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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秦仲海 陸火
出品|塔子山評說
2025年12月29日,內(nèi)蒙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湯計起訴劉虎“侵犯名譽權”一案。
該案原告湯計,退休前系新華社內(nèi)蒙古分社編委、政文部主任、高級記者;
被告劉虎,曾任多家機構媒體調(diào)查記者,推動了“甘肅白銀連環(huán)殺人魔”高承勇落網(wǎng)、張滿/高炎龍/王玉虎等多宗殺人冤案平反、海南高院副院長張家慧落馬等諸多公共事件。
兩位知名媒體人對簿公堂,源于劉虎于2024年12月發(fā)布的《新華社湯計父女受賄一套房產(chǎn)的鐵證》一文。在該文中,劉虎披露了付款委托書、交款單、收款憑證、商品房認購書等材料,稱這些“鐵證”足以證明湯計父女“受賄房產(chǎn)”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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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計在內(nèi)蒙古大學文學和新聞學院給學生上課。圖片來源/網(wǎng)絡
劉虎的代理律師申請追加原告女兒湯苜等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活動,以查明事實。
同時,劉虎一方提出:湯計父女等涉嫌敲詐勒索刑事犯罪,請求法院對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01“全套購房證據(jù)”
曾于2019年獲得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頒發(fā)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紀念章的湯計,近年來卷入了“幫商人‘平事受贈250多平洋房’”“收20萬替人寫內(nèi)參,文章沒寫、錢也不退”等多項輿論指控的漩渦。
公開資料顯示,湯計曾是新華社內(nèi)蒙古分社編委,曾獲“全國優(yōu)秀新聞工作者”“中國十大‘正義’人物”等稱號;從新華社退休后,湯計又創(chuàng)辦了微信公眾號“湯計典頻”(后更名為“滿子典頻”),在內(nèi)蒙地區(qū)頗具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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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計曾供職于新華社內(nèi)蒙古分社,系新華社功勛記者
2022年1月,曾在多家機構媒體擔任調(diào)查記者的知名媒體人劉虎,將輿論監(jiān)督的利劍,對準了湯計這名同樣以“輿論監(jiān)督”而博取一定名望的媒體圈老前輩。
劉虎先后發(fā)布了《新華社記者幫山西商人“平事”受贈250多平洋房》《新華社退休記者湯計收20萬替人發(fā)“內(nèi)參”,文章沒寫錢也不退》等文章稱,湯計存在受贈洋房、收20萬承諾寫“內(nèi)參”結果沒寫等情況。
針對劉虎披露的情況,湯計本人曾在網(wǎng)上回應稱,“我有問題嗎?我有問題不早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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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計曾公開回應,相關文章系“污蔑誹謗”
相關文章發(fā)布后不久,湯計將劉虎起訴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法院,稱劉虎侵犯了其“名譽權”。
該案歷經(jīng)數(shù)年的審理后,新城區(qū)法院及呼和浩特市中院作出相關判決,均認為劉虎侵犯了湯計的“名譽權”,并判令劉虎賠禮道歉。
劉虎則指出,其文章中,引述了《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6月財務審計報告》及該公司《銷控表》等客觀材料,足以證實湯計“受贈房產(chǎn)”之事,但司法機關卻始終不對這些客觀材料的真實性作出任何確認。
2024年12月,劉虎發(fā)布新的文章《新華社湯計父女受賄一套房產(chǎn)的鐵證》,在文章中表示,他拿到了湯計、湯苜父女受賄呼和浩特市恒大翡翠華庭首期14棟2單元902洋房的最新鐵證,“現(xiàn)在展示給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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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虎曬出其掌握的證據(jù)顯示,湯苜被偽裝成相關公司員工,以頂賬方式獲得房產(chǎn),未支付任何購房費用
筆者注意到,劉虎在文章中曬出了付款委托書、交款單、收款憑證、商品房認購書等材料稱,湯計之女湯苜,被偽裝成內(nèi)蒙古宏泰房地產(chǎn)公司的員工,以頂賬方式獲得房產(chǎn),未支付任何購房費用。
02“不作死就不會死”
劉虎認為,自己此前發(fā)布的文章中披露湯計“受贈房產(chǎn)”之事,系客觀事實,且在文章中展示了相應證據(jù)材料,但內(nèi)蒙當?shù)胤ㄔ簩@些證據(jù)材料不予理會,徑直判定“名譽侵權”。
劉虎不得不再度發(fā)布《新華社湯計父女受賄一套房產(chǎn)的鐵證》一文,公開曬出其所掌握的“湯計受贈房產(chǎn)的證據(jù)”,并希望大眾來評價“我是否應該賠禮道歉”。
結果,2025年7月,湯計再度將劉虎起訴至新城區(qū)法院,其訴訟理由,同樣是劉虎侵犯了其“名譽權”。
湯計在其起訴狀中稱,生效判決已然指出,劉虎所引用、轉述、整合的關于湯計的舉報、評論“均未經(jīng)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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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產(chǎn)
