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法答網精選答問”平臺,就勞動爭議實務中爭議已久的問題給出了明確結論:雇主為員工購買的團體意外險保險金,不得沖抵雇主對雇員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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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最高法定調:團體意外險的法律定位
在日常生活中,許多企業為降低用工風險,會選擇為員工購買各種商業保險。然而,保險種類選擇不當,不僅無法轉移風險,還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李敬陽專家在答疑中指出,團體意外險的保險金不得沖抵雇主賠償責任,主要基于兩方面法律考量。
一是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立法本意在于消除用人單位優勢地位的影響,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如果允許雇主為員工投保意外險后可直接在賠償款中扣除保險金,雇主即成為實質意義上的受益人,違背立法精神。
二是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被保險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這意味著,雇員可以同時獲得保險金和雇主的賠償。
02 險種辨析
現實中,許多企業將“團體意外險”與“雇主責任險”混為一談,這是導致風險誤判的根源。這兩種保險從本質上就是不同的。
團體意外險是一種“員工福利”。它屬于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是員工本人,理賠金直接支付給員工或其家人-1-9。它更像是企業送員工的一份禮物,無論意外是否發生在工作中都有效。
雇主責任險則是企業的“風險盾牌”。它屬于財產保險中的責任險,被保險人是企業本身。
當企業依法需對員工的工傷承擔經濟賠償時,保險公司會就這部分損失對企業進行賠付,從而直接轉移了企業的用工賠償責任風險。
03 關鍵區別
為了方便理解,阿宇制作了表格供大家對比:
雇主責任險
團體意外險
保險性質
財產保險(責任險)
人壽保險(人身意外險)
被保險人
企業(雇主)
員工
受益人
企業
員工或其近親屬
核心作用
轉移企業的法定賠償責任
為員工提供額外人身保障(福利)
能否抵充雇主賠償
可以(理賠款賠付給企業,企業可用以履行賠償義務)
不可(理賠款直接給員工,不減少企業責任)
04 企業該如何應對
面對明確的法律規定,企業應當如何調整策略,實現成本與風險的最優管理?首要且不可替代的底線是依法繳納工傷保險。這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任何商業保險都不能替代。
在工傷保險基礎上,若企業需要轉移自身的經濟賠償風險(如工傷保險不覆蓋的誤工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應當主動配置雇主責任險。
雇主責任險能有效分散企業經營中的用工風險,是助力中小企業穩健發展的重要保障機制。
如果企業預算允許且希望提升員工福利、增強團隊凝聚力,可以考慮“雇主責任險+團體意外險”的組合方案。
前者為企業兜底,后者為員工添福。但必須清醒認識到,購買團體意外險是福利支出,而非風險成本的對沖
資料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三十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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