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公安
歲末年初
是煙花爆竹銷售燃放旺季
非法存儲或經營將會
對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
構成嚴重威脅
2026年1月5日,槐蔭公安分局治安大隊通過走訪摸排獲悉,在轄區某居民小區內有人非法存儲煙花爆竹。接到線索后,民警第一時間開展研判對嫌疑人實施抓捕。當天16時許,在某居民小區一樓沿街房內,將正在搬運煙花爆竹的李某抓獲,查獲非法存放的煙花爆竹34箱。經過現場突擊審查,李某供述其在某村居板房內還有存儲的煙花爆竹,民警隨即在其供述地址又查獲煙花爆竹111箱,涉案金額約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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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公安機關正在對其進貨渠道和銷售方向進行深挖細查,嫌疑人李某因涉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正在進一步審查中,所收繳的煙花爆竹交由應急部門妥善處置。
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
均需要經過相關審批或許可
未經審批或許可私自
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
不僅存在較大風險隱患
而且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警提醒:
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查處,對于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希望廣大市民,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不要非法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發現違法線索可及時撥打110舉報。
素材來源:槐蔭公安分局、今晚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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