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跨國婚姻的解散糾紛中,財產分割始終是核心焦點。對于與南非配偶結婚的中國人而言,南非家庭法有著獨特的婚姻財產制度、涉外管轄規則,直接決定財產分割的結果。
一、先明確:南非法院的管轄前提(離婚財產分割的基礎)
要在南非處理離婚及財產糾紛,首先需滿足南非法院的管轄權要求。根據《離婚法》(Divorce Act 70 of 1979)第 2 (1) 條規定,只要夫妻一方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南非法院即擁有管轄權:一是在法院轄區內定居;二是在南非通常居住,且截至起訴前已連續居住滿一年。這意味著,無論中國人是定居南非,還是在南非連續居住滿一年,都可通過南非法院啟動離婚程序,進而處理財產分割問題。
二、核心規則:南非三種婚姻財產制度,直接決定財產怎么分
南非《婚姻財產法》(Matrimonial Property Act 88 of 1984)明確了三種婚姻財產制度,財產分割方式完全依附于婚姻所適用的制度,且默認規則與中國差異顯著,需重點關注:
1. 夫妻共同財產制(默認制度,無婚前協議時適用)
這是南非最普遍的婚姻財產制度,若中國人與南非配偶結婚時未簽訂婚前協議,將自動適用該制度。核心規則是:夫妻雙方的所有資產和負債合并為 “共同財產”,離婚時需平均分割。需注意的是,無論資產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均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各得 50%。
2. 排除累積制的分別財產制(需通過婚前協議明確約定)
若夫妻簽訂婚前協議,明確約定 “排除累積制”,則婚姻期間雙方財產各自獨立,互不干涉。但 2023 年《KG 判決》(KG v 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and Others [2023] ZACC 32)生效后,該制度下的財產分割有了重大變化:此前僅 1984 年 11 月 1 日前結婚的夫妻可申請財產重新分配,如今所有此類婚姻的配偶,均可基于公平原則,向法院申請財產重新分配。法院將綜合雙方的直接或間接貢獻(如經濟投入、家務勞動、育兒付出等),作出合理的分割判決。
3. 適用累積制的分別財產制(婚前協議未排除則自動適用)
若婚前協議未明確排除 “累積制”,則默認適用該制度。核心規則是:婚姻期間夫妻財產仍歸各自所有,但離婚時需計算雙方財產的 “增長額”(離婚時財產價值減去結婚時財產價值),財產增長較少的一方,有權獲得雙方增長額差額的一半作為補償。例如:丈夫婚前財產 100 萬南非蘭特,離婚時增至 200 萬(增長 100 萬);妻子婚前財產 50 萬,離婚時增至 100 萬(增長 50 萬),則妻子可向丈夫主張(100 萬 - 50 萬)÷2=25 萬的補償。
此外,南非法律改革委員會(SALRC)已提議將默認婚姻財產制度改為 “適用累積制的分別財產制”,未來可能影響財產分割規則,需持續關注立法動態。
三、法院分割財產的額外考量因素
除了婚姻財產制度的基礎規則,南非法院在作出財產相關判決時,還會綜合以下因素,靈活調整分割結果:
1.子女撫養費:根據《離婚法》第 6 (3) 條,父母需共同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直至子女自立(包括生活、教育、醫療、住宿等合理需求),承擔比例按雙方經濟能力確定。這部分費用會優先從夫妻共同財產或各自財產中列支。
2.配偶撫養費:法院可判決一方支付康復性或長期撫養費(如幫助無經濟收入的配偶重新融入職場的短期費用,或因年老、疾病無法工作的長期費用),但不能強制判決一次性支付,僅允許雙方通過協議約定一次性補償。法院會結合雙方的收入水平、婚姻持續時間、各自需求等因素綜合判定。
3.特殊財產權益分配:若一方有養老金、公積金等福利,法院可下令將部分或全部權益分配給另一方;若一方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法院可能判決其沒收部分或全部財產利益。
四、涉外離婚的特殊規則(中國人需重點關注)
1. 適用法律的確定
婚姻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默認以 “結婚時丈夫的住所地法律” 為準,除非夫妻雙方明確約定了適用的法律。但南非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指出該規則存在違憲性,提議改為綜合多因素的 “階梯式判斷標準”,目前仍按現行規則執行,需提前明確準據法。
2. 外國離婚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若中國人與南非配偶已在其他國家辦理離婚,南非法院將根據《離婚法》第 13 條承認該判決的效力,前提是判決生效時,夫妻一方在該國定居、通常居住或擁有該國國籍。但需注意:判決中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通常可直接執行,但監護權、探視權等涉及子女的內容,南非法院有權基于 “子女最佳利益” 重新裁量,不一定自動執行。
3. 外國離婚后的財產主張
外國離婚判決生效后,一般不能再向南非法院主張新的財產分割請求,除非能證明判決存在欺詐,或該財產主張在外國判決中明確被保留。但子女撫養費和配偶撫養費可因雙方經濟狀況、子女需求等情況變化,隨時申請法院調整。
五、協議效力與爭議解決方式
1. 婚前 / 婚后協議的效力
婚前協議和婚后協議(需符合《婚姻財產法》第 21 條規定)只要簽訂程序合法,即可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在南非簽訂的協議需滿足:夫妻雙方簽字、兩名合格證人見證、公證人公證,且在簽訂后 3 個月內到 deeds 辦公室登記。外國簽訂的協議,若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南非法院也會認可,但不得違反南非公共政策(如約定放棄子女撫養費、限制配偶基本權利的條款無效)。
2. 爭議解決方式
南非法院鼓勵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財產糾紛:根據《統一法院規則》(URC)第 41A 條,雙方需提交是否同意調解的書面通知,無合理理由拒絕調解的,可能面臨不利的訴訟費用判決。調解或非正式仲裁達成的協議,需納入法院判決才具有強制執行力。
六、關鍵提醒
對與南非配偶離婚的中國人而言,財產分割的核心在于 “明確婚姻財產制度”—— 婚前協議是決定財產歸屬的關鍵工具,建議結婚前務必簽訂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明確約定財產制度和分割規則。若未簽訂協議,需默認適用 “夫妻共同財產制”,做好資產合并分割的準備。
此外,需提前留存財產憑證(如婚前財產清單、婚姻期間資產購置證明、收入流水等),涉及信托資產的,若信托是為了逃避財產分割義務而設立,可向法院申請 “刺破信托面紗”,主張將信托資產納入分割范圍。
免責聲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發生變更。本文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構成法律建議。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糾紛,請立即聯系我們咨詢專業涉外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