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決定要設立民事信托,如何挑選受托人?怎么樣的受托人才是靠譜的?對很多客戶來說,這并不是一件容易決定的事兒。
我們都知道信托是信任而托付,但信任是一個虛構的概念,并沒有客觀標準。那么在實際選擇受托人的時候,就會碰到如何實際去篩選和考量的問題。
之前我們在另一篇文章《談談自然人受托人的過度營銷》中介紹了自然人受托人的優劣勢,也反復提及了對于受托人是機構還是自然人的選擇,只有在個案中是不是更合適,而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
實際上在大部分情況里,委托人并非面臨自然人受托人還是機構受托人的抉擇,而是根本不存在這么一個“天選”的自然人足以也愿意成為受托人,委托人還是需要在眾多信托機構中去挑選受托人。
這就是今天聊的話題,機構受托人應該如何選擇?
01
客觀條件
首先,在這么多信托機構里,其實并不是你可以隨意挑選的。這里有一些客觀情況,會導致你的選擇范圍有限。
其實你要做的民事信托業務可能并不是所有機構都在開展的。我們不說那些創新復雜的,即使是保險金信托和家族信托這類最普遍的業務模式,可能一大半的信托公司都沒有正式或者非常投入地去開展業務,雖然好像目前看起來遍地都是。
那么進一步的類似于股權家族信托的業務就更是如此了,在前面的機構范圍里又會縮限不少。
如果說到目前還比較少見的特殊需要信托或者遺囑信托之類的業務,那真的是鳳毛麟角了。愿意做的機構少,做過的機構更少,做過之后還愿意繼續做的機構,是少之又少。
所有對于有一些業務來說,其實并沒有太多可選擇的余地。能在三五家的范圍里做一個篩選已經是一個比較好的情況了。
其次,信托機構是否存在屬地服務。這個問題對于上海北京深圳之類城市的客戶其實不算是一個大問題,因為一般來說在這些城市,大部分的信托機構都有駐點的辦公場所和人員,不存在對接困難的問題。
而對于其他的城市,特別是二三線城市,信托機構的選擇可能就范圍有限了。當然并不是說不可以離開自己的城市去找其他機構辦理業務,但畢竟存在一個時間和經濟成本的問題。
特別是民事信托業務的設立過程需要更多的溝通和調整,設立后對于信托的管理也需要長期保持有效的聯系,所以能便利的在當地見到對接的服務人員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優勢條件。當然這一條件在委托人的客觀需求能否得以滿足這一根本問題面前,是可以讓步的。
所以在我們的選擇中,可能并沒有那么多的可選項,真正擺在我們案頭以供選擇的信托機構并沒有想象的那么多。
02
主觀
有的時候你會發現,接觸到了很多金融機構,比如銀行或是保險之類的,但到最后,信托層面擔任受托人的,來來回回就那么幾家信托機構。
這是因為銀行和保險本質上都是渠道,并不能擔任信托的受托人,所以信托機構一般都會和許多渠道機構進行合作來推動業務。
那么在我們有了這么五六家信托機構可以挑選之后,應該如何從中選擇呢?
1、背景
首先是背景,央國企背景還是銀行背景還是民企。其次是近年有沒有輿情。這兩點可能是很多委托人篩選信托機構的重要標準。客觀上不同背景的信托機構,就有不一樣的文化,在業務上也會給人完全不同的感受。
一般客戶都會更加偏向于央國企背景的機構,這種選擇當然不錯,因為確實央國企背景提供了更高的可信度,一般情況下可能會有一些小毛病,但不會有大錯。
但其實作為曾經信托機構的從業人員,我個人看來,經過這兩年的大浪淘沙,市場上還在正常運作,而且還有專業人員和團隊承接民事信托業務的信托機構,基本都是可以考慮的,不必像前兩年一樣再把背景卡的這么死。
不過這也是因為我對大部分機構都有基礎的認知和識別能力,所以才“敢”放寬這個標準,如果對信托機構毫無了解的,那不如一開始還是嚴格要求會比較好,如果實在找不到心儀的機構再逐步放寬。
2、溝通
而之所以說要放寬,就是基于第二個選擇標準。也就是信托機構的服務到底能否滿足自身的需求,以及能滿足多少需求。
前面提到過,在設立信托的過程中,你可能會接觸到各式各樣的金融機構。但要注意的是,不論銀行還是保險,他們對于民事信托的營銷和介紹不能全信。當然我并不是說這些金融從業人員不好,但畢竟不是信托機構的從業人員,作為一個單純的營銷主體,難免對于信托針對你個人,可以實現的功能和效果可能存在一定的誤區或是夸大。
對于信托到底能做到什么,不能做到什么,除非是那些遺囑替代之類的簡單需求,個人建議一定要和信托機構的工作人員直接進行溝通。因為能不能實現,能實現多少,實質上是取決于受托人也就是信托機構的服務能力和風險認知的,并非渠道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代為承諾的。
在這個溝通的過程中,你就會發現不同信托機構大同小異,或是天差地別的“性格”。對于同一件事,同一個要求,某些機構可能極端排斥,絕對不可行,某些機構可能半推半就,只要自己能免責就好,諸如此類。
你會發現可能同一個需求,在這家一點都做不了,在那家可以做成一半,再換一家可能完全沒問題(當然這種情況也不多)。另外你還可能會發現,跟你對接的工作人員,有的很專業,有的好像怎么還沒你懂,而同一個機構不同的工作人員也可能有不同的水平,那跟有的人就會很聊得來,有的人就不想見了。
在這個過程中雖然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但確實會存在一種你認為的“緣分”,這其實就是對于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形成的信任感。
3、文件
除了之前這些,最后一步的識別,就是落到紙面上的信托文件,畢竟聊得再好,沒有白紙黑字都是不真實的。
那么信托文件中,有很多地方時值得注意的,比如受托人的免責,比如針對某些具體的事件,受托人愿意服務和介入到什么程度,再比如受托人愿不愿意主動發起訴訟,以及怎么計算費用等等各類問題,都可以用來識別這個受托人到底專不專業,有沒有主動管理信托的意愿,有沒有作為一個受托人的覺悟。
這其實是一個很大的話題了,以后有機會就信托文件,專門來給大家進行分析。不過這部分內容,確實對于一般的當事人來說識別起來是比較困難,其實對于其他領域的律師可能也是如此。
在我自己經歷的幾單業務里,普遍可以看到委托人對于信托文件的批注,關注的點和我們是有比較大區別的,當然各有價值,但這部分識別確實需要專業人士的介入會比較妥當。
03
結論
如果有真實的民事信托需求的,還是建議找一個專業律師幫忙做一下篩選會比較好。畢竟一單信托業務會耗費很多的精力,設立完之后也會存續很長時間。不論任何一個階段要“推倒重來”,都是極大的損失,不如一開始就做好選擇來的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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