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日政發〔2025〕8號)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日照決定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以下簡稱禁用區),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標準
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攤鋪機、叉車、起重機、平地機、高空作業車、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發電機組等非道路移動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 20891—2007)中國Ⅰ及以下排放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以下簡稱國Ⅰ及以下標準)的機械;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 20891—2007)中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2016年4月1日前生產)(以下簡稱國Ⅱ及以下標準)的機械;
(三)污染物排放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類限值(以下簡稱超過Ⅲ類限值)的機械;
(四)《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 17691—2005)中的國Ⅲ及以下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國Ⅲ及以下標準)的場內柴油車輛。
二、實施時間和區域
第一階段,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行政區域內禁止使用國Ⅰ及以下標準機械和國Ⅲ及以下標準場內柴油車輛。在本市市區主城區及各區縣建成區和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駐地區域禁止使用國Ⅱ及以下標準或超過Ⅲ類限值的機械(相關區域范圍隨政府最新公布的范圍動態調整,各區縣調整相關區域須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在本市各類施工工地、礦山、物流園區、工礦企業、港口碼頭、機場、鐵路貨場等重點場所禁止使用國Ⅱ及以下標準或超過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二階段,在第一階段基礎上,自2027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行政區域內禁止使用國Ⅱ及以下標準或超過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其他要求
(一)鼓勵使用電動或氫燃料電池等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在禁用區內,在用燃油機械應當安裝實時遠程定位裝置,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在本市各類施工工地、礦山、物流園區、工礦企業、港口碼頭、機場、鐵路貨場等重點場所,開展進出場(廠)登記,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執行應急搶險救災任務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禁用限制。
(四)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人應當在執行本通告的基礎上按照規定執行應急管控措施。
(五)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日照市人民政府和各區縣人民政府發布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同時廢止。
附件:市區主城區及各區縣建成區和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駐地區域及范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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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來源:生態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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