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疾病保險理賠出現的諸多糾紛中,“健康告知”常讓不少投保人犯迷糊,投保時對自身健康狀況不太清楚,一旦患重病申請理賠,卻往往因保險公司認為“沒如實告知”被拒絕賠付
最近我碰到這么一件事:投保人投保兩年后被查出有先天性心臟病,保險公司硬說他“故意隱瞞病史”,不給賠償。
這種情況下,到底算不算“故意隱瞞”,
投保人又該如何通過法律維權,
今天我就結合實際例子,從醫學和法律兩個方面,給大家分析這個重疾險拒賠糾紛的關鍵爭議點,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市民張先生為讓自己健康多份保障,在一家保險公司買了份重大疾病保險,
購置保險填寫健康告知問卷時,遇到“是否曾經患過或者當下患有心臟病、先天性疾病”這類關鍵問題,張先生直接勾選“否”,他自小沒專門做過心臟方面的檢查,平時爬樓梯、運動這類事兒也沒覺著有啥不對,壓根沒意識到自己或許有先天性心臟病
2024年5月,張先生常感心慌,平時活動后還不停喘氣,難受得他去醫院檢查,經心臟彩超檢查,發現患有先天性室間隔缺損
張先生手持診斷報告,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申請重疾理賠,原本以為能順利拿到理賠款以緩解醫療壓力,沒料到保險公司經調查后給出拒賠結論,且單方面解除了保險合同,原因是“先天性室間隔缺損為投保前便有的病癥,張先生投保時未如實告知。
張先生又委屈又焦急:自己根本不知道有這病,怎么就成了蓄意隱瞞?
從醫學角度了解先天性心臟病
要判斷張先生的情況是不是故意隱瞞,得先弄清楚先天性心臟病這類病癥的特點,因為只有知道病癥本身,才能明白為啥有人投保時會稀里糊涂。
先天性心臟病癥乃胎兒于媽媽腹中胚胎發育期間,因心臟與大血管發育異常或出現問題所導致的先天性畸形,其發病原因較為復雜,遺傳因素、媽媽孕期感染風疹或巨細胞病毒、接觸有害物、患有妊娠期糖尿病等,均有可能引發。
這類病癥較明顯的特點之中,有一個是隱蔽性較強,像小型的室間隔缺損、房間隔缺損這類輕癥,很多患者在青少年乃至成年之后都沒有明顯的臨床癥狀,平時活動也不受影響,往往是在進行常規體檢或者因其他病癥去檢查時才偶然被發現。
結合張先生的病史以及檢查結果而言,其先天性室間隔缺損大約在胚胎時期便已形成,不過由于缺損面積較小,投保前未出現典型癥狀,他本人與保險公司在投保時均未察覺該情況,此狀況契合臨床部分先天性心臟病“無癥狀隱匿”的特性也為后續重疾險拒賠糾紛埋下了隱患。
何帆律師解釋:重大疾病保險拒賠中“故意隱瞞”的認定重點是看“知不知道”,
在處理各類重大疾病保險拒賠案件時,我經常遇到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的情況,很多投保人也會像張先生一樣疑惑:自己明明不清楚病情,怎么就“違約”了?
實際上這里得用《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雖然這個法律清楚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但是履行這個義務有個重要前提——投保人得“知道”相關事實。
如果投保人完全不知道自己有疾病,那肯定不存在“蓄意隱瞞”的主觀過錯,
所以在張先生這個重疾險拒賠的事情里,判斷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合不合法,重點是要弄清楚張先生投保的時候知不知道自己有先心病。
從司法實踐的經驗來看,法院判定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常從“主觀認知”和“客觀證據”兩方面綜合考慮;在張先生的案子里,這種情況表現得很明顯。
先看看主觀認知這方面,重點是看投保人知不知道有疾病這回事,
張先生投保前沒有心臟病癥的就醫記錄,歷年體檢報告也沒顯示心臟異常,平常生活也沒有胸悶、心慌等不適情況,從這些客觀事實能清楚看出,他根本沒辦法知道自己有先心病,很難判定他有“明了”的主觀狀態。
再看看客觀證據方面,得查查保險公司健康告知的詢問方式清不清晰,
若保險公司僅泛泛詢問“是否有心臟病癥”,未將“先天性心臟病癥”列出也未提及可能存在“無癥狀潛在病癥”,便因病癥在投保前已有,判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這顯然不合理——怎能要求投保人去告知自己都不清楚的事情?
