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導讀】
兩兄弟注冊了兩家正規公司,招聘員工、建立網站、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收款,看起來是正經的跨境電商生意。然而,他們銷售的LV、GUCCI商品全是假貨,銷售金額高達192萬元。案發后,辯護律師提出:這是公司行為,應該認定為單位犯罪,對個人減輕處罰。
這個辯護理由聽起來很有道理。畢竟公司是合法注冊的,員工是公開招聘的,業務流程也很正規。但法院最終駁回了這一主張,認定這是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
這個判決背后,藏著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什么樣的公司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當犯罪分子披上公司的外衣,法律如何穿透這層偽裝?這個案件給我們提供了清晰的答案。
01 案例:兄弟倆的"跨國生意"
2009年3月,邱進特和邱進生兩兄弟在廣州市海珠區租下了三間辦公室,掛上了兩塊公司牌子:上海易才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和廣州特億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哥哥邱進特擔任上海易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廣州特億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弟弟邱進生擔任廣州特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采購。
兩人的經營模式看起來很專業:
他們通過互聯網招聘網絡技術人員和銷售業務員,建立了專門的LV、GUCCI商品銷售網站,目標客戶是外國消費者。收款方式也很正規,通過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或者使用西聯匯款。
從2009年3月到9月,短短半年時間,銷售金額就達到了192萬余元。
但這個看似正規的跨境電商,藏著致命的問題——
他們銷售的所有LV、GUCCI商品都是假貨。
2009年9月16日,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和廣州市工商局海珠分局根據LV商標代理人的舉報,對這三間辦公室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兩兄弟被當場抓獲,現場查扣假冒LV手袋92個、鞋5對、皮箱15個、皮帶27條、錢包52只,假冒GUCCI手袋33個、鞋4對、錢包17只、皮帶13條,共計258件商品,經鑒定價值22萬余元。
檢察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兩人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決邱進特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二十萬元;邱進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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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爭議:公司犯罪還是個人犯罪?
邱進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他的辯護律師拋出了一個關鍵辯護理由:
這是單位犯罪,不是個人犯罪。
辯護律師的理由聽起來很有說服力:
第一,上海易才公司和廣州特億公司都是依法注冊成立的合法公司。
第二,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是以公司名義實施的,不是個人行為。
第三,招聘員工、建立網站、收取貨款等所有經營活動,都是通過公司進行的。
第四,按照刑法規定,單位犯罪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而且通常會減輕處罰。
如果認定為單位犯罪,邱進特的刑期可能會大幅減少。
這個辯護策略觸及了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在什么情況下,公司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什么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個人犯罪?
法律如何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司這個"外殼"來逃避法律制裁?
03 法條: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了解法律對單位犯罪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這意味著,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可以由單位構成。
但是,并不是所有公司實施的犯罪都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個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單位犯罪的認定標準。核心原則是:不能讓公司成為犯罪分子的"擋箭牌"。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以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第一,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二,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這兩條規定,正是本案的關鍵。
04 分析:如何識破"售假公司"的偽裝?
法院在分析這個案件時,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售假公司"。
什么是"售假公司"?
就是那些雖然具有合法的公司形式,但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實施犯罪活動,或者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這類公司有幾個典型特征:
第一,公司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是正常經營過程中偶爾出現違法行為,而是一開始就打算干違法的事。
第二,公司的主要業務是犯罪活動。雖然可能也有一些合法業務作為掩護,但主要精力和主要收入來源都是犯罪活動。
第三,公司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業務流程都是圍繞犯罪活動設計的。
回到本案,我們來看看邱氏兄弟的公司是否屬于"售假公司":
從時間線看,2009年3月兩人租下辦公室、注冊公司,同月就開始銷售假冒商品,一直持續到9月被查獲。整整半年時間,銷售金額192萬元,查獲假貨258件。
從業務內容看,他們招聘的是網絡技術人員和銷售業務員,建立的是LV、GUCCI商品銷售網站,所有的組織架構都是為了銷售假貨服務的。
從收入來源看,沒有證據顯示公司有任何合法的業務收入,所有收入都來自銷售假冒商品。
這就是典型的"售假公司"——公司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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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別指出:即使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即使以公司名義對外營業,即使實施了部分合法的經營活動,只要公司是以實施犯罪活動為主要業務,就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這個判斷標準非常重要。它告訴我們,法律關注的不是形式,而是實質。不是看你有沒有營業執照,而是看你主要在干什么。
05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作出了明確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
邱進特、邱進生以上海易才公司、廣州特億公司的名義招聘員工、建立網站、銷售假冒商標商品,這些行為都是以公司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是典型的公司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行為。
即使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即使以公司名義對外營業,即使實施了部分合法經營活動,也由于公司是以實施犯罪活動為主要業務,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
