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1月9日,最高法發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鄭某訴吳某離婚糾紛案入選典型案例,最高法表示,“閃婚”后,彩禮接收方拒絕共同生活,另一方請求離婚并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據介紹,2024年3月1日,鄭某(男)與吳某通過相親相識。3月3日,雙方在吳某老家A省見面。3月4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同日,鄭某通過現金、轉賬方式共給付吳某彩禮20萬元。3月6日,雙方回到B省鄭某家。同年3月14日,吳某以旅游為由離開。之后鄭某多次催促要求吳某返回與其共同生活,吳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諉。
2024年4月15日吳某通過微信告知鄭某稱:“我們相識幾天就匆匆結婚,雙方不了解,并沒有任何感情基礎,所以我現在準備與你離婚……”。因鄭某要求吳某返還彩禮未果,遂訴請離婚并要求吳某返還彩禮20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婚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本案中,雙方從相識至辦理結婚登記再到分開僅短暫的十余天時間,雖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相處時間明顯較短,雙方也未共同生育子女,且經鄭某多次催促,吳某拒絕返回,雙方一直未進行有效的感情交流與溝通,至今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對鄭某要求離婚之訴請,予以支持。
因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僅相處了十天,彩禮接收方拒絕共同生活,結合彩禮未實際使用,吳某未置辦嫁妝,雙方未共同孕育孩子等實際情況,本案屬于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判令吳某返還彩禮20萬元。
最高法表示,雖然辦理結婚登記可以使當事人在法律上成立夫妻關系,但這并不足以認定一方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人民法院還應結合雙方對婚姻的態度、是否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等事實予以認定。
本案中,從當事人溝通內容可以看出,雙方尚未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從彩禮接收方對婚姻的態度和行為看,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可能性。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婚姻關系、彩禮接收方返還全部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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