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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蔣某出資1萬元并取得股權證,但從未被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也未在工商部門登記,更未參與經營管理或分紅。公司雖在內部承認其“股東”身份,卻始終未完成增資決議及變更登記,出資未轉化為公司資本。法院認為,蔣某的出資目的無法實現,其請求返還投資款未過訴訟時效,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13日,某經貿公司向蔣某出具收據一份,載明收到蔣某交來股金10000元,某經貿公司加蓋財務章予以確認。2005年6月28日,某經貿公司向蔣某簽發股權證,股權比例為0.833‰,簽發人王某。某經貿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9日,注冊資本700萬元,股東出資情況如下:楊某出資70萬元,占股10 %;胡某出資105萬元,占股15 %;金某出資140萬元,占股20 %;王某出資385萬元,占股55%。2011年5月13日,某經貿公司申請股權變更登記,變更后為:楊某出資70 萬元,占股10 %;胡某出資105 萬元,占股15 %;新疆某廠出資140萬元,占股20 %;王某出資385 萬元,占股55 %。2015 年5月17日,某經貿公司申請股權變更登記,變更后為:楊某出資70萬元,占股10 %; 胡某出資105萬元,占股15 %;王某出資525萬元,占股75 %。
蔣某主張與某經貿公司存在股權認購關系,并向該公司支付了10000元,但是其并未記載于股東名冊或公司章程之中,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分紅等。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經貿公司退還投資款10000元。某經貿公司認為,公司已經向蔣某發放股權證,雖然對外蔣某并非某經貿公司的股東,但對內某經貿公司認可其系公司股東,故不同意返還款項。
【案件焦點】
能否依據股權證認定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六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
【典型意義】
1.股東資格須同時具備“出資”實質要件與“章程+名冊+登記”形式要件;股權證僅能證明出資事實,無設權效力。
2.公司增資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缺少任一環節,新出資人即可要求退款。
3.判斷股東身份應綜合審查:真實投資意思、實際出資、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享有股東權利及外部公示外觀;任一環節缺失,出資人即可主張返還。
【裁判結果】
一審:公司返還蔣某1萬元投資款;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新01 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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