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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救孫子砍傷醉漢服刑8個月后,老人被改判無罪。
- 據《揚子晚報》報道,近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海南七旬老人為救孫子砍傷醉漢一案有了最新進展。記者從該案代理律師王艷濤處獲悉,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此前對該案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此前該案當事人楊成杰獲得國家賠償共計17.2萬余元。
七旬老人為救孫兒砍傷施暴醉漢,卻歷經牢獄之災,最終改判無罪后獲得國家賠償,這起案件的每一步進展都牽動著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敏感神經。隨著“國家賠償”的數額塵埃落定,爭議焦點從“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轉向“賠償責任該由誰承擔”:“國家賠償”不能總讓國家出!
國家賠償的本質,是公權力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造成損害后,由國家承擔的補救責任。國家財政兜底賠償費用,保障了受害人能及時獲得救濟。但這并不意味著,具體辦案過程中存在過錯的個人可以置身事外。畢竟,國家財政的每一分錢都來自納稅人,讓全體納稅人為個別司法人員的履職失誤“埋單”,既不符合權責對等的基本邏輯,也難以形成足夠的監督震懾。
此案中,老人從被判刑到改判無罪,間隔數年之久。最初的司法判斷與最終的正當防衛認定形成鮮明反差,背后反映的可能是辦案人員對案件事實的把握偏差,或是對正當防衛制度的理解不到位。法學專家早已強調,認定正當防衛需立足防衛人當時的情境,用“如我在訴”的思路還原事實,而非事后以冷靜視角苛求當事人。如果辦案人員當初能更精準地把握法理與情理的邊界,或許就能避免錯案的發生。
“國家賠償”可以先由財政支付,但是也應該明白的是,導致“國家賠償”結果的,是“判了糊涂案”,那么就應該讓履職失誤者承擔相應責任,如此才能倒逼司法人員更加審慎地行使職權。但在實踐中,追償機制往往難以落地,多數時候都止步于國家買單,導致糾錯的成本未能真正傳導至責任人。
公眾之所以關心賠償責任的歸屬,并非否定國家賠償的制度價值,而是希望看到更完整的正義閉環。對受害人而言拿到賠償款是補救,但明確錯案責任人并追究經濟責任,才能更充分地撫平心理創傷;對司法系統而言,追償不僅是經濟層面的追責,更能推動形成“辦錯案必擔責”的鮮明導向。
為救孫子砍傷醉漢服刑8個月,“國家賠償”的錢不能總讓國家出。或者說,也需要分清性質,有的需要“國家出”,有的則需要“個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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