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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進程加速,跨境商業往來、人員流動日益頻繁,隨之而來的跨境糾紛也逐年攀升。當被告人身居國外時,如何有效啟動訴訟程序、推動判決在境外落地執行,成為不少當事人面臨的現實難題。尤其在葡萄牙,外國判決的執行需嚴格契合其國內法律框架及相關國際公約約束,程序規范與條款適配性要求極高。
一、被告人在國外的起訴流程:找準管轄與程序適配
當被告人身處國外時,起訴的核心在于明確管轄法院、完成文書送達與證據銜接,其中管轄法院的確定是啟動程序的前提。結合國際私法規則及葡萄牙相關法律要求,需重點關注以下環節:
(一)管轄法院的確定:遵循屬地與屬人相結合原則
根據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及歐盟《布魯塞爾條例(修訂版)》(Regulation (EU) No. 1215/2012)[葡萄牙司法部官網公示適用],葡萄牙法院對涉外案件的管轄權主要依據以下規則確定:
1、合同糾紛:若合同履行地在葡萄牙,或被告在葡萄牙有慣常居所,葡萄牙法院具有管轄權;
2、侵權糾紛:侵權行為實施地或侵權結果發生地在葡萄牙的,葡萄牙法院可管轄;
3、不動產糾紛:不動產位于葡萄牙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4、身份關系糾紛(如婚姻、繼承):若原告在葡萄牙有慣常居所,或被繼承人最后慣常居所在葡萄牙,可由葡萄牙法院管轄。
需注意,若案件涉及非歐盟國家當事人,且無國際公約約定,需依據葡萄牙國內法判斷管轄權限。當事人可通過向葡萄牙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啟動訴訟程序。
(二)跨境文書送達:依托官方渠道保障效力
被告人在國外時,司法文書的合法送達是保障訴訟程序正當性的關鍵。根據葡萄牙適用的《歐盟關于民商事司法及司法外文書送達條例》(Regulation (EU) 2020/1784)及《海牙送達公約》,結合葡萄牙司法部公示的操作規則,送達方式主要包括:
1、歐盟內部送達:通過歐盟司法網絡直接傳輸文書,無需領事認證,文書需附葡萄牙語翻譯件,送達周期通常為1-2個月;
2、非歐盟國家送達:若對方國家為《海牙送達公約》成員國,通過葡萄牙司法部向該國中央機關提交送達請求;若為非成員國,通過外交途徑送達,需嚴格遵循雙邊司法協助協定,文書翻譯需經公證認證;
3、電子送達:針對律師的文書可通過葡萄牙司法電子系統(Citius)送達,該系統由葡萄牙法院官網公示推廣,具有法律效力,能大幅縮短送達時間。
(三)證據銜接:符合葡萄牙法院的認證要求
葡萄牙法院對外國證據的采納有嚴格要求,根據《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相關規定,境外形成的證據需經以下程序方可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1、公證認證:證據原件需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葡萄牙駐當地使領館認證(若兩國間有互免認證協定可免除);
2、翻譯要求:所有外文證據需附葡萄牙語翻譯件,翻譯人員需具備葡萄牙法院認可的資質;
3、證人作證:葡萄牙法院優先采信當庭作證的證人證言,若證人在國外,可通過視頻會議方式作證,需提前向法院申請并獲得批準。
二、在葡萄牙順利執行判決:緊扣法律條款與操作要點
外國判決在葡萄牙的執行,需滿足葡萄牙國內法規定的條件,并遵循特定程序。核心依據為葡萄牙里斯本地區檢察院官網公示的《8月31日第144/99號法律》(刑事司法協助相關)、《12月12日第329-A/95號法令》(執行程序相關)及歐盟相關條例,具體可分為“刑事判決執行”與“民事判決執行”兩大場景。
(一)外國刑事判決在葡萄牙的執行:嚴格遵循法定條件
根據葡萄牙《8月31日第144/99號法律》(Lei n.o 144/99, de 31 de Agosto)第四章“刑事判決執行”的規定,外國刑事判決在葡萄牙執行需滿足以下核心條件:
1、判決已生效:需為“transitadas em julgado”(終局生效判決),無上訴或再審程序未完結的情形;
2、管轄權合法: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該案具有合法管轄權,且不違反葡萄牙的專屬管轄規定;
3、程序正當:若被告人未出庭受審,需確保其已依法享有申請重審或上訴的權利;
4、不違背公共秩序:判決內容不得違反葡萄牙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ordem jurídico português);