因此,判決兩人分別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邱進特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二十萬元;邱進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十五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單位犯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晰,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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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解讀: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界限
這個判決確立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公司的合法外衣不能掩蓋犯罪的實質。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理解:
第一,形式合法不等于實質合法。
犯罪分子可以通過正常途徑注冊公司,租用辦公場所,招聘員工,建立正規的業務流程。從形式上看,這是一家正常的公司。
但法律要看穿這個形式,看到背后的實質。如果公司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犯罪,或者主要業務是犯罪活動,那這個公司就是犯罪工具,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第二,偶爾違法與以犯罪為業的區別。
有些公司有正規的主營業務,但在部分業務往來中出現了違法行為,或者是偶爾實施了不法行為。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
但如果公司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即使偶爾經營部分正當業務,也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這個區分非常重要。
比如,一家正規的貿易公司,主要從事合法的進出口業務,但某次交易中銷售了假冒商品。這種情況可能構成單位犯罪。
但如果一家公司從設立開始,主要業務就是銷售假貨,雖然也銷售一些正品作為掩護,那就是"售假公司",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第三,單位犯罪認定的政策考量。
為什么法律要排除"售假公司"的單位犯罪認定?
主要有兩個原因:
一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如果允許犯罪分子通過注冊公司來實施犯罪,并且享受單位犯罪的較輕處罰,就會鼓勵更多的人利用公司從事犯罪活動。
二是為了保護人民的財產權。如果股東可以利用公司作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擋箭牌",拿公司當保護傘,就會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07 延伸: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關于"以假賣假"的法律性質
本案還涉及一個有意思的問題: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法院認為不構成。理由是:
被告人通過互聯網銷售假冒名牌產品,主觀上不具有欺騙的故意,客觀上沒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而是"以假賣假"。
消費者知道被告人銷售的產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是"知假買假"。
這個判斷揭示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
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核心是欺詐,是讓消費者誤以為買到的是真品或合格產品。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侵犯的主要是商標權人的權益和市場秩序,不一定需要對消費者構成欺詐。
關于犯罪數額的認定
本案認定的犯罪數額是銷售金額192萬余元,而非查獲的假貨價值22萬余元。
這是因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數額應當按照實際銷售金額計算,而不是按照查獲的未銷售商品的價值計算。
根據司法解釋,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包括已經得到的和應當得到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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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啟示:給企業經營者的法律警示
這個案件給我們帶來了重要的法律啟示:
第一,不要試圖利用公司來逃避刑事責任。
有些人以為,只要注冊一家公司,犯罪行為就可以算作單位行為,個人就可以減輕處罰甚至逃避處罰。
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法律不會被形式所迷惑,會穿透公司的外衣,看到背后的實質。
第二,公司的主營業務必須合法。
如果公司以犯罪活動為主要業務,即使有部分合法業務作為掩護,也不能改變其"售假公司"的本質,不能享受單位犯罪的待遇。
第三,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嚴格。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僅要面臨行政處罰,達到一定數額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就構成犯罪;銷售金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本案銷售金額192萬余元,遠遠超過"數額巨大"的標準,判處四年和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是合理的。
第四,跨境電商要特別注意合規經營。
本案被告人利用互聯網向外國客戶銷售假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收款,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但法律的手臂很長,無論通過什么方式銷售假貨,都難逃法律制裁。
第五,商標權人要積極維權。
本案是LV商標代理人舉報后,公安機關和工商部門才進行查處的。
商標權人發現侵權行為后,應當及時向行政機關舉報或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結語】
公司是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是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法律保護合法經營的公司,懲罰利用公司從事犯罪活動的行為。
當公司被用作犯罪工具,法律會穿透公司的外衣,直擊犯罪的實質。"售假公司"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這個原則明確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界限,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司逃避法律制裁。
這個案件告訴我們:法律面前沒有擋箭牌,合法的外衣掩蓋不了犯罪的本質。 無論披上什么樣的外衣,犯罪就是犯罪,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于企業經營者來說,要始終堅持合法經營,不要試圖利用公司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只有誠信經營、依法經營,企業才能長久發展。
對于消費者來說,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要購買假冒偽劣商品。雖然"知假買假"可能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這種行為客觀上助長了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損害了正當經營者的利益,破壞了市場秩序。
法律的溫度,在于公正;法律的力量,在于堅守。
【素材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676號 邱進特、邱進生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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