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領域,包工頭與農民工的身影隨處可見。包工頭通常負責組織、帶領農民工進行具體的施工工作。然而,二者之間法律關系的界定,在實踐中卻常常引發爭議。
網友咨詢:
建筑工程中包工頭與農民工是勞動關系嗎?
徐甜律師解答:
一般情況下,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從主體資格來看,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需是依法成立的組織,而包工頭往往是個人身份,不具備作為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從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而言,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需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全面勞動管理,雖然包工頭對農民工有一定管理,但這種管理并非基于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更多是依據工程施工的實際需要,與勞動關系中的管理從屬性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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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甜律師補充: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徐甜律師
江蘇蘇泓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擅長各類經濟糾紛民事案件和經濟類的刑事案件,尤其在不動產及建工領域有多個經典案例,辦案經驗豐富,專業能力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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