在我處理過的同類重疾險理賠案例中,只要投保人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投保前沒有相關疾病的診斷記錄,也沒有因為癥狀去就醫的經歷,法院一般會認可投保人的理賠請求。
舉例而言,存在這樣一個案例,投保人投保3年后被確診患有先天性心臟瓣膜病,保險公司以“未告知”為由拒賠,不過我們梳理投保人投保前的多次體檢報告,發現并無心臟異常記錄,也沒有相關癥狀的就醫經歷,最終法院判定保險公司支付理賠金。
不過我得跟大家說,重疾險拒賠的單個案例差別可大了,就算看著案情差不多,一個小細節不一樣可能就改變結果。
就像有些投保人投保前因為心臟不舒服去過醫院,或者體檢報告里有“心臟雜音待查”的提示但是沒按照醫生說的再去檢查,就算最后沒確診,法院也很可能判定他們“應該知道潛在風險”,接下來支持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
因此大家不可隨意將同類案子的結論直接套用在自己的案子上,每個案子的就醫記錄、體檢結果、健康告知的具體表述等細節,都有可能成為左右判決的關鍵,這便是遭遇重疾險拒賠時,建議我們先找尋專業的保險理賠律師剖析案情的緣由。
類似案例
說到個案差異,這里有個和張先生案情相似但結果相反的例子,能更清楚地讓大家明白細節的重要性,
2021年,李女士購買了重疾險,到了2023年,因先天性房間隔缺損去申請理賠,原本還期望能像張先生那樣爭取到理賠款,怎料保險公司調查時發現,李女士在2018年就因“反復感冒還伴著胸悶”看過病病歷中清楚寫著“心臟聽診能聽到雜音,建議去做心臟彩超檢查”,不過李女士沒按醫生所說去做檢查,投保時也未向保險公司提及此事。
法庭審理后認為,李女士明明知道自己有心臟異常的預警,卻沒再去排查,也沒跟保險公司如實說,這屬于“重大過失沒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最后裁定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對比張先生和李女士的兩起重疾險拒賠案例,都是投保后確診先心病申請理賠被拒,可結果不一樣,關鍵區別是投保前有沒有疾病提示線索。
張男士沒有心臟異常的記錄,是“完全不知道”;李女士有明顯的心臟雜音提示和檢查建議,卻沒重視也沒告知,屬于“應該知道卻沒告知。
就是這個細節上的不同,讓法院對兩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判定明顯不一樣,
這也給大家提個醒:投保之時若有身體不正常的提示,或者醫生有過進一步檢查的建議,即便最后沒確診,也一定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以免之后陷入重疾險拒賠的麻煩中——因為很多時候,恰恰是這些看似不起眼的細節,決定了后續法律維權的走向。
結語
看到這兒,可能有些朋友會覺得,只要能證明自己投保的時候不知道,就能順利拿到理賠款,
但實際處理重疾險拒賠案件的時候,比很多人想的要復雜,就像張先生的案子,雖然從道理上講他“不清楚”,但要收集足夠證據證明這一點,還要反駁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可不是只整理幾份體檢報告就行的。
比如怎么收集“不知情”的有效證據,
怎么從病歷、健康體檢報告里找到能證明自己“沒有異常提示”的重要信息?
那該怎么反駁保險公司“疾病投保前有就等于沒如實告知”這個說法?
甚至是理解法院對《保險法》第十六條的運用邏輯,這些都需要結合個案細節專業分析,不是只靠自己的理解就能解決的。
何帆律師辦這類重疾險拒賠糾紛時,和大家自己辦或者找普通法律從業者比,有幾個很關鍵的優勢,張先生的案子里就能看出這些優勢來。
何帆律師具備相關醫學專業知識,可精準分析病歷里的關鍵信息,諸如區分“癥狀描述”與“診斷結論”,從復雜的心臟彩超報告中找出“破損面積小、無病癥”的依據這類醫學要點往往是說服保險公司或法院的關鍵,而一般當事人或許連報告里的專業術語都不了解。
其次何帆律師曾擔任過保險公司的法律顧問,十分清楚保險公司慣用的拒賠理由及其中的漏洞,比如他們或許會以“先天性疾病投保前就有”來做文章,卻忽略“投保人是否知情”這一關鍵問題,而何帆律師能預先想到這類抗辯思路,并針對性地制定應對策略。
另外何帆律師此前還擔任過審判員,審理過諸多保險糾紛案件,他知曉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裁判邏輯與關注點,能夠從裁判角度梳理證據、理清案件思路,例如了解到法院更重視“客觀證據鏈”,便會著重整理張先生投保前的體檢記錄、未就醫的證明,以使論證更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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