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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3月20日,杜某因經營周轉需要,向徐某借款60萬元,趙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二人共同出具借條一張交由徐某持有。經查明,徐某出借的60萬元資金均來源于銀行貸款。借款到期后,杜某和趙某均未償還借款。
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杜某償還借款60萬元及利息,并由趙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保證人趙某是否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案涉借款系原告徐某通過銀行貸款出借,并非其自有資金,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故徐某與杜某之間的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借款人杜某雖與徐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但仍應返還因該合同取得的借款60萬元。
關于保證人趙某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規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因徐某與杜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故保證合同亦屬無效。徐某未舉證證明趙某對合同無效具有過錯,故趙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杜某償還原告徐某借款60萬元及資金占用費,被告趙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借款合同無效后,作為合同擔保人的第三人是否應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據此,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應區分兩種情形來認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一是當擔保人無過錯時,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當擔保人具有過錯時,應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審理此類案件時,要重點結合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擔保人各方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程度,判定各方對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擔保人全程參與了借貸過程,且明知債權人以非法放貸為職業,或明知債權人資金來源為金融機構貸款等導致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仍對借款提供擔保,那么擔保人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對借款承擔不超過三分之一的連帶賠償責任。反之,如擔保人對導致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不知情,不存在過錯,則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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