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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通知,規(guī)范和推進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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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guī)范和推進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市場監(jiān)管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市場監(jiān)管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深化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嚴格規(guī)范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結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就規(guī)范和推進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職責分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按照各自職責和工作分工,部署和監(jiān)督指導各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成立國家資質認定公安、檢察技術評審組,設在公安部刑偵局,協(xié)助市場監(jiān)管總局開展國家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技術評審工作。
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其他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領導下,開展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的組織、推薦、指導等工作。
二、申請范圍和工作程序
(一)從事法醫(yī)類鑒定(法醫(yī)物證、法醫(yī)毒物)、物證類鑒定(微量物證)、聲像資料鑒定(錄音資料、圖像資料)、電子數據鑒定和環(huán)境損害鑒定業(yè)務的檢察機關鑒定機構,從事DNA鑒定、理化鑒定、聲像資料鑒定(語音資料、影像資料)、電子數據和環(huán)境損害鑒定業(yè)務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通過資質認定的檢測實驗室(詳見附件1)。
(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登記管理的檢察機關鑒定機構的檢測實驗室、由公安部登記管理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的檢測實驗室,申請國家級資質認定;其他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申請省級資質認定。申請國家級資質認定的,申請材料需經國家資質認定公安、檢察技術評審組審核后,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提出申請;申請省級資質認定的,需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核后,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工作規(guī)定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共同發(fā)布《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補充要求》(詳見附件2),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一并作為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的評審依據。
(二)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應有明確的法律地位,持有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編制部門,或者縣級及以上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設立鑒定機構的批準文件。
(三)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申請資質認定的項目,應當在2年內參加過省級及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組織的能力驗證活動并取得“滿意(合格)”結果。
(四)經資質認定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為鑒定活動提供檢測數據支撐的,應按照資質認定有關規(guī)定出具檢測報告(記載檢測數據、結果的書面資料),鑒定意見書上無需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四、有關要求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組建專家?guī)欤瑢﹁b定機構檢測實驗室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在監(jiān)管中發(fā)現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不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將及時通報市場監(jiān)管部門。各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站在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提高認識、統(tǒng)一思想,加強溝通、密切協(xié)作,認真組織開展資質認定工作,確保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工作規(guī)范。各鑒定機構要持續(xù)完善實驗室管理體系和獨立、公正、可控的運行機制,全面提升技術能力和公信力。對無需取得資質認定的鑒定項目,應利用已有的鑒定機構質量管理體系對其開展監(jiān)管,確保鑒定質量和技術水平。
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公安部、國家認監(jiān)委《關于開展全國公安機關刑事技術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的通知》(公刑〔2015〕1681號),國家認監(jiān)委《關于印發(f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刑事技術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的通知》(國認實〔2016〕71號),公安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規(guī)范和推進公安機關鑒定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的通知》(公刑偵〔2021〕4329號)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廢止。
附件:
1. 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領域分類表
2. 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補充要求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安 部 市場監(jiān)管總局
2025年11月27日
附件1
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領域分類表
序號
分領域
參數
一、 DNA 鑒定〔法醫(yī)類鑒定〕
1
DNA鑒定
〔法醫(yī)物證〕
0101 人血(斑)確證檢驗
0102 人精液(斑)確證檢驗
0103 常染色體 STR 及性別檢測
0104 Y 染色體 STR 檢測
0105 X 染色體 STR 檢測
0106 線粒體 DNA 檢測
0107 非人源生物檢材的 DNA 鑒定
二、理化鑒定〔法醫(yī)類鑒定〕
2
毒物鑒定
〔法醫(yī)毒物〕
0201 氣體毒物類
0202 揮發(fā)性毒物類
0203 合成藥毒物類
0204 天然藥毒物類
0205 殺蟲劑類
0206 除草劑類
0207 殺鼠劑類
0208 金屬毒物類
0209 水溶性無機毒物類
0210 非法添加類
0211 其他毒物鑒定
3
毒品鑒定
〔法醫(yī)毒物〕
0301 毒品
0302 易制毒化學品
