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就貴院審理的(2024)閩0722民初1798號民事判決書,已依法向貴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請書》,懇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法發〔2024〕16號)第十三條等規定,對判決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適用、事實認定及裁判邏輯問題予以書面答疑。現為便于您全面了解案件爭議焦點與申請人核心訴求,特將申請內容整理成文,希望您在7日內給予書面細致詳盡判后答疑。
一、案件基本事實與爭議背景
本案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申請人作為施工方,已按約定完成工程,并于2024年1月21日撤場交付房屋。被申請人曾浩泰在未辦理正式驗收手續的情況下,實際搬入并使用該房屋。此后,被告曾浩泰在入住一年半后(2025年8月)單方申請質量鑒定,并據此在一審中主張扣減工程款。一審判決部分支持其訴求,在認定“工程已交付結算、未辦理驗收的責任在曾浩泰”的同時,仍依據該鑒定扣減工程款30%,并認定其他損失共計37,000元。
二、判決中存在的核心疑問
申請人認為,該判決在以下幾方面存在嚴重矛盾與法律適用錯誤,嚴重違背司法公正與裁判公信:
1.法律適用錯誤:擅自使用后仍啟動質量鑒定違反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且發包人喪失就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主張權利的權利(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除外)。
本案中,被申請人已早于2024年1月21日實際占用并使用房屋,依法應視為工程竣工且質量合格。然而,一審判決卻在2025年準許其就使用一年半后的房屋現狀進行質量鑒定,并據此扣款。此舉是否直接違背上述司法解釋的強制性規定?法院如何解釋在已認定“工程已交付結算、擅自使用、未驗收責任在曾浩泰”但事實后仍支持其質量抗辯的邏輯?
2. 事實認定與裁判結果自相矛盾,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判決書第11頁認定被申請人“對交付及報價予以認可”,第13頁認定“未辦理正式驗收的責任在曾浩泰”。這兩項認定與“擅自使用即視為質量合格”的法律精神一致。然而,判決最終卻支持被申請人在自身過錯導致的未驗收狀態下,于一年半后提出的質量索賠。這兩者之間的裁判邏輯如何統一?是否構成事實認定與裁判結果的本質沖突與自相矛盾?
3. 扣減30%工程款缺乏事實與證據支撐
判決在無合法修復費用鑒定的情況下,直接酌定扣減工程總價30%(267,819元)。該比例的計算依據為何?是否具備具體損失項目、金額計算過程或市場合理維修費用的支持?是否遵循《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損失填平原則?此外,判決主文表述“扣減工程量的30%”,實際卻以總價款為基數計算,是否存在概念混淆或計算錯誤?
4. 大門、卷簾門損失認定依據不足
判決僅依據被申請人單方陳述即認定損失37,000元,且未要求其提供發票、報價單等客觀證據。在申請人已舉證說明相關物品仍在使用的情況下,該認定是否違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判決書中“扣減后原告可另行解決”的表述,是否意味著該扣減本身并非基于客觀事實?
5. 鑒定費用分擔理由不明確
質量鑒定由被申請人申請,若該鑒定程序本身因違反“擅自使用后不得主張質量問題的規定”而違法,或鑒定時點嚴重滯后導致結論無法反映竣工時質量狀態,為何仍判決申請人承擔一半費用?費用分擔的“衡平”依據何在?
三、要求判后答疑的具體事項
為實質性化解矛盾、促進服判息訴,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后答疑的明確規定,懇請蔡詩俊專委就以下問題給予書面回復:
1. 在工程已交付并擅自使用后啟動質量鑒定的法律依據與理由;
2. 事實認定“工程已交付結算、未驗收責任在曾浩泰”與裁判支持其質量索賠之間的邏輯關系;
3. 扣減30%工程款的具體計算方式、證據基礎及是否符合損失填平原則;
4. 認定37,000元損失是否具備充分證據,以及“另行解決”表述的規范性問題;
5. 鑒定費用分擔的具體理由與衡平考慮。
四、結語
司法裁判的權威源于其公正性、邏輯性與說服力。本案判決在關鍵問題上出現明顯自相矛盾與法律適用錯誤,不僅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亦損及司法公信。懇請浦城縣法院、南平市中院高度重視,依法督促履行書面判后答疑職責,就上述疑問作出清晰、逐項的書面解釋,以明裁判之理,解當事人之惑。
此 致
福建省浦城縣法院
相關法律依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十四條;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
3.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失填平原則);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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