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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貸款詐騙罪刑事辯護指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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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賦能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

      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金融信貸作為企業融資和個人資金周轉的重要渠道,其規模不斷擴大,但與此同時,貸款領域的刑事風險也日益凸顯。貸款詐騙罪作為金融詐騙犯罪的重要類型,不僅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也直接威脅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因此成為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對象。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存在諸多疑難問題,如“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此罪與彼罪的區分、犯罪數額的計算等,這些問題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對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產生決定性影響。

      基于此,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結合多年來辦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實務經驗,以及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和《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撰寫本貸款詐騙罪刑事辯護指南。本指南旨在系統梳理貸款詐騙罪的司法裁判規則,提煉精準有效的辯護策略,為身陷貸款詐騙相關刑事糾紛的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指引,也為刑事辯護同行提供有益的參考。本指南嚴格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所有裁判規則均源自權威司法案例,所有辯護策略均建立在實務經驗與法理分析之上,力求專業、嚴謹、實用。

      本團隊由張萬軍教授領銜,張萬軍教授兼具多重專業身份: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文法學院法學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同時,張萬軍教授還擔任包頭市江蘇商會會長、包頭市政府法律顧問團成員、包頭市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包頭政法委執法監督專家庫成員等職務,并被聘為包頭市檢察院第二期“1帶N提素能補短板共成長”導師。張萬軍教授從事刑事辯護工作二十余年,長期專注于重大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領域的刑事辯護,具備豐富的重大案件辯護經驗,曾承辦某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貪污、受賄案,以及多起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及死刑案件,成功實現檢察院不起訴、二審改判死緩等有效辯護效果。在執業過程中,張萬軍教授始終注重將刑事法理融入辯護實踐,善于借鑒中華法系“情理法”衡平的傳統法智慧,以學術積淀賦能刑事辯護,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張萬軍教授兼具法學教研與司法實務雙重經歷,能夠將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深度融合,對貸款詐騙罪等金融犯罪案件的司法尺度有著精準的把握,為辯護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第三部分 貸款詐騙罪的律師辯護策略——以核心裁判規則為基礎

      辯護策略是律師在刑事辯護過程中,為實現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標,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制定并實施的一系列辯護方案和方法。本部分將以第二部分梳理的核心裁判規則為基礎,結合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的實務經驗,從無罪辯護、定性辯護、罪輕辯護三個維度,系統提煉貸款詐騙罪的律師辯護策略,為實務辯護提供具體的操作指引。

      一、無罪辯護策略:聚焦“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

      根據郭建升被控貸款詐騙案確立的裁判規則,“非法占有目的”是貸款詐騙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因此,無罪辯護的核心策略就是否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一)審查貸款的實際用途,證明貸款用于合法經營活動

      貸款的實際用途是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如果行為人將貸款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非用于個人揮霍、違法犯罪活動等,那么通常可以否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時,應當重點審查貸款的資金流向,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如銀行轉賬記錄、財務憑證、購銷合同、生產經營記錄等,證明貸款確實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例如,在郭建升被控貸款詐騙案中,辯護律師通過審查貸款的資金流向,證明郭建升將貸款用于企業經營活動,而非個人揮霍,最終成功為郭建升爭取到無罪判決。在實務中,辯護律師還可以申請司法會計鑒定,對貸款的資金流向和使用情況進行專業的審計,以增強證據的說服力。同時,辯護律師還應當審查行為人在貸款后是否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如是否購置生產設備、是否招聘員工、是否簽訂業務合同等,這些事實都可以作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二)分析不能歸還貸款的原因,證明系客觀原因所致

      行為人不能歸還貸款的原因也是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能歸還貸款是由于經營不善、市場風險、政策調整等客觀原因所致,而非行為人主觀上不想歸還,那么就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時,應當重點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行為人不能歸還貸款的客觀原因。

      例如,辯護律師可以收集企業的經營狀況資料,如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市場分析報告等,證明企業因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鏈斷裂,無法歸還貸款;可以收集相關政策文件,證明因國家政策調整導致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從而無法歸還貸款;可以收集市場行情資料,證明因市場波動導致企業的產品滯銷,資金無法回籠,從而無法歸還貸款。同時,辯護律師還應當審查行為人在不能歸還貸款后是否采取了積極的補救措施,如與金融機構協商延期還款、提供新的擔保、積極籌措資金等,這些行為也可以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歸還貸款的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審查行為人對償還貸款的主觀態度,證明其具有歸還意愿