二、理化鑒定〔物證類鑒定〕
4
微量物質鑒定
〔微量物證〕
0401 化工產品成分
0402 金屬和礦物成分
0403 金相檢驗
0404 紡織品成分
0405 油脂及殘留物
0406 易燃物及其燃燒殘留物成分
0407 爆炸物及其爆炸殘留物成分
0408 射擊殘留物成分
三、聲像資料鑒定
5
語音資料
〔錄音資料〕
0501 語音真實性(完整性)
0502 語音同一性
6
影像資料
〔圖像資料〕
0601 影像真實性(完整性)
0602 影像同一性
四、電子數據鑒定
7
存在性鑒定
0701 計算機系統(tǒng)
0702 手機等移動終端
0703 存儲介質
0704 嵌入式系統(tǒng)
0705 智能卡、磁卡
0706 數碼設備
0707 網絡數據(包括互聯(lián)網數據)
8
真實性、完整性鑒定
0801 電子簽名
0802 電子郵件
0803 即時通信
0804 電子文檔
0805 數據庫
9
相似性、功能性鑒定
0901 軟件
0902 電子文檔
0903 設備功能
五、環(huán)境損害鑒定
環(huán)境損害鑒定領域對應的資質認定項目為:水、氣、聲、土壤、固體廢物等常規(guī)環(huán)境檢測項目。
注:“〔 〕”內的為檢察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通過資質認定的表述。
附件2
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補充要求
第一條本補充要求是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基礎上,針對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評審的補充要求。本補充要求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一并作為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的評審依據。
第二條本補充要求所稱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設立并取得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
第三條本補充要求所稱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是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中,開展鑒定業(yè)務所必需的依法設置的檢測實驗室。
第四條 本補充要求所稱的外部專家,是指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能夠提供技術支持的人員。
第五條 本補充要求所稱的外部信息,是指由委托鑒定單位提供的、檢測實驗室作為檢測依據的外部檢測信息或者其他與檢測相關的信息。
第六條本補充要求所稱的鑒定人,是指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鑒定人資格證書并承擔檢測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七條 本補充要求所稱的輔助人員,是指通過與鑒定機構或者其所在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在檢測實驗室工作的人員,包括勞務派遣人員。
第八條 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與其活動范圍相適應的管理體系。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法定代表人不擔任最高管理者的,應對最高管理者進行授權。
第九條 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應明確行政、技術崗位的任命、授權,應明確財務的支持、內外部保障的渠道和各自的責任,并文件化。
第十條 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的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授權簽字人應當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職人員。
第十一條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應對聘請的外部專家建立檔案,對其能力進行確認和動態(tài)評價。
第十二條 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申請資質認定的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領域分類表》和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資格證書》核準范圍內;
(二)每個鑒定項目至少有3名鑒定人,且至少有1名鑒定人擁有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任職資格)或具有同等能力。
第十三條 檢測實驗室對涉及檢測活動人員(包含輔助人員)在上崗前應進行有效的培訓和評價,并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培訓至少包含以下幾個階段:
(一)上崗前培訓階段;
(二)在授權簽字人指導下的工作階段;
(三)與檢測技術和方法的發(fā)展保持同步的崗位培訓階段。
第十四條 檢測實驗室應有措施并配置必要的設備設施,確保其人員在實施檢測活動中的職業(yè)健康和人身安全。
檢測實驗室應有妥善處理生物、化學等有害廢棄物的制度,有害廢棄物的處理必須符合環(huán)保和安全要求,廢棄物的處理單位需有相應的資質,并保留處置記錄。
第十五條 當開展檢測活動對環(huán)境條件有明確要求時,環(huán)境條件不能滿足的,不得開展檢測工作。
第十六條 檢測實驗室應對外部信息的可采用性進行確認。當外部信息不足或缺失等可能會造成檢測結果的局限性時,應告知委托鑒定檢測的單位。
第十七條 檢測實驗室應獨立完成開展的檢測項目,所檢項目不得進行分包。使用聘請的外部專家按照其管理體系的要求提供技術支持,不屬于分包。
第十八條 由政府采購形式確定的供應商,應視為按程序選擇和批準的供應商,但應對可能影響檢測質量的供應品的生產商進行評價,并與供應商的評價記錄一并保存。檢測實驗室應以現場實驗的方式對影響檢測質量的關鍵供應品進行技術驗證,必要時采取包括對陽性和陰性檢材/樣本的檢測的方式開展驗證。
第十九條 檢測實驗室不涉及抽樣。當進行取樣時,應制定文件化的取樣要求,并進行培訓,確保參與檢測工作的相關人員具有選擇、確定和獲取檢材、樣本的能力。
第二十條 檢測實驗室應在以下范圍內選擇使用標準或技術規(guī)范,并確保其有效:
(一)國家標準;
(二)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公安部刑事偵查局發(fā)布的技術規(guī)范;
根據檢測工作需要,可選用環(huán)境、食品、紡織等行業(yè)標準或檢測方法。
第二十一條 檢測實驗室應制訂外部和內部質量控制計劃,按照國家和省級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活動,并取得“滿意(合格)”結果。對于沒有開展能力驗證檢測項目的檢測實驗室,應依照《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領域分類表》中的分領域,每一個資質認定周期內至少進行一次機構間比對。
內部質量控制活動應根據檢測項目特點、規(guī)范要求、技術風險、人員能力,確定質量控制的具體方式、實施頻次(常規(guī)或定期)、控制要求和評價依據,并文件化。
第二十二條 檢測實驗室應識別并區(qū)分不同形式產生的過程記錄。對以核查形式共同完成的,過程記錄中應有原始記錄人員和核查人員的簽字;對于不同檢測人員獨立完成的,應分別獨立制作過程記錄。
檢測過程中的陽性結果、陰性結果及質控結果均應記錄。
第二十三條 檢測實驗室應建立和保存針對每起檢測的檔案。檢測報告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書、鑒定事項確認書(受理登記表);與委托鑒定單位溝通的所有記錄;檢材/樣本的照片或者復制件;檢材/樣本的流轉記錄;過程記錄、檢測結果/數據、圖譜、所利用的外部信息或資料;審批稿、審批表、檢測報告副本。
第二十四條 參與檢測工作的相關人員應在其原始記錄上簽字。外部專家意見應由提供支持的專家簽字并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檢測報告檔案中應有授權簽字人的審核記錄,表明檢測中每個關鍵的發(fā)現、檢測數據、分析判斷和說明、檢測結果都已經過審核。授權簽字人的意見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體現,如逐項或總體的意見,以及針對性的說明等。
檢測報告上至少應有2名鑒定人的簽字,并經授權簽字人簽發(fā);簽發(fā)檢測報告的授權簽字人可以是鑒定人之一,但不應作為第一鑒定人。
第二十六條 檢測實驗室應制定保護和備份以電子方式存儲記錄的相關規(guī)定,避免原始信息和相關檢測數據丟失、損壞或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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