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摔了一跤,腰椎骨折花了8.2萬,20萬的意外險遭保險公司拒賠,理由竟是“因骨質疏松導致,不屬于意外。”
很多人在申請意外險理賠之時,常常會遭遇保險公司以“屬于自身狀況”這樣的緣由,來設置障礙,例如“骨質疏松”,以及“存在基礎疾病”等情形。仿佛只要與健康狀態稍微有一點關聯,這起意外便轉變成了“自己致使的”。
今日就借由劉先生的事例,分析保險維權里“外力造成損害”與“自身因素”該如何區分,專業律師又怎樣能幫你尋得突破口。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的一個清晨,62歲的劉先生在家中打掃衛生,踩著小板凳去夠那陽臺上的儲物箱。下來之時,腳未踩穩,整個人往后一仰,狠狠地摔在了地上,腰部瞬間一陣劇痛,連站起身來都頗為困難。家人趕忙送他去醫院,經檢查確診為“腰椎壓縮性骨折”,醫生稱必須即刻動手術,前后住院治療共花費8.2萬元。
半年前劉先生想起兒子給“其”自身買過一份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額達20萬元,且包含意外醫療責任。他連忙讓家人將病歷,那些費用票據,以及診斷證明之類的物品整理妥當,隨后便向保險公司遞交了理賠申請。
他原以為很快就能拿到賠償來緩解經濟壓力,可等了12天,卻收到了《拒賠通知書》,那理由讓他又懵又氣:經核查您此次骨折是因自身骨質疏松所致,摔倒只是輕微誘因,不符合“外來的、突發的意外事件”界定所以不予賠付。
劉先生多次解釋,“是因為摔了才導致骨折的,要是沒摔,就算有骨質疏松也不會讓我住進醫院”,保險公司卻以咬死“骨質疏松是主因”進行推脫,多次溝通下來毫無進展。
那時劉先生剛做完手術,需長期康復,家里還有老伴需要照料,八萬多的醫療費讓他陷入了維權難題。后經兒子的朋友引薦,他找到了我。他想弄清楚“骨質疏松真的會致使意外不予賠付嗎?” “這筆錢到底還能否要回來?
何帆律師解析
劉先生的經歷觸及了保險維權過程中一個相當典型的爭議焦點:當意外發生時,如果摻雜了諸如“自身因素”,這種情況到底算不算“意外傷害”?
保險公司難道能夠把“自身緣由”當作遮羞布,將責任完完全全撇清嗎?
要解答這些問題,需要從“因果關系認定”,以及“舉證責任分配”這兩個維度去拆解,這可不是僅僅幫劉某維權的關鍵之處,而且還是諸多碰到類似拒賠情況后得弄明白的核心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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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弄清楚,《保險法》里對意外傷害的界定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這里的“非疾病”,并非是指“不能夠有基礎性的病癥”,而是意味著“傷害的直接緣由并非經由疾病所引發”。
只要是“外來因素致使摔倒”從而引發骨折,即便存在骨質疏松情況,也應算作意外,不能說“骨質疏松能自己讓骨頭折斷”吧?
在司法實務中,法院判定這類案件的關鍵準則是審視“外力是否為直接的,且主要的因素”,而不是去考量“自身是否有基礎的情形”。
我曾于法院擔任員額法官,審理過十余起涉及“外力與自身因素交織”的意外險理賠糾紛。依據司法實踐可知,法院并不會因被保險人存在基礎疾病,便完全否定意外的性質及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
更關鍵的是舉證責任的問題。
按照《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只需提供“能證實意外發生的材料”,像劉先生的病歷,以及摔倒的情況說明這類,就算完成了舉證之事;保險公司若是想要以“自身因素”來拒賠需要拿出“充足的證據”去證明“傷害完全是由疾病引發的,與外力無關”。
在劉先生的案件里,保險公司僅僅查閱了病歷中“骨質疏松”的診斷記錄,便直接認定“這是主因”,但卻未出具任何一份醫學鑒定報告。這種做法明顯是將舉證責任,轉嫁給被保險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說到劉先生這個案件,我們主要辦成了兩件關鍵性的事情,這也是專業律師在此類維權過程中所體現的核心價值所在。
一是“整合醫學證據”:讓主治醫生出具《病情因果關系說明》,清晰地表明“劉先生的骨折,系摔倒時腰部受力超出骨骼承受力所致,骨質疏松雖使骨骼脆性有所增加,可是要是沒有摔倒的外力,就不會發生骨折”;這個時候,調取劉先生的術前術后影像學資料對比并呈現出,“骨折部位和摔倒受力位置完全相符”,憑借醫學證據來證實“外力是直接誘因”。
其二為“法律論證”:我們向保險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清晰表明“保險公司沒舉證證實骨折和外力沒關系,而且沒證明‘自身因素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拒賠緣由不成立”。
最終,保險公司經核查確認其證據不足、理據難以成立,遂與劉先生達成和解協議,全額支付8.2萬元醫療費用。同時這起案件也給大家提了個醒:遇到因“自身因素”被拒絕賠付的情況,千萬不要輕易接受結果。要先查證,“外部力量是不是構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再確認,“保險公司是否給出了充分有效的證據”,通過專業法律分析以及扎實的證據整理,往往能在看似不利的情況下,找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突破口。
意外險里“外力致損加上自身因素”不影響意外的認定,重點是看外力是否是直接的主因;保險公司要是主張“自身因素免責”得承擔舉證的責任,而且得證明免責條款已經盡到了提示說明的義務,律師還能夠通過整合醫學證據,進行法律論證幫當事人達成維權。
類似案例
不過并非所有“存在自身因素”的意外險拒賠,都能順利維權。我先前在判決文書網上看過一個案例,結果竟和劉先生的案件大不一樣。
市民張先生患有嚴重的“成骨不全癥”(也就是常說的脆骨病),有一天在家中走路時,稍稍磕碰了一下門框,竟就致使小腿骨折了。
申請意外險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以“骨折是由脆骨病直接引發的,而磕碰僅僅是無關的誘因”為由來拒絕賠付。
法院經審理后發覺,保險公司提交了醫學鑒定報告,該報告顯示“張先生骨骼強度極為低下,即便不存在外力,也存在自發骨折的可能性,此次的磕碰力度并不能夠讓普通人發生骨折”;并且在保單里,“因特殊疾病致損傷免責”條款是以紅色加粗字體進行提示的,張先生也簽署了“已理解”的確認書,最終法院認可了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
兩個案件的核心差異,在于“外力的作用程度”以及“保險公司的舉證與提示義務”。
劉先生的案子是“外力成為直接主因,保險公司沒有拿出證據”,張先生的案子則是“外力微乎其微,保險公司有充足醫學證據且條款已進行提示”;而且這也表明,法律既會助力被保險人維護權益,也會尊重“有著充分證據和明確條款的合理拒賠”,重點就在于事實和證據是否相互契合。
結語
保險維權的關鍵難點,往往不在于訴求是否合理,而在于能否以清晰的法律邏輯和扎實的證據材料將事實論證清楚。在許多理賠糾紛中,保險公司用自身原因當借口拒賠,并不代表其拒賠行為具備正當性,反而可能是保險公司利用投保人對“因果關系認定”規則不熟悉、缺乏專業醫學證據舉證能力,使其放棄維權。每一份意外險本應在意外發生時提供切實保障,而不應因被保險人存在基礎性疾病,就徹底喪失其應有的補償功能。
要是遇到保險公司以“自身因素”拒賠的情形,他們以“骨質疏松”,或是“基礎病”為借口推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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