      行為人對償還貸款的主觀態度直接反映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在貸款前后始終表示愿意歸還貸款,并且積極采取措施償還貸款,那么就可以否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時,應當重點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行為人具有歸還貸款的意愿。

      例如,辯護律師可以收集行為人與金融機構的溝通記錄,如會議紀要、電子郵件、短信、通話錄音等,證明行為人在貸款到期前主動與金融機構溝通,協商還款事宜;可以收集行為人向金融機構出具的還款承諾、還款計劃等書面材料,證明其具有歸還貸款的明確意愿;可以收集擔保單位的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擔保單位愿意承擔擔保責任,進一步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歸還貸款的意愿。同時,辯護律師還應當審查行為人是否存在逃避還款的行為,如轉移財產、隱匿行蹤、銷毀賬目等,如果不存在這些行為,也可以作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四)審查貸款申請材料的瑕疵,區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

      在貸款申請過程中,行為人可能會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夸大經營規模等瑕疵行為,但這些行為并不必然構成貸款詐騙罪。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時,應當區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界限,對于僅存在輕微瑕疵的貸款申請行為,應當認定為民事欺詐,而非刑事詐騙。

      根據郭建升被控貸款詐騙案的裁判規則,貸款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必須是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起到重要作用的欺騙行為。如果行為人在貸款申請過程中提供的虛假材料并非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關鍵依據,那么就不能認定其構成貸款詐騙罪。例如,行為人在貸款申請材料中對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了輕微夸大,但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主要是基于企業提供的有效擔保,那么這種輕微夸大行為就屬于民事欺詐,不構成貸款詐騙罪。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時,應當重點審查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決策依據,判斷行為人提供的虛假材料是否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決策產生了實質性影響,如果沒有產生實質性影響,就可以否定其構成貸款詐騙罪。

      二、定性辯護策略:精準區分此罪與彼罪

      根據朱成芳等金融憑證詐騙、貸款詐騙案、張北海等人貸款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案等案例確立的裁判規則,貸款詐騙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罪名存在明顯區別。定性辯護的核心策略就是準確區分此罪與彼罪,將貸款詐騙罪變更為較輕的罪名,或者將指控的貸款詐騙罪否定,認定為其他不構成犯罪或罪名較輕的行為。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一)區分貸款詐騙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聚焦犯罪手段與犯罪目的

      根據朱成芳等金融憑證詐騙、貸款詐騙案的裁判規則,貸款詐騙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核心區別在于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的不同。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時,應當重點審查行為人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準確區分兩罪。

      如果行為人使用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其最終目的是騙取貸款,那么應當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如果行為人直接使用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騙取資金,其目的是直接實現金融憑證票面上的權利,那么應當認定為金融憑證詐騙罪。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時,應當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如貸款合同、抵押合同、金融憑證、資金流向記錄等,證明行為人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從而準確區分兩罪。

      例如,在朱成芳等金融憑證詐騙、貸款詐騙案中,辯護律師通過審查案件事實,證明朱成芳使用偽造的銀行存單作為抵押騙取貸款,其最終目的是騙取貸款,而非直接實現存單票面上的權利,因此成功將指控的金融憑證詐騙罪變更為貸款詐騙罪。在實務中,辯護律師還可以結合張北海等人貸款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案確立的裁判規則,審查行為所使用的憑證是否屬于銀行結算憑證,進一步準確區分兩罪。如果行為所使用的憑證不屬于銀行結算憑證,那么就不能認定為金融憑證詐騙罪。

      (二)區分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聚焦“非法占有目的”

      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核心區別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貸款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騙取貸款罪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要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騙取貸款罪。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如果無法完全否定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但可以否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就可以將貸款詐騙罪的指控變更為騙取貸款罪,從而減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在區分兩罪時,應當重點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體審查要點可以參考無罪辯護策略中關于“非法占有目的”否定的相關內容。如果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可以證實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那么就應當認定為騙取貸款罪,而非貸款詐騙罪。例如,行為人在貸款申請過程中提供了虛假的財務報表,但將貸款用于企業經營活動,未能歸還貸款系因經營不善所致,且行為人具有歸還貸款的意愿,那么就應當認定為騙取貸款罪,而非貸款詐騙罪。

