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 宜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宜賓紙業,SH:600793)發布全資子公司涉訴進展公告,其全資子公司宜賓匯潔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匯潔環保”)近日收到刑事判決書,法院維持判決,判定匯潔環保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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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息顯示,匯潔環保于2025年4月收到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南檢刑訴〔2025〕45號),根據該起訴書,被告人為匯潔環保,黃正文、熊治剛、黃勇、鄭東虎(簡稱“相關責任人”),起訴理由為相關責任人在負責匯潔環保公司 污水 治理過程中,干擾自動檢測設施采樣,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致使非法排放含氨氮、總氮污染物。彼時,檢察院認為,匯潔環保及相關責任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并提起公訴。
2025年8月14日,匯潔環保收到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5〕川1503刑初59號),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單位宜賓匯潔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此后匯潔環保向四川省成都市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12月30日披露的進展公告顯示,匯潔環保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刑事判決書》(〔2025〕川71刑終48號),顯示維持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被告單位宜賓匯潔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公告顯示,上述判決是終審判決。不過,匯潔環保認為上述判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存在錯誤,將在法定期限內采用提起再審、申訴、抗訴請求等救濟措施,請求撤銷或改判:一是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即宜賓匯潔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是依法改判匯潔環保無罪。
宜賓紙業表示,本次《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已生效,公司將依法采用提起再審、申訴、抗訴等救濟措施,公司將持續關注該案件的后續情況,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官網顯示,宜賓紙業始建于1944年,前身為“中國紙廠”,于1997年在上交所上市。其主營業務有食品包裝原紙、生活用紙原紙以及生活用紙成品紙、醋酸纖維素的生產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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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績表現看,今年前三季度,宜賓紙業的 營業收入 為17.29億元,同比增長2.56%;歸母 凈利潤 為1508.62萬元,同比 扭虧為盈 。
據大智慧VIP,截至12月30日收盤,宜賓紙業報21.84元/股,跌幅1.93%。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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