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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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商業交易等場景中,債務人逾期履行債務后,雙方常通過協商重新約定履行期限(如延期還款、分期支付)以化解糾紛。
那么,債務逾期再次約定履行期,債務人此前逾期責任是否免除?
最高院在《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對于已經逾期的債務,雙方雖然針對本金再次約定履行期,但除非債權人明示,否則并不免除債務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賠償責任。
裁判觀點簡析
違約行為具有不可逆性,一旦發生即產生相應責任,非經權利人明確放棄,責任不得自行免除。重新約定履行期的本質是雙方對債務履行方式的變更,屬于新的合意,但該合意的效力范圍有限:
1.僅約束 “后續履行行為”:新協議僅明確債務人應在新期限內履行本金支付義務,未明確約定的,不涉及既往違約責任的處置;
2.不構成 “債的更改”:除非雙方明確約定 “新債務成立即消滅舊債務”,否則重新約定履行期僅屬于 “新債清償”,舊債務(含逾期責任)與新債務并存,新債務履行完畢前舊債務不消滅;
3.寬限期的善意屬性:債權人同意延期履行是對債務人的合理寬容,旨在促成債務清償,而非放棄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司法實踐中,僅當債權人通過明確、具體的意思表示放棄逾期責任時,債務人才能免除該部分義務,“默示放棄” 或 “推定放棄” 均不被法院支持。
1. “明示放棄” 的認定標準
意思表示明確無誤:需明確表述 “放棄追究原逾期期間的責任”,如協議中寫明 “債權人同意免除債務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期間的逾期利息及違約金”,避免使用 “雙方同意延期履行”“重新安排還款計劃” 等模糊表述;
形式要件規范:優先采用書面形式(如補充協議、承諾書),由債權人簽字蓋章確認;口頭放棄需有錄音、證人證言等充分證據佐證,否則難以認定;
范圍具體清晰:需明確放棄的是全部逾期責任還是部分責任(如僅放棄違約金,不放棄逾期利息),以及具體的時間區間,避免約定不明引發后續爭議。
2. 不構成明示放棄的典型情形
(1)僅約定新的履行期限,未提及既往逾期責任;
(2)債權人在協商中表示 “可以延期還款”,但未明確表態是否免除逾期責任;
(3)債權人接收債務人按新協議履行的本金,但未明確放棄逾期責任;
(4)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僅變更履行期限,未明確約定免除逾期利息。
周軍律師提醒,此類糾紛的核心在于協議約定的明確性和證據留存的完整性。建議雙方在簽訂新的履行協議前咨詢專業律師,規范條款表述,防范法律風險;若已發生爭議,應及時梳理相關證據,依據法律規則和判例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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