      (三)區分貸款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聚焦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

      貸款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核心區別在于犯罪對象和犯罪客體的不同。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金融機構的貸款;犯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的資金所有權。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不特定的,包括各類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時,應當重點審查行為人的犯罪對象和犯罪客體,準確區分兩罪。

      如果行為人通過簽訂貸款合同的方式,向金融機構騙取貸款,那么應當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如果行為人通過簽訂其他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向非金融機構的單位或個人騙取財物,那么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時,應當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如合同文本、資金流向記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明行為人的犯罪對象和犯罪客體,從而準確區分兩罪。例如,行為人通過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向其他企業騙取貨款,那么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如果行為人通過簽訂貸款合同,向銀行騙取貸款,那么應當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四)區分貸款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聚焦是否存在“欺騙行為”和“非法占有目的”

      貸款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的核心區別在于是否存在“欺騙行為”和“非法占有目的”。民間借貸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行為人在借款過程中通常不存在欺騙行為,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貸款詐騙罪是刑事犯罪,行為人在貸款過程中存在欺騙行為,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如果能夠證明行為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糾紛屬于民間借貸糾紛,而非貸款詐騙犯罪,那么就可以成功為行為人進行無罪辯護。

      辯護律師在區分兩罪時,應當重點審查行為人是否存在欺騙行為和“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在借款過程中如實告知金融機構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重要信息,不存在欺騙行為,且具有歸還借款的意愿和能力,那么就屬于民間借貸糾紛;如果行為人在借款過程中存在欺騙行為,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就構成貸款詐騙罪。例如,行為人在向金融機構借款時,如實提供了自己的財產狀況、經營狀況等信息,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未能歸還借款系因客觀原因所致,那么就屬于民間借貸糾紛,而非貸款詐騙罪。


      (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

      三、罪輕辯護策略:充分利用各項量刑情節

      根據孟某貸款詐騙案確立的裁判規則,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應當綜合考量犯罪數額、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各項量刑情節。罪輕辯護的核心策略就是充分利用各項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最大限度地減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一)準確認定犯罪數額:扣除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

      根據孟某貸款詐騙案的裁判規則,貸款詐騙的犯罪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其中以利息名義給付的錢款應當折抵為支付的本金。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時,應當重點審查行為人的還款情況,準確認定犯罪數額,從而減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在審查還款情況時,應當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如銀行還款記錄、收據、轉賬憑證等,證明行為人在案發前已經歸還的貸款數額。對于行為人以利息名義給付的錢款,應當主張折抵為支付的本金,從犯罪數額中扣除。例如,在孟某貸款詐騙案中,一審法院未將孟某已支付的利息從貸款詐騙金額中扣除,導致認定的犯罪數額偏高,二審律師提出了扣除已支付利息的辯護意見,被法院采納,從而減輕了孟某的刑事責任。在實務中,辯護律師還可以申請司法會計鑒定,對行為人的還款情況和犯罪數額進行專業的審計,以確保犯罪數額的認定準確無誤。

      (二)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對于自愿認罪認罰的被告人,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辯護律師在辦理貸款詐騙罪案件時,應當積極引導行為人認罪認罰,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減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在引導行為人認罪認罰時,應當首先向行為人普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告知其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確保行為人在自愿、明知的前提下作出認罪認罰的決定。同時,辯護律師應當與檢察機關積極溝通,就認罪認罰的具體內容,如指控的罪名、犯罪數額、量刑建議等進行協商,爭取檢察機關提出較輕的量刑建議。在庭審過程中,辯護律師應當向法庭強調行為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請求法庭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行為人從寬處罰。例如,在孟某貸款詐騙案中,孟某在二審期間自愿認罪認罰,辯護律師據此提出了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被法院采納,從而減輕了孟某的刑事責任。

      (三)積極退贓退賠,爭取被害人諒解

      退贓退賠是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對于積極退贓退賠,彌補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被告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律師在辦理貸款詐騙罪案件時,應當積極引導行為人退贓退賠,爭取金融機構的諒解,從而減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在引導行為人退贓退賠時,應當與行為人及其家屬積極溝通,告知其退贓退賠的法律意義,爭取其配合。同時,辯護律師應當與金融機構積極協商,就退贓退賠的數額、方式、期限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退贓退賠協議。在取得金融機構的諒解后,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將退贓退賠協議和諒解書提交給司法機關,請求司法機關對行為人從輕處罰。例如,在某貸款詐騙案中,辯護律師積極協調行為人及其家屬退賠了全部贓款,取得了金融機構的諒解,法院據此對行為人從輕處罰,判處了緩刑。

