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真偽、履職效率、違規建房,糾紛如何層層升級?
2009年5月19日,江蘇灌云縣居民李先生家中失竊,價值200余萬元的票據及相關資料不翼而飛。誰也未曾料到,這起看似簡單的失竊案,在隨后的16年間竟逐步牽扯出刑事定性分歧、簽名真實性爭議、土地使用糾紛及多輪信訪協調難題,最終演變為橫跨兩代、牽涉多個部門的復雜事件。
據李先生陳述,2009年案發后他當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灌云縣四隊派出所隨即介入調查。當年6月,涉案人員承認取走了資料,經查確認這些資料為產權房共有資料,后續被用作解決債務糾紛的證據。但令他困惑的是,被取走的票據和資料始終未能追回,公安機關也始終未出具正式處理結論。
經過長達12年的反復溝通與追索,2021年3月25日,四隊派出所終于向李先生出示了相關結論文件。然而這份遲到的結論非但未能平息爭議,反而引發了新的矛盾。李先生表示,他多次要求查看文件上報案人的簽名及手印原件,均被對方拒絕,對方僅向其出示了一份接收通知單,而該通知單上的簽名同樣被指偽造。李先生稱其妻子去進行筆跡鑒定,當時已確認文件上的簽名為偽造,但此后相關部門對這一結論始終不提不問,每次他要求拍照、復印文件留存核對,對方就用接收通知單搪塞過去,始終剝奪他合法的核對與留存權利。李先生對文件上報案人的簽名、手印真實性提出質疑,認為系他人偽造,同時表示派出所拒絕其對該文件進行拍照、復印,剝奪了其核對留存的權利。
2021年11月18日,灌云縣公安局正式下達《不予立案通知書》,以“無犯罪事實”為由駁回了李先生的立案申請。此后,李先生先后向縣公安局申請復議、向連云港市公安局申請復核,均收到了“維持原決定”的結果。2022年1月,他又向灌云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同年12月,檢察院出具《立案監督審查通知書》,明確該案屬“經濟糾紛”范疇,不符合刑事立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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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通知 圖一 (李先生提供)
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明確,失竊資料實為李先生與吳某合伙開發小產權房的共同資料。因雙方存在債務糾紛,2009年5月19日,吳某家屬姚某持鑰匙進入李先生家中取走資料,用于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債務糾紛,而相關債務案件已由地方法院審理并執行完畢。這一核查結果,也成為后續司法程序維持“不予立案”決定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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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回復 圖二 (李先生提供)
但李先生始終堅持文件簽名系偽造,認為這一核心問題直接導致后續復議、復核、立案監督等所有程序喪失了公正基礎,對整個處理結果不予認可。同時,案件陳述中也證明,姚某在家中無人時,私自取走資料,但地方卻不認可盜竊事實。對于“經濟糾紛”的說法,李先生方并不認可。針對這一質疑,灌云縣公安局在2025年8月14日出具的《關于李先生反映問題的回復》中明確回應,該案經復議、復核、立案監督等法定程序層層核查,均維持不予立案決定,不存在通過偽造材料規避立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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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回復 圖三 (李先生提供)
此外,從2009年報案至2021年首次獲得正式《不予立案通知書》,長達12年的處理周期,也是李先生反復反映的重點問題。李先生認為相關部門在案件處理中存在履職拖沓、效率低下的情況,而正是這一拖延與消極處理,直接導致其后續維權陷入被動局面,權益受損范圍持續擴大。
隨著時間推移,這起歷史遺留問題更與現實土地權益深度綁定。李先生表示,由于失竊的《土地轉讓權合同》等核心資料未能追回,他始終無法有效主張相關土地的合法使用權益,這也間接導致他人在爭議土地上擅自建設房屋的情況發生。2025年12月,李先生向信訪部門提交材料反映問題,唐某、林某等人已在爭議土地上建造了4間三層樓房、7間平房(部分已售出),還擅自拆除了30戶業主共用的化糞池。2025年5月,李先生就此報案后,涉事地正在建設的3間樓房被暫停施工,但爭議土地的權屬認定、違規建設處理等核心問題仍未得到實質性解決。
2025年6月,在李先生的進一步反映下,四隊派出所領導人員介入協調,從取走資料的涉事方取回了《土地轉讓權合同》和居委會《證明》的復印件,但資料原件仍未能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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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與轉讓合同 圖四、五 (李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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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與轉讓合同 圖四、五 (李先生提供)
在司法程序未能達成訴求后,李先生轉而通過信訪渠道表達主張。2023年4月,他向省級巡視組反映情況,相關事項交辦后未取得預期進展;2024年4月、7月,他兩次向江蘇省級部門申訴,回復仍為維持原不予立案決定;2025年4月,其妻子赴公安部反映情況,卻被認定為擾亂秩序,被當地執行部門傳喚。
2025年及2026年間,李先生及妻子多次嘗試赴京反映情況,均被攔截并傳喚返回。灌云縣公安局出具的《傳喚證》顯示,傳喚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理由為“涉嫌擾亂單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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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證 圖六 (李先生提供)
對此,李先生對相關處置行為存有極大異議。他稱,2025年7月9日,身患肺癌且剛做完手術的他在豐臺站被攔截時,對方不顧其身體狀況進行推搡,并強行索要病歷,直至妻子報警才得以脫身。而地方機關在回復中則明確,相關傳喚行為均依法依規進行,未超過法定時限,程序合法合規。
2025年6月26日,李先生稱灌云縣地方公安局口頭告知兩項處理意見:一是通過經偵部門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剩余糾紛;二是禁止其越級上訪。這一意見進一步加劇了雙方的分歧,讓矛盾陷入僵局。
截至2025年12月,該案在法律程序上已形成閉環:縣、市兩級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經復議、復核確認,檢察機關立案監督也維持了“經濟糾紛”的定性,刑事立案路徑已完全窮盡。李先生提出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取走資料人員責任”、“賠償207.128萬元損失”三大訴求,均未獲得支持。
目前,李先生仍對公安機關的履職情況持異議,拒不接受“經濟糾紛”的定性,持續通過信訪渠道表達訴求。這場跨越16年的糾紛,已從最初的資料遺失爭議,逐步演變為程序公正爭議、信訪秩序規范與土地權屬糾紛交織的局面,其最終解決仍需多方協同協調、依法疏導化解、積極處理問題、保障合法權益。
事件后續進展,媒體持續關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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