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玉良
古有梁山好漢嘯聚山林,“替天行道”的杏黃旗下,是“劫富濟貧”的快意恩仇;今有網絡之上,偶見對某些富豪“為富不仁”的憤慨,夾雜著對“俠盜”式人物的復雜情緒。當貧富的溝壑日益醒目,一種源于古老樸素正義觀的沖動——取“不義之財”以濟困苦——便會在社會情緒的暗流中涌動。然而,一個現代法治社會必須直面并厘清這個核心問題: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以“濟貧”為名目的“劫富”行為,究竟能否跳出犯罪的范疇?答案清晰而堅定:任何未經法律授權的強制性財產剝奪,無論其動機如何“良善”,本質上都是對法治根基的撼動,是一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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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人人“劫富濟貧”,這個社會該是多么混亂。因為富人中也有好人,窮人中也有惡人,劫的不見到是壞人,也不見到是不義之財。這樣的做法如果是“正義”的,相當于人人都有“執法權”,結果必然是天下大亂,也必然是整個社會陷入貧窮,因為窮成為“天然正義”的化身,富則是具有原罪的。但現實生活中,又人人向往富裕,追求富裕,這不是很矛盾的悖論嗎?所以,糾纏于“劫富濟貧”是否合理的表象爭論無濟于事,真正的治本之道,在于堅定不移地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法治社會,通過系統性的制度安排,從根本上疏導社會正義焦慮,實現財富的合理流動與共享。
首先,必須從法律與社會的雙重視角,剖視“劫富濟貧”行為的本質。在法律的天平上,其犯罪屬性不容置疑。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搶劫、盜竊、搶奪、敲詐勒索等侵犯財產罪的構成要件。這些罪名的核心,在于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了強制或秘密取走他人財物的行為。所謂“劫富”,其手段的非法性直接觸犯了這些鐵律。法治的精髓在于“程序正義”與“規則之治”,它要求對任何權利的干涉(包括財產權)都必須經由法律預設的正當程序。如果動機的“正當性”可以凌駕于法律程序之上,那么任何個體或團體都可以憑借自我宣稱的“正義感”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其結果必然是強權即公理,社會將陷入人人自危的“叢林狀態”。從社會效應看,個體的、“俠盜”式的財富再分配,其效果是隨機的、局部的,且極不穩定,無法帶來普遍的社會福利提升,反而會嚴重破壞社會經濟運行所依賴的產權安全與交易預期,最終損害包括貧困者在內的全社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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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僅僅指出“劫富濟貧”的非法性與危害性,并未觸及問題的深層根源。這一觀念之所以能在民間話語中獲得某種道義同情,正是因為它尖銳地折射出現實中存在的、亟待解決的社會痛點:發展的不平衡與財富分配機制的不盡完善。當部分人群通過勤勞、智慧與機遇合法致富時,社會報以掌聲;但當公眾普遍感知到財富積累過程中存在權力尋租、市場壟斷、規則不公或資本無序擴張等扭曲現象,而社會保障網絡又未能充分兜底民生時,“為富不仁”的刻板印象便會滋生,“劫富濟貧”的古老敘事便獲得了滋生的土壤。它本質上是一種對制度性不公的扭曲抗議,是正義訴求在法治渠道不暢時的非理性宣泄。因此,問題關鍵不在于道德批判這種情緒,而在于如何通過堅實的制度構建,去回應和疏導這種對公平正義的深切渴望。
所以,社會進步的方向是:超越對個人行為的道德或法律評判,致力于系統性、制度性的“治本”。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法治社會,方是治本之道,這意味著要將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全面嵌入國家治理的制度設計與執行之中。此“法治”,非僅懲惡之“制”,更乃揚善之“治”,是社會正義的主動塑造機制。其路徑至少包含三個維度:
其一,以法治固根本,保障權利與機會的起點公平。這要求不斷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通過《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等,破除壁壘,防止資本與權力勾結掠奪社會財富;通過健全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報酬與尊嚴;通過深化教育、醫療等基礎領域的改革,努力縮小先天與地域帶來的機會鴻溝,讓每一個體的努力都有綻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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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以法治精神,構建科學合理的財富分配與再分配體系。公正的法治社會絕非“劫富”,而是通過法律的權威,確立并執行一套理性、透明的稅收、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制度。這包括優化個人所得稅、研究推進房地產稅等財產稅制,讓稅收真正發揮調節過高收入的作用;同時,必須強力確保財政轉移支付、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濟貧”手段的公平、高效與全覆蓋,編織堅實細密的社會安全網,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
其三,以法治精神弘揚正氣,鞭撻歪風,暢通社會監督與權利救濟渠道。一個公正的社會必須有能力及時糾正自身的不公。這需要強化司法獨立與公正,讓每一個公民,尤其是弱勢群體,在權利受損時都能獲得有效、低廉的法律救濟;需要保障媒體與公眾的監督權,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不公現象無處遁形;需要弘揚法治文化與契約精神,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追求。
“劫富濟貧”的浪漫想象,根植于人們對公平的本能渴求,但其手段的非法性與破壞性,決定了它只能是歷史故事中的曇花一現,絕非現代社會的解困良方。因此我們看到數千年歷史,“劫富濟貧”的結果只是產生了另一批富人,另一批窮人,并沒有構建出一個老百姓希望看到的公平公正社會,這就是黃炎培所說的“歷史周期律”。封建王朝的循環,只不過是換了皇帝的姓氏,每一次王朝更替,都會帶來社會動蕩,甚至血流成河,一將功成萬骨枯,結果是“興,百姓苦;亡,百姓苦”。經過幾千年的劫難,我們必須悟出:再不能這樣下去了。通往正義的道路,絕不能依靠破壞規則的“快意恩仇”,而必須鋪設于良法善治的堅實路基之上。
我們需要深刻理解其背后沉重的社會叩問,從而更加堅定地推進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法治中國建設。唯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消解那種以暴力實現財富轉移的社會沖動,讓每一個人都能在法律的護衛下,通過自身的奮斗安居樂業,最終達致“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的社會大同。這才是我們這個時代,對“替天行道”最深刻、最負責任的現代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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