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廣泛用于
結算貨款、支付費用等
當承兌匯票被拒付時
持票人如何主張權利
債權人能否以基礎法律關系主張債權
債務人能否以已交付票據作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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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設備銷售服務合同,合同總價2億余元。A公司依照約定交付了相關設備并提供了安裝、售后等服務。2021年12月31日,為支付合同價款,B公司向A公司背書轉讓三張從他人處合法受讓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匯票到期日均為2022年3月30日。
2022年3月29日,A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如因出票人未能兌付票據,放棄對B公司的票據追索權,直接向出票人主張票據權利。A公司分別于2022年3月30日、2022年4月6日提示付款,但三張匯票均遭拒付,拒付理由分別為“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賬戶余額不足”和“拒絕簽收”。
由于三張票據狀態均為“已逾票據權利時效日”,且B公司未履行合同付款義務,A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B公司支付未付的價款。
B公司辯稱,該司已交付票據,且A公司已出具《承諾書》明確放棄對B公司的追索權,雙方之間的原因債權與票據追索權一并消滅。
法院審理
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案涉銷售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A公司是否有權向B公司主張基礎關系債權。
首先,票據債務人為履行基礎關系所約定的義務,向票據債權人交付票據,除當事人明確約定票據交付即消滅原因債權外,原因債權并不消滅,持票人對前手既享有票據權利,也享有原因債權。本案中,A公司在票據到期后于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被拒付,在B公司未完成支付義務的情況下,持票人A公司享有選擇權,既可以按票據關系向票據前手行使票據追索權,也可以依基礎關系向債務人B公司主張原因債權。
其次,A公司在《承諾函》中僅放棄了對B公司的票據追索權,未放棄案涉合同債權,故《承諾函》未導致基礎關系債權消滅,票據交付并不能代替履行原因債務。
因此在票據到期后于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情況下,A公司選擇以買賣合同關系的債權請求權向B公司主張案涉貨款,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選擇以買賣合同法律關系行使權利后,不得再另行選擇票據關系行使權利以使其債權得到重復受償,A公司應當向B公司返還票據及拒付證明。B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兌人主張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或向前手主張基礎債權。
綜上,法院判決B公司向A公司支付未付的價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票據作為兼具匯兌、支付和融資功能的設權性有價證券,在促進商業交易和資金融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債務人為支付價款向債權人出具承兌匯票,此時債權人享有兩種債權,即原因債權和票據債權。除明確約定外,原因債權并不因票據交付而消滅。從票據關系產生的原因和票據功能的角度考慮,在權利行使順位上,持票人應先行使票據權利,未能實現債權的再行使原因債權。本案中,A公司在票據到期后于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被拒付,符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未獲滿足的情形,具備行使選擇權的條件,A公司既可以按票據關系向票據前手行使票據追索權,也可以依基礎關系向直接前手主張原因債權。因此,A公司可以基于基礎法律關系向B公司主張原因債權。
法官提醒,債務人莫認為交付票據就等同于完成了付款義務,也別以為債權人承諾放棄追索權就等同于消滅債權,如票據權利不能實現,債務人可能還需繼續履行付款義務。同時,持票人應當對票據權利負擔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在規定的票據權利時效期間及時提示付款,避免因此帶來不必要的風險與損失。在票據遭到拒付時,也要積極應對、及時處理,防止權利救濟的時效消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十八條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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