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辦規〔2025〕11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2月31日
四川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規范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應急預案規劃、編制、銜接、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數據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協調、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省政府統一領導全省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領導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突發事件應對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注重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術,提高應急預案管理數智化水平。
在全省數字政府建設總體框架下,省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省級應急預案管理數智化建設,規范應急預案數據標準,推動實現省、市、縣、鄉四級應急預案數據互聯互通、動態更新、共享共用。各地區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數據管理,及時更新應急預案數據信息。
第二章??體系與內容
第六條??建立健全覆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按照制定主體,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的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鄉鎮(街道)編制的應急預案;各類功能區(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港口等)編制的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區域性流域性聯合應急預案、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重要目標保護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類應急預案等。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包括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社會組織等編制的應急預案。
第七條??縣級以上政府總體應急預案主要包括總體要求、事件分類分級、預案體系構成、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以及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處置救援、應急保障、恢復重建和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八條??縣級以上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應有層級區分和側重:省級應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監測預警、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市縣級政府職責和區域協同聯動等內容,重點規范省級應對行動,體現規范性和實用性;市縣級應明確組織指揮機制、風險管控、監測預警、信息報告、自救互救、應急處置措施、現場管控和隊伍物資保障等內容,重點規范市縣級應對行動,細化流程與職責,體現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條??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預警信息傳播、任務分工、處置措施、信息報告、秩序維護、人員疏散與安置管理等內容,重點規范先期處置。
第十條??功能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與所在地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體現應急處置的時效性、針對性、可操作性。
第十一條??區域性流域性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信息共享、指揮對接、處置協同和資源互助等內容。
第十二條??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體系、主要任務、安全風險及防范措施、應急聯動、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第十三條??重要目標保護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關鍵功能部位、風險隱患、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與緊急恢復、應急聯動等內容。
第十四條??應急保障類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主要任務、資源布局、資源調用程序與權限,以及具體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方法、主要任務、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啟動條件與程序、應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轉移、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中央駐川企業、省屬國有企業和其他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建立健全本企業集團的應急預案體系,包括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權屬企業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等。
院校、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單位的應急預案,納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急預案體系。
突發事件發生風險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安全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實際簡化應急預案要素和內容,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村(社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點位、應急責任人及聯系方式、預警傳播與響應、人員轉移路線與緊急避險場所、安置點、簡易處置措施和可用應急資源等內容。村(社區)應急預案可采用流程圖或“一頁紙預案”、應急處置卡等形式,突出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實際編制應急工作手冊。應急救援隊伍、保障力量、社會組織等應針對具體任務編制行動方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指揮協同、力量編成、行動設想、綜合保障等內容。
第三章??規劃和編制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計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抄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計劃,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相應部門。
應急預案編制計劃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組織編制;部門應急預案,鄉鎮(街道)、各類功能區應急預案,區域性流域性聯合應急預案、重要目標保護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類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社會組織等應急預案由有關制定部門(單位)組織編制。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由主辦或承辦機構組織編制。
第二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可根據實際需要成立編制工作小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在開展風險評估、資源調查、案例分析的基礎上編制。
第二十一條??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征求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組織評審論證,邀請應急管理專家、相關行業領域專家、有應急處置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重點論證應急預案編制程序的合規性、體例的規范性、要素的完整性和預案之間是否相銜接,以及應急預案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可行等。
第四章??銜接、審批、發布
第二十三條??全省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應做到上下協調、左右銜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一)專項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開展協調銜接自評估。必要時,可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召開協調會,重點協調解決職責分工、資源調配等問題。
(二)專項應急預案在提請牽頭部門(單位)集體決策前,由牽頭部門(單位)按程序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協調銜接。
(三)應急管理部門收到編制部門(單位)提交的材料后,重點對組織指揮、先期處置、信息報告、處置措施、分級響應、輿論引導、應急保障等方面內容進行協調銜接,1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調銜接工作,出具協調銜接意見。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應提交本部門(單位)集體討論決定,將應急預案送審稿、征求意見情況、編制說明、風險評估(含案例分析)報告、應急資源調查報告、專家評審意見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
