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限一旦屆滿,擔保責任原則上消滅。債權人再找擔保人,擔保人通常無需再承擔責任,除非雙方明確成立了新的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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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規則:保證期間不可變
擔保責任受一個叫“保證期間”的特殊期間約束。它與訴訟時效有本質區別:
- 性質不同:保證期間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或延長。期限一到,擔保人的實體責任就徹底消滅。
- 后果嚴重:債權人若未在此期限內依法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權利將永久消滅,這與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人僅獲得抗辯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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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期間如何確定
根據《民法典》,保證期間的確定遵循以下規則:
- 有約定從約定:按合同約定的期間計算。
- 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統一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 實踐中,類似“擔保直至欠款還清為止”的表述,也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仍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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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誤區澄清
擔保期滿后,以下情況通常不能讓擔保人重新擔責:
- 在催收文件上簡單簽字:保證期間屆滿后,擔保人在《催收通知書》上簽字,僅表示收到通知,不構成對原擔保責任的重新確認。
- 口頭承諾繼續擔保:擔保人基于原合同的口頭還款承諾,不成立新的保證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 債務人重新確認債務:即使債務人在催收文件上簽字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該效果也不及于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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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例外:成立新的擔保合同
擔保責任消滅后,擔保人重新擔責的唯一途徑,是與債權人成立一個全新的、獨立的保證合同。這需要滿足嚴格條件:
- 債權人明確告知原保證期間已過。
- 明確提出要求擔保人承擔新的保證責任。
- 擔保人以明示方式(通常是書面)明確表示同意。
- 注意:僅憑推定或默示意思表示不足以成立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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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 區分擔保類型:以上規則主要針對“保證”(人保)。對于抵押、質押等“物保”,規則有所不同,例如抵押權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
- 權利主張方式: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應采取起訴、仲裁或能夠證明的有效書面催告等方式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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