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6日,汕頭市金平區鮀江街道辦事處通報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12歲男孩張某在姑表親戚周某經營的餐飲店內燒水洗澡時,失手打翻開水鍋致四肢燙傷。親戚及時購買了燙傷藥膏,但男孩父親未及時送醫,8天后張某不幸死亡。經警方調查,死因系燙傷引發多器官炎癥反應,進而導致急性腎功能衰竭、休克,排除他殺。目前相關部門正組織家屬與周某調解,事件背后的監護責任與法律問題引發廣泛關注。
一、事件還原:燙傷未及時就醫,8天釀成悲劇
根據官方通報,死者張某是安徽懷遠縣人,歿年12歲,長期由姑表親戚周某一家在汕頭的餐飲店內照料。2023年1月2日,張某在店內自行燒水準備洗澡時,不小心打翻了裝開水的鍋,四肢都被燙傷。
事發后,周某第一時間為張某購買了燙傷藥膏,但作為法定監護人的張某父親,并未將孩子及時送往醫院接受專業治療。直到1月10日上午,周某發現張某倒在店內,緊急呼叫120后,醫護人員到場確認其已死亡。
警方通過調查走訪、現場勘查和尸體檢驗等一系列偵查措施,最終查明了死因:張某是因開水燙傷后引發多器官炎癥反應,進而導致急性腎功能衰竭、休克死亡,徹底排除他殺可能。此外,張某身上的輕微陳舊傷,經查是其父親平時管教時造成的,與本次死亡無關。
二、法律解析:這3個責任問題必須搞懂!
1. 父親的監護責任:未及時送醫是否涉嫌失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條和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監護人,必須承擔起保障孩子生活、健康、安全的監護職責,其中就包括及時處理孩子的傷病情況 。
張某燙傷后,父親未及時送醫,最終導致孩子因感染引發多器官問題死亡,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監護義務。要知道,開水燙傷尤其是四肢大面積燙傷,很容易引發感染,一旦感染失控可能導致膿毒血癥、感染性休克,進而損傷腎臟等重要器官,絕非單純涂抹藥膏就能解決 。作為監護人,父親理應預見延誤治療的風險,其疏忽大意的行為與孩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情況下甚至可能面臨監護資格被撤銷的后果 。
2. 親戚周某的責任:長期照料需擔責嗎?
周某作為長期照料張某的親戚,事發后及時購買了燙傷藥膏,從行為上看已盡到合理的照料義務。結合類似案例來看,近親屬無償代為照看未成年人時,構成法律上的委托監護關系,但責任認定有明確標準——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本案中,周某既沒有故意造成張某受傷,也不存在未及時提供救助、放任傷情惡化的重大過失,因此大概率不需要承擔主要責任。但考慮到是長期照料的特殊關系,相關部門組織調解可能會從公平角度協商補償事宜,而非法律意義上的侵權賠償。
3. 調解的法律依據:人身損害糾紛可自愿協商
目前相關部門組織的調解,符合《民事訴訟法》中關于人身損害糾紛調解的規定,即基于雙方自愿、合法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協商賠償事宜。調解的核心會圍繞責任劃分和賠償項目展開,比如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具體金額需要雙方協商確定。
如果調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根據各方過錯程度作出判決。但調解的優勢在于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且結果是雙方自愿達成的,更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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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監護無小事,這些教訓要牢記!
這起悲劇的發生,本質上是監護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的。12歲孩子的自我保護能力有限,無論是父母還是受托照料的親戚,都不能忽視安全隱患和傷病處理的重要性。
在此提醒大家:第一,作為父母,無論工作多忙,都不能放棄對孩子的監護責任,孩子受傷后一定要第一時間送醫,切勿抱有僥幸心理;第二,受托照料親戚或朋友的孩子時,要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遇到傷病等情況及時告知監護人并建議送醫;第三,燙傷后切勿只依賴藥膏,尤其是大面積燙傷,必須及時就醫處理,避免感染引發更嚴重的并發癥,比如急性腎損傷、多器官功能障礙等 。
這件事引發了網友的熱烈討論:有人認為父親未及時送醫是主要原因,理應承擔全部責任;也有人覺得親戚長期照料,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你覺得這件事誰的責任更大?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汕頭市金平區鮀江街道辦事處2026年1月6日情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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