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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與比利時人締結婚姻的中國公民而言,涉外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往往是最核心的爭議點。由于中比兩國法律體系、夫妻財產制度存在差異,了解比利時離婚財產分割的核心規則、適用法律及實操要點,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本文基于比利時家庭法核心規定,為中比跨國婚姻當事人梳理 2026 年最新離婚財產分割指南。
一、先明確:比利時涉外離婚的管轄權與離婚方式
想要處理財產分割,首先需確認比利時法院是否有權管轄離婚案件,且不同離婚方式對財產分割的要求不同,這是財產處理的前提。
1. 管轄權認定:以 “慣常居所” 或 “國籍” 為核心
比利時法院的離婚管轄權分兩種情況:2022 年 8 月 1 日后立案的,適用《布魯塞爾 IIter 條例》;此前立案的適用《布魯塞爾 IIbis 條例》,核心判斷依據均為夫妻雙方的 “(最后)慣常居所” 或 “國籍”。對于中比跨國婚姻而言,若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比利時有慣常居所,或一方為比利時國籍,比利時法院通常具有管轄權。
2. 離婚方式:直接影響財產分割程序
比利時離婚分為兩種類型,財產分割的要求和流程也隨之不同:
協議離婚(雙方自愿):需簽訂包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如有)等核心條款的書面協議,經家庭法院批準后生效。協議必須覆蓋所有法定必備事項,否則法院不予認可,財產分割是協議生效的前提。
不可挽回破裂離婚(單方或雙方申請):需證明婚姻已無修復可能(如分居滿 6 個月雙方申請,或分居滿 1 年單方申請)。這種情況下,離婚可與財產分割等關聯事項分開處理,即先判決離婚,后續再解決財產問題。
二、核心解答:比利時離婚財產到底怎么分?
財產分割的核心依據是 “夫妻財產制度”,分為法定默認制度和婚前 / 婚后協議約定制度,兩者效力不同,需重點關注。
1. 夫妻財產制度:先明確 “哪些財產要分”
比利時《民法典》規定了三種主要夫妻財產制度,中比夫妻需先確認自身適用哪種:
法定默認制度(無婚前協議時):“婚前財產獨立 + 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前個人財產、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收入(工資、獎金等)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需平均分割,由公證人執行具體分割流程。
約定財產制度(有婚前 / 婚后協議):夫妻可通過公證簽訂婚前或婚后協議,選擇 “完全財產獨立制”“全部財產共同制” 等自定義模式,只要不違反比利時法律和公序良俗即有效。離婚時,法院將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分割財產,不得隨意變更。
2. 法院的財產相關命令:除了分割,還有這些權益
若夫妻無法自行達成財產協議,法院會根據財產制度作出以下判決:
資產分割:嚴格遵循法定或約定財產制度,共同財產由公證人進行公平分割(默認制度下通常平均分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參與分割。
贍養費用(經濟支持):經濟弱勢一方(可能是中國公民,尤其是婚后為家庭放棄工作的情況)可在離婚過程中或離婚后主張贍養費用。申請需證明自身收入無法滿足基本需求,法院將綜合婚姻持續時間、雙方收入能力、年齡、婚姻期間的角色分工(如家務勞動、育兒)等因素判定金額,通常不超過支付方收入的三分之一,支付期限一般與婚姻存續時間一致,特殊困難情況可例外。
3. 特殊財產的處理規則
婚房:若婚房為共同財產,離婚后雙方均可申請優先獲得房產所有權,同時需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價值補償。法院會優先考慮與子女共同居住、或在婚房開展職業活動的一方,同時兼顧雙方經濟能力。
信托資產:比利時無本土信托法律,但外國信托若符合國際私法規則且不違反公序良俗,會被認可。夫妻一方或雙方轉入信托的資產,通常不再視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但另一方若能證明信托轉移違反夫妻財產制度,可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三、涉外婚姻專屬:中國公民需注意的關鍵要點
作為與比利時人結婚的中國公民,需重點關注以下涉外相關規則,避免權益受損:
1. 適用法律:到底按中國法還是比利時法?
比利時法院審理涉外離婚財產案件時,適用《羅馬 III 條例》確定準據法,優先級如下:
1)夫妻雙方有書面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約定;
2)無約定的,適用夫妻 “慣常居所地” 法律(離婚訴訟立案時);
3)無慣常居所的,適用 “最后慣常居所地” 法律(需滿足離婚前 1 年內仍有一方居住在此);
4)以上均不滿足的,適用雙方共同國籍國法律;
5)最后仍無對應法律的,適用比利時法律。
這意味著,若中國公民與比利時配偶的慣常居所地在比利時,財產分割大概率適用比利時法;若慣常居所地在中國,可能適用中國法,需提前明確。
2. 中國離婚判決 / 財產協議在比利時的承認
若中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是在歐盟成員國作出(中國非歐盟成員國,需注意),需滿足:提供判決原件(需證明真實性)+ 判決作出國法院出具的證明文件,比利時可直接承認,無需額外程序;
若為中國法院的判決(非歐盟體系),需符合比利時《國際私法法典》要求,通常無需正式程序即可承認,但需確保判決不違反比利時公序良俗。
3. 婚前協議的效力認定
中國公民與比利時人簽訂的婚前 / 婚后協議,需滿足以下條件才在比利時有效:
協議需通過公證簽訂(無論在中國還是比利時簽訂,需符合當地公證程序);
2019 年 1 月 29 日后簽訂的歐盟成員國公證協議,在比利時自動具有證據效力;
協議內容不得規避比利時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建議中國公民在結婚前,若想約定財產制度,務必通過公證簽訂正式協議,避免后續糾紛。
四、關聯事項:財產分割外的核心關注點
1. 子女撫養與財產的關聯
父母(無論婚姻存續與否)需承擔子女撫養義務,撫養費計算基于 “子女需求 + 父母經濟能力”(包括工資、福利、財產收入等),由法院判決,可根據子女需求變化或父母經濟狀況調整。支付期限通常至子女 18 歲成年,若子女未完成學業,可延長支付期限。
2. 爭議解決方式:除了訴訟,還有這些選擇
比利時法院鼓勵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財產糾紛,包括調解、仲裁、協作談判等。達成的協議可經法院確認后,具有強制執行力,比訴訟更高效、低成本,適合希望和平解決的中比夫妻。
五、中國公民的核心行動建議
1.提前確認夫妻財產制度:無婚前協議的,默認 “婚前個人、婚后共同”;有協議的,梳理公證文件,明確約定內容;
2.保留關鍵證據:婚前財產清單、婚后收入憑證、房產 / 資產購置記錄、信托文件等,避免分割時舉證困難;
3.明確慣常居所地:這是確定適用法律的核心,若計劃離婚,盡量避免短期內變更慣常居所;
4.主張經濟弱勢權益:若婚后為家庭犧牲工作、收入低于配偶,可主動申請贍養費用,提前準備收入證明、家庭分工證明等;
5.優先嘗試調解:減少訴訟耗時,尤其涉及跨國溝通,調解更易達成雙方認可的財產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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