“作為中央、國務院認可的全國先進工作者,CCTV十大法治人物,新華社一等功、三等功的獲得者,(湯計)從未收受過他人賄賂,更不存在其他任何違法行為。”湯計在其訴狀中表示。
2025年12月29日,新城區(qū)法院對這起新的名譽權糾紛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
劉虎積極應訴。其代理律師在答辯時指出,有詳細的證據(jù)指向湯計、湯苜收受案涉房產(chǎn),他將其所掌握的相關證據(jù)附在案涉文章之中,根據(jù)真實證據(jù)的內(nèi)容進行客觀陳述,沒有捏造事實,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
劉虎還指出,案涉文章中的相關證據(jù)系公司售房合同、做賬憑證等,完整顯示了湯計之女湯苜被偽裝成內(nèi)蒙古宏泰公司的員工,其本人與相關公司簽訂了認購書,并在此過程中形成了相關公司的往來函件、票據(jù)并作了財務賬冊,“通過相關證據(jù),可以證明湯計具有通過女兒收受房產(chǎn)的行為。”
劉虎新近對湯計父女的“收房行為”有不同的定性。劉虎稱,湯計通過恐嚇宏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股東張厚堂夫婦,并多次干涉豐鎮(zhèn)警方辦案,要求刑事立案,夫妻倆被迫無償將價值1.5億元的公司股份拱手相讓與另一股東池滿儒。
“作為參與敲詐的報酬,湯計由其女湯苜出面,獲得上證面積148平米(另贈106平米閣樓)‘樓王’房產(chǎn)一套。”劉虎表示,這是敲詐所得的分贓,不是受賄,應由公安機關管轄。
“2024年年底,我在新獲得恒大宏泰公司全部售房資料及入賬憑證的基礎上,再次撰文曝光湯計父女干預司法敲詐勒索獲得房產(chǎn),展示了全套湯苜購房證據(jù)。湯計再次對我發(fā)起訴訟,這是不作死就不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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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虎曬出的湯計之女湯苜《商品房認購書》
劉虎表示,湯計父女前述行為已經(jīng)涉嫌犯罪,請新城區(qū)法院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庭審信息還顯示,劉虎的代理律師已向新城區(qū)法院申請追加湯苜、內(nèi)蒙古宏泰房地產(chǎn)公司、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產(chǎn)公司、內(nèi)蒙古慧達建設開發(fā)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案涉房屋所有權的真實歸屬,系本案重要事實。”劉虎的代理人表示,湯苜等人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便于查明案件事實、充分保障各方主體的利益。
但對于追加湯苜等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活動,以查明事實,審判長未置可否;對于劉虎一方提出“湯計等涉嫌犯罪,請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法庭也未給予明確回應。
03湯計父女與房產(chǎn)的關系,或需啟動刑事偵查
三年多來,圍繞“新華社功勛記者湯計受賄房產(chǎn)”的輿論指控,已經(jīng)生發(fā)了多起名譽權糾紛案件。相關案件的進展,也一再牽動公眾的目光。
在相關的案件中,最為關鍵、最受公眾關注的焦點,無疑是“湯計究竟有沒有受贈房產(chǎn)”這一核心事實。
令人遺憾的是,此前作出判決認定劉虎“侵犯名譽權”的新城區(qū)法院、呼和浩特中院,投入了大量司法資源,卻均未對這一事實作出明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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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劉虎侵犯湯計名譽權,但湯計是否受贈房產(chǎn),法院不說
筆者曾關注此事多年,亦曾反復表態(tài):湯計究竟有沒有受贈房產(chǎn),這個問題,真的很關鍵,司法機關應當正面予以回應。
收了,還是沒有收?筆者注意到,湯計此前曾回應稱,2018年五一前后,內(nèi)蒙古宏泰股東池滿儒(已去世)對他說恒大翡翠華庭房子不錯,建議他買一套,他看完后有意向購買,就讓池滿儒給他留了一套,但他未交定金、未辦手續(xù),后其妻子不同意,就沒要這套房子。
但湯計的回應,顯然不能解釋:為何劉虎曬出的付款委托書、交款單、收款憑證、商品房認購書等證據(jù)材料,均與其女兒湯苜有明確關聯(lián)?
難道劉虎曬出的這些證據(jù)材料,都是憑空捏造的嗎?
然而,此前審過一輪“名譽侵權案”的新城區(qū)法院、呼和浩特中院,均未對劉虎文中涉及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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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法院
內(nèi)蒙地區(qū)的法院,似乎當起了鴕鳥:劉虎提供的“收房”證據(jù),他們不說是真的,也不說是假的;湯計有沒有收房,他們不說“有”,也不說“沒有”。
筆者還注意到,早在2023年2月,第一起名譽侵權案審理中,劉虎即曾向呼和浩特中院提出“移交犯罪線索”的申請,但法院并未移交。
基礎事實都沒有弄清楚,又如何來厘清是否侵犯名譽權?
倘若內(nèi)蒙的司法機關,始終在“湯計有無受贈房產(chǎn)”這問題上含糊處理,恐怕無法充分回應公眾疑惑,亦無法保護司法公信力。
在清晰的全套書證面前,是否僅憑一方否認,就能摘清?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不能查清,則需要啟動刑事偵查——湯計父女若有收受房產(chǎn)的行為,則涉嫌犯罪,這當然不可等閑視之;司法機關為其加持,也極為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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