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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4日,網約車司機苗師傅在營運過程中接到未成年人乘客小殷。
行車途中,苗師傅敏銳地發現小殷情緒低落、神情慌張。經耐心溝通,小殷透露自己從外地赴沂源縣會見網友,其間遭遇對方暴力脅迫并多次性侵,還威脅其不得報警。
了解情況后,苗師傅當即安撫小殷的情緒,明確告知其依法維權的重要性。
在小殷擔心家人安全、不愿告知父母的情況下,苗師傅果斷決定將小殷護送回家,向其父母說明情況。
隨即,苗師傅與小殷父親一同報警,并向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協助民警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
這幾天,這則新聞在許多官微上都在轉,注意到學法律的兒子也在朋友圈轉發了,我給他留言:
網約車司機見義勇為,值得獎勵,但認為其是強制報告主體,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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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山東省淄博市沂源縣人民檢察院申報,沂源縣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評審,2025年12月30日,中共沂源縣委政法委、縣見義勇為基金會授予苗師傅“沂源縣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榮譽稱號,并頒發證書和3000元獎勵。
對苗師傅的見義勇為行為表示欽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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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這則新聞中,有關部門認為,苗師傅主動報告、協助報警的行為是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行為。
這似乎不是太妥當。
最高人民檢察院等9部門在《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中確立了強制報告制度。
第二條?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是指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等教育機構及校車服務提供者;托兒所等托育服務機構;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等醫療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旅店、賓館等。
顯而易見,網約車司機不在其列。或許這也是中共沂源縣委政法委、縣見義勇為基金會授予苗師傅“沂源縣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原因所在,如果你有強制報告義務,怎么可能又是見義勇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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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而言,見義勇為和強制報告主體之間絕對不能畫行號。
2017年至2019年,檢察機關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別為4.76萬人、5.07萬人、6.29萬人,后兩年同比分別增長6.8%、24.2%。
司法辦案發現,案件發現不及時,嚴重影響了打擊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
這與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自身特點密切相關。一方面,這類案件往往發生在家庭和學校、培訓機構、賓館、娛樂場所等內部場所、封閉環境,外人很難發現。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自護意識、能力還不強,不少孩子遇受侵害后不敢、不愿甚至不知道尋求幫助。
這導致一些未成年人多次被侵害,有的遭受侵害甚至持續幾年的時間,給未成年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同時,有些案件后來即使被發現,由于時過境遷,給偵查取證、打擊犯罪帶來很大困難,有的甚至因為證據滅失,讓犯罪分子得以逃避應有懲罰。
實踐證明強制報告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懲防措施。于是2020年5月《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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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最高人民檢察院等9部門于2020年聯合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層級較低,我注意到許多人留言不知道,這當然與我們的宣傳有關,而且又涉未成年人,往往又是性犯罪,所以更不好宣傳。
但無論如何,也不能把強制報告義務的主體搞錯,這可是事關法治統一的大事。
2026年1月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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