費標準執行,并由行政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變相收取。
第三章收費監管
第十三條采用計算機計費管理的停車場,經營者應將收費標準、泊位信息等相關信息及時上傳至交通運輸部門建立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市、區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對收集到的停車場收費標準實現信息共享。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對本區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加強指導,對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市發展改革部門一般每5年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并根據國家、省、市工作部署對計費階梯、計費單位、免費優惠等內容進行及時調整完善。
第十五條道路停車泊位使用費扣除相關稅費后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道路停車泊位使用費收取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停車場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規范服務行為,加強停放車輛管理,做好風險安全防范工作,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一)在入口處、繳費地點等顯著位置設置停車場標志牌。
(二)在停車場入口處、繳費地點等顯著位置公布定價方式、收費依據、經營者信息、收費標準、泊位數量、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道路停車泊位還應當公布停放時段、停放方向、停放車輛類型等信息。
(三)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發票。
第十七條消費者應遵守停車場的管理規定,并按公布的合法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繳納相應的費用,對拒繳費用、影響治安管理秩序的,停車場經營者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對涉嫌消防違法的,停車場經營者有權向消防救援機構報案。
第十八條各政府管理部門應依法履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對停車場經營者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一)停車場經營者違法強行索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違反停車場相關管理規定并構成犯罪的行為,由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二)停車場經營者違反停車場經營管理規范,或者未按規定向停車信息管理系統上傳收費標準、停車場經營情況等信息數據,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理;
(三)擅自劃設道路停車泊位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區人民政府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自依職能進行處理。
(四)停車場經營者擅自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行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區人民政府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處理。
(五)停車場經營者未明碼標價,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未按照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的規定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協商確定等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六)停車場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發票的行為,由稅務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對存在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政府管理部門,消費者及經營者有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其上級部門進行反饋和舉報。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從2026年 月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關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一、公共交通樞紐(換乘)站及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碼頭、口岸等交通場站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該停車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單獨核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收費管理。
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場,以及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含采用劃撥供地的方式,由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交通投資公司等國有企業投資建設的社會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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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 以上收費標準適用于小車,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不得上調,下調不限。
2. 大車、超大型車按小車停車位計費價格的2倍收費。摩托車實行按次收費,每次(12小時)1元。
3. 中心六區是指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其他城區是指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區、增城區。
4. 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車輛免費。停放時間超過15分鐘的車輛,前15分鐘納入計費時段,計費時段中不足15分鐘的部分按15分鐘計算。
5. 為保證大型群眾性活動期間的交通順暢,從活動開始前2小時起至活動結束后1小時止,停車場經營者可選擇實行按次收費,每次10元。
6. 軍警車輛、救護車、消防車及市政工程搶修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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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 道路停車泊位使用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2. 中心六區是指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其他城區是指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區、增城區。
3. 收費時段為工作日(7:30~21:30)、非工作日(10:00~21:30),收費時段外停車免費。
4. 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車輛免費。停放時間超過15分鐘的車輛,前15分鐘納入計費時段,計費時段中不足15分鐘的部分按15分鐘計算。
5. 為保障大型活動停車需求臨時劃設的道路停車泊位,自活動開始前2小時起至活動結束后1小時止,可實行按次收費,每次10元。
6. 軍警車輛、救護車、消防車及市政工程搶修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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