      (四)審查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除了上述量刑情節外,貸款詐騙罪案件中還可能存在其他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如自首、立功、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等。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時,應當全面審查案件事實,發現并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充分利用這些量刑情節,最大限度地減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例如,辯護律師應當審查行為人是否存在自首情節,即是否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存在自首情節,應當請求司法機關對行為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辯護律師應當審查行為人是否存在立功情節,即是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如果存在立功情節,應當請求司法機關對行為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辯護律師還應當審查行為人是否為初犯、偶犯,是否具有悔罪表現,是否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等,這些酌定情節也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

      五、上下游犯罪的辯護策略:結合洗錢罪等罪名的裁判規則

      根據李某、王某貸款詐騙、洗錢案確立的裁判規則,貸款詐騙罪的上下游犯罪認定存在諸多爭議,辯護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當結合相關裁判規則,制定針對性的辯護策略。

      對于涉及洗錢罪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重點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洗錢的主觀故意,即是否明知是貸款詐騙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實施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如果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行為人具有洗錢的主觀故意,那么就不能認定其構成洗錢罪。同時,辯護律師還應當審查洗錢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根據李某、王某貸款詐騙、洗錢案的裁判規則,洗錢罪“情節嚴重”的認定采用“數額+情節”的綜合判斷標準,辯護律師應當結合洗錢的金額、上游犯罪的性質、情節、行為人對洗錢的認知程度、洗錢的具體方式、洗錢行為對司法的妨礙程度、洗錢的獲利情況、與上游犯罪人的量刑平衡等因素,論證行為人的洗錢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從而爭取適用較輕的刑罰檔次。

      在主觀故意的審查方面,辯護律師可從以下角度切入:一是審查行為人是否與上游貸款詐騙犯罪人存在事前通謀,若行為人對上游犯罪并不知情,僅是受他人委托提供資金賬戶等幫助,且未從中獲取非法利益,可主張其不具有洗錢的主觀故意;二是審查行為人獲取資金時的具體情境,如資金轉移的方式、時間、對價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正常的商業往來背景,若存在真實的交易基礎,可否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觀認知;三是審查行為人的認知能力和從業背景,對于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的普通行為人,若其對資金來源的判斷基于合理的信賴,即使客觀上幫助轉移了犯罪所得,也可主張其缺乏洗錢的主觀故意。

      此外,辯護律師還需準確區分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根據李某、王某貸款詐騙、洗錢案的裁判規則,兩罪存在想象競合的情形,應從一重罪處罰。辯護律師應重點審查行為人掩飾、隱瞞的對象是否屬于“貸款詐騙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及行為方式是否屬于洗錢罪規定的法定情形(如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通過轉賬或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等)。若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落入洗錢罪的法定行為方式范疇,僅屬于一般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且犯罪情節較輕,可主張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或爭取更輕的量刑。

      對于貸款詐騙罪上游犯罪的辯護,若行為人被指控為貸款詐騙罪的共犯并涉嫌洗錢等下游犯罪,辯護律師可先從上游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入手,若能成功否定上游貸款詐騙罪的成立,那么下游的洗錢罪等罪名自然失去成立基礎。例如,通過論證上游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將上游行為認定為騙取貸款罪或民間借貸糾紛,進而否定下游洗錢罪的成立。

      同時,對于涉及單位的上下游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應審查行為是否屬于單位行為。若行為人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相關行為,且資金用于單位經營活動,應主張由單位承擔相應責任,而非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若單位內部人員擅自實施相關行為,超出單位授權范圍,且未將資金用于單位經營,應主張為個人犯罪,與單位無關,從而縮小追責范圍。

      最后,辯護律師還應關注上下游犯罪的證據關聯性。對于下游犯罪的指控,若證據僅能證明行為人實施了資金轉移行為,但無法充分證明該資金與上游貸款詐騙犯罪存在直接關聯,可主張證據不足,請求司法機關對下游犯罪的指控不予認定。同時,積極收集行為人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協助追回涉案資金等證據,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附近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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