第二十五條??應急預案審核重點包括:合法性、與上位及關聯預案銜接性、結構清晰合理性、內容完備性、指揮體系與職責明確性、響應級別科學性、措施實用性和可行性、各方意見協調一致性。
第二十六條??省、市(州)、縣(市、區)總體應急預案按程序報本級黨委和政府審批,以黨委和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以政府辦公廳(室)或應急指揮機構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按程序經部門集體決策,以部門名義印發,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可以與有關部門聯合印發,必要時可以提請本級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鄉鎮(街道)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辦事處)審批,以政府(辦事處)名義印發。
各類功能區的總體應急預案由功能區黨工委和管委會審批,以黨工委和管委會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按程序報管委會審批,以管委會辦公室或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名義印發。
區域性、流域性聯合應急預案由相關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協商確定審批印發。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重要目標保護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審批印發。
第二十七條??企事業單位、村(社區)和社會組織等應急預案由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五章??備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履行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應急預案備案辦理流程,對備案的應急預案分類建庫立檔、實行動態管理。縣級以上政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落實有關規定,指導、督促做好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申報函(表)、應急預案正式印發文本、編制說明、風險評估(含案例分析)報告、應急資源調查報告、專家評審意見等,含上述材料電子文本,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并抄送有關部門和單位:
(一)縣級以上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黨委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專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應對牽頭部門備案,抄送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部門預案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本級有關部門。
(二)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村(社區)應急預案報鄉鎮(街道)備案。
(三)各類功能區總體應急預案報屬地政府備案,徑送屬地應急管理部門,抄送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按權限報屬地相應牽頭部門備案。
(四)區域性流域性聯合應急預案、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重要目標保護應急預案及應急保障類應急預案參照專項或部門預案規定備案,抄送相關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五)中央駐川企業、省屬國有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報省級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備案,抄送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等有關單位。中央駐川企業和省屬國有企業所屬單位、權屬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按管理權限報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備案,抄送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有關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等有關單位。
(六)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等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報屬地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備案。
(七)注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企業(單位)應急預案報經營地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備案,抄送經營地應急管理部門。
(八)院校、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社會組織等單位應急預案報屬地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受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核對材料。材料齊全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回執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補正。
第三十條??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受影響單位和區域公開。
第六章??培訓、宣傳、演練
第三十一條??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當在預案印發后3個月內,通過編發材料、辦班培訓、專題研討等方式組織解讀和實施培訓。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將預案培訓納入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等培訓內容。
第三十二條??非涉密且需公眾參與的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利用全媒體廣泛宣傳,制作發放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手冊、短視頻、應急卡等宣傳品,免費向公眾發放。積極動員一線干部和群眾參與演練,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開展應急預案應用場景體驗新空間建設,增強應急預案宣傳教育效果。
第三十三條??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建立演練制度,綜合運用桌面推演、實戰演練等多種形式組織演練。
(一)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1次演練。
(二)地震、洪澇、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點位),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生命線工程單位,應結合實際每年至少組織1次針對性演練。
(三)礦山、危險化學品單位、人員密集場所經營或管理單位等,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演練。
(四)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在活動舉辦前應至少開展1次演練。
(五)演練可能影響周邊群眾秩序的,應提前公示并報相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演練組織單位應加強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與聯動效果,應急人員處置能力,演練所用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應急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演練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縣級以上演練組織單位應將演練總結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
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加強本轄區、本行業(領域)演練評估指導。根據需要,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對下級部門和單位組織的應急預案演練情況進行評估指導。
第七章??評估與修訂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實現動態優化。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評估一次,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原則上每1至3年進行評估和修訂。應急預案的評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應及時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處置程序、主要措施、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參照本辦法編制、審批、備案、發布程序執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自主進行調整,并將變更說明報審批單位。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銜接、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數據管理等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未按規定組織應急預案編制、修訂、演練、備案,未履行預案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四川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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