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廖某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廖某宇駕駛電動汽車,載孫某某從景德鎮市珠山區某小區出發,沿昌江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一紅綠燈路口等待通過時,與孫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執致心情煩躁。在等待多輪紅綠燈后,廖某宇駕駛車輛加速通過,并不顧孫某某勸阻持續加速行駛一段距離后,看見由北向南橫過馬路的被害人胡某(男,歿年31歲)、王某某(女,歿年30歲)、胡某某(男,歿年不滿1歲,由胡某抱在懷中)一家三口,廖某宇隨即踩剎車和打方向盤意圖避讓,但因車輛速度極快而撞擊到被害人,致胡某某當場死亡,王某某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胡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廖某宇先后撥打了急救和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處理。
庭后被害人母親接受采訪稱自己會申請抗訴。被害人的父親首次露臉發聲,他表示肇事司機多次加速,時速接近130公里比高速最高限速還高,一定要嚴懲這種犯罪行為。
編輯: 楊以茗
責編: 姚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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