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玉良
“效率不能以犧牲公正為代價,簡化程序不應模糊是非邊界。”近日,在與知名律師李向安交談時,他對當前刑事訴訟中廣泛適用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深刻反思。李向安指出,這項旨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制度,在實踐中卻可能侵蝕著刑事訴訟的根基——以審判為中心的客觀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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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正式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來,該制度因其在緩解“案多人少”矛盾、快速化解社會糾紛方面的顯著效果,得到司法系統的大力推行。數據顯示,近年來適用該制度審結的案件已占公訴案件總量的相當比例。制度設計的初衷,是通過鼓勵被追訴人自愿認罪、接受處罰,換取程序簡化與量刑優惠,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
然而,李向安律師犀利地指出,在這一“控辯協商”的框架下,司法公正的天平正面臨被架空的危險。“當定罪量刑的關鍵從法庭上的證據對抗與事實查明,前移至審查起訴階段的‘辦公室協商’,審判的中心地位便被實質性削弱了。”他強調,檢察官在協商中同時扮演著追訴者與量刑建議者的雙重角色,其主導地位可能擠壓辯護空間,使得“自愿認罪”的真實性與明智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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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某些案件暴露出的問題印證了這一擔憂。個別被告人因信息不對稱、對法律后果的誤判或來自盡快結案的壓力,可能在未充分理解或在不完全自愿的情況下選擇認罪。而一旦達成認罪認罰協議,法庭審理往往流于形式,法官對案件事實與證據的實質性審查功能萎縮,難以有效發揮糾正錯誤、防范冤假案件的最后防線作用。李向安警告:“當‘協商’取代‘審判’,‘合意’覆蓋‘查明’,我們失去的不僅是一場庭審,更是對客觀真相不懈追求的司法精神。”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我國近年來司法改革的核心命題之一,其要義在于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然而,認罪認罰制度的泛化適用,在某種程度上與此目標形成了張力。李向安分析,在大量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中,法庭調查與辯論被極大簡化,證人、鑒定人出庭率進一步降低,證據的當庭出示、質證環節被書面審查所替代。法官的裁判重心,從獨立判斷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應處何刑,偏移至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與“合法性”,這導致法庭本應具備的糾錯機制與權利救濟功能被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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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的實質化,要求法官直面證據、親歷聽審、獨立裁斷。”李向安指出,“若因被告人認罪而省略了對證據鏈條是否牢固、事實是否清楚的嚴格審視,實則是將檢察環節的認定結論直接‘背書’為判決。這無異于將訴訟的‘中心’從法庭拱手讓出,使審判淪為對審前合意的確認程序。”
針對當前困境,李向安并非主張簡單廢除認罪認罰制度,而是呼吁進行系統性調整與糾偏,使其回歸輔助性、例外性的定位,真正服務于公正前提下的效率提升。他提出若干改革路徑:首先,必須強化并實質化對認罪“自愿性”、“明知性”與“真實性”的司法審查。法官應超越形式審查,建立更為精細的審查機制,尤其在重罪案件中,不能因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明標準。其次,必須充分保障被追訴人,特別是弱勢群體的有效辯護權。確保律師或辯護人能夠提供實質法律幫助,而非“見證式”在場。再次,應嚴格限制認罪認罰制度的適用范圍,對于可能判處重刑、案情復雜或存在重大爭議的案件,應慎用乃至不用,堅持通過完整的庭審程序查明真相。最后,司法績效考核應擺脫“適用率”的片面導向,杜絕為追求數字而誘導或變相強迫認罪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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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司法的靈魂與生命線。”李向安稱,“任何制度的創新,都應以夯實公正為根本旨歸。回歸以審判為中心,不是對效率價值的否定,而是為了構筑一個更堅實、更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公正體系。唯有當每一份有罪判決都歷經法庭的嚴肅檢驗,司法的權威與公信力才能在人民心中真正樹立。”
在追求社會治理效能與司法現代化的今天,李向安的警示如同一記清醒的鐘聲。如何在繁簡分流與權利保障、效率提升與公正堅守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不僅是立法者與司法者的課題,更是關乎每個人對法治社會信心的時代考題。回歸審判中心主義,或許正是這份答卷不可或缺的破題之鑰。
(李向安律師:以無罪辯護、刑民交叉、替人翻案著稱于法律界,已成功辦理多起重大案件,具有良好綜合素質能力。其“弘揚人性法治之精神,恪守做人做事之道德”之為人宗旨,贏得社會廣泛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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