5、犯罪同源性:判決所認定的行為,依據葡萄牙刑法也構成犯罪;
6、主體適配:被告人需為葡萄牙公民、慣常居住在葡萄牙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7、刑罰門檻:監禁刑刑期不低于1年,財產刑金額不低于30個“程序記賬單位”(unidades de conta processual)。
特殊情形下,即使未滿足“利于被告人社會融入”或“被告人同意”的條件,若被告人逃避至葡萄牙且被拒絕引渡,該判決仍可申請在葡萄牙執行。申請流程需由作出判決的國家向葡萄牙提出委托執行請求,提交判決副本、犯罪事實證明等材料,經葡萄牙司法機關審查通過后,由葡萄牙檢察院負責執行。
(二)外國民事判決在葡萄牙的執行:遵循審查與申請程序
根據葡萄牙《12月12日第329-A/95號法令》(DL n.o 329-A/95, de 12 de Dezembro)第810條的規定,外國民事判決在葡萄牙執行需經過“審查確認”與“申請執行”兩個核心環節:
1、審查確認:獲取執行資格的前提
外國民事判決需經葡萄牙上訴法院(Tribunal da Rela??o)審查確認后,方可在葡萄牙執行。根據葡萄牙律師協會相關指引及法律實踐,審查重點包括:
1)文書真實性:判決副本需經公證認證,并附葡萄牙語翻譯件;
2)無沖突情形:不存在葡萄牙法院就同一案件已作出判決、或案件正在葡萄牙審理的情形(lis pendens或res judicata);
3)程序合法:被告人已被合法傳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對抗權得到保障。
審查通過后,法院將出具“確認執行裁定書”,該裁定書是啟動執行程序的核心依據。
2. 申請執行:提交完整材料并配合資產調查
申請人需向葡萄牙執行法院(tribunal de execu??o)提交執行申請,根據《12月12日第329-A/95號法令》第810條的要求,申請材料需包含:
當事人信息: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的姓名、住所、稅號等身份信息,委托代理人的授權文件;
執行依據:法院出具的“確認執行裁定書”、外國判決原件及翻譯件;
執行請求:明確執行標的(如金錢給付、行為履行等)、債務金額計算明細;
資產線索:盡可能提供被執行人在葡萄牙的資產信息,包括房產、車輛、銀行賬戶、雇主信息等,若涉及房產需注明不動產登記編號、所在區域等細節。
資產調查方面,葡萄牙執行機構可通過“執行在線登記處”(registo informático de execu??es)、稅務機關數據庫、不動產登記處、銀行系統等渠道查詢被執行人資產,但需獲得司法授權。申請人也可向法院申請“臨時扣押”(seguran?a cautelar),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資產。
(三)執行異議與救濟:保障雙方合法權利
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對執行申請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執行通知后的法定期限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理由包括“執行依據無效”“債務已清償”“超過執行時效”等。法院將對異議進行審查,并作出駁回或中止執行的裁定。申請人對駁回執行申請的裁定,也可依法上訴。
三、關鍵注意事項:提升執行成功率的核心要點
1、優先依托國際公約與雙邊協定:若申請人所在國與葡萄牙同為歐盟成員國,可依據歐盟《布魯塞爾條例》簡化執行程序,無需重復審查;若為非歐盟國家,需確認兩國是否簽訂司法協助協定,避免程序障礙;
2、重視文書翻譯與認證:所有外文材料的翻譯需由葡萄牙法院認可的翻譯人員完成,公證認證流程需嚴格遵循兩國法律規定,避免因文書瑕疵被駁回;
3、提前委托當地代理人:葡萄牙執行程序對材料規范性、程序時效性要求較高,建議委托具備葡萄牙法律執業資質的律師代理,負責材料準備、法院溝通、資產調查等事宜;
4、關注時效問題:外國判決在葡萄牙申請執行的時效,依據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規定,一般為5年,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超過時效